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营销论文
作为公民,为什么要纳税?这往往是一个看似表面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提倡“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在那里“遍天下,是王之地,王之地,王之地?”,皇帝向臣民收取各种赋税和劳务,以满足自己享受和统治国家的需要,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对普通百姓征收的税是单向的、强制的、强制的,皇帝及其庞大的国家机器是无条件享有税权的。纳税人和国家机器的关系就是朝贡和崇光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公民选举,民选政府代表全体公民管理国家。维持政府开支、支撑政府正常运转的仍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收入的强制性贡献或分配,实际上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种整体利益既要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中,也要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以纠正市场运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财富分配不公,避免贫富分化引发的剧烈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则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正义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总的来说,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该让纳税人觉得我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站在我头上显摆。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无非是两个方面。首先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故骚扰。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的《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纳税,这样我就不会被偷,不会被打,不会被杀,也没有人敢再问我。”二是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将。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到古代雅典的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了国家的苛刻要求,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毫无疑问,广泛的发展机会必须以安全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2500多年前的雅典远没有一个深刻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是明确而明智的,因为她的人民能够感受到政府提供的消极保护和积极发展机会——后者不仅要求社会拥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发达。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会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作为自己的权利从国家明确要求的。
因此,国家为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以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理所当然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一致的。不纳税就应该像做一个“逃票的乘客”一样,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其实是权利和义务的完整结合,而我国的纳税意识通常只是强调公民应该纳税,并不意味着公民应该享有权利。差异一词揭示了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巨大差异。纳税人意识反映的是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道理,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却反映了一种与崇光、内公无异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但纳税人无权利纳税的意识与“天下为王”的观念之间存在脐带
政府有必要基于纳税人的意识征税,而不考虑不完全的纳税意识。但对于为此买单的人来说,既有成本高低的问题,也有税负是否在所有人和各行各业中公平分配的问题。此外,政府除了满足财政需求外,还应通过税收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这也涉及正义。好的税收制度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民众购买政府服务的成本,还可以纠正财富分配不公;不好的税制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加剧了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了优秀税制的四大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定性、便利性和经济性”早已成为现代税法的法律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是指必须在纳税人自身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税额,体现公平,不允许多征税款或少征税款。“真”是指征税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交什么,怎么交,什么机构有权征税,避免征税人随意征收和敲诈勒索。“方便”就是纳税手续简单。“经济”要求税收征收过程的成本最小化,以避免由于征税人员过多、工资开支过大、贪污腐败、中饱私囊和任意征收而造成税收流失,使人民付出的代价超过国民收入。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水平,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对司法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如何根据个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税额。现在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对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买一次消费品,都要交一次税。对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能纠正分配不公的消费品,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计征,即对高档商品征收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用品征收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基于个人的纳税能力,能够抑制和纠正财富分配不公的税收方法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了个人的纳税能力,加剧了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主要是以分级所得税为基础的。财富基数越大,税率越高,所以越富越交税,有助于抑制贫富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度集中。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所得税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大大削弱了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抑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在最终会转嫁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的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了从价税,对只有高收入人群才能在意的高端产品征收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从而减轻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虽然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对高档商品征收高额税收,但同时“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征税是累退税”,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具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加深其生活困难的性质。这几年屡次涨价的邮政收费就有这种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纠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要“逐步地、不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征收高额税。而中国并没有实行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更别说中国的权钱结合的现实让富人受益无数倍。就目前的税制而言,说中国现在是富人的天堂并不过分。而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征为这一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中国向农民征收的税是人头税。18世纪,休谟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敲诈”。回头见,亚当。史密斯还指出,人头税要么是任意的、不确定的,要么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注重社会底层福利和安全的国家,人头税极为普遍(5)。从18世纪至今,将人头税视为最不公平是税法界的普遍观点。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了人头税,还宣布它是非法的。在中国,并不是只有亚当向农民征税。斯密批判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结合在一起,而中国农村往往金钱与权力融为一体的现实,也使得富人既有手段也有权力将应得的税收转嫁给穷人,甚至掠夺穷人来中饱私囊,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倒挂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家总是忽略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像恐龙,恐龙注定要灭亡。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则促成了它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