黑龙江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分工
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冶金、化工、电子信息、电力、商业、地震、林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煤炭、技术监督、建筑、交通、环保、测绘、地质、医药、食品、广播影视、物流、安全等。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质名称
工程系列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必须是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且任职期间综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学位和资格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
第八条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第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其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事故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未满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他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评估条件
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掌握本专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验和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并发挥了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有能力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2.省(部)级重点工程设计施工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4、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项目2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介绍了大型先进成套设备(单机)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产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6、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商品化、产业化的研发成果,主持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通过验收。
第三,工作表现和学术成就
(一)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奖1(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二等奖1(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第一名);
4、获副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第一名);
5、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6.拥有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人员);
7、1重大科研成果,或3项重大科研成果;
8.签订的技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近三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654.38+00万元以上;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或两部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颁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统一刊号为CN或ISSN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已正式出版有ISBN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高等院校教材1部,字数4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必须同时满足本评审标准规定的申请资格和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份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资质是指专业。
第十四条本评价标准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应是专业性的,且是任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五条本评价标准中所涉及的“以上”包括相应等级。
第十六条本评价标准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基金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产业计划和科技基础条件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指导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级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本评价标准中的重大和大型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级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已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奖。
第十八条本评标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研究项目时的项目负责人,获奖项目级别的第一被评人;完成研究项目时的项目负责人,获奖项目级别前三名的被评人员。
第十九条本评价标准的主要完成情况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难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和解决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级别内的评定人员。
第二十条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其中:国家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奖是指省科技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标准要求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的学科和专业一致。
第二十二条在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类奖励、评比、验收、审批应附有相应的证书、文件、获奖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和工程项目层次的确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和作品必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