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学毕业论文。要求:封面、备注和原始来源。。。
一、经济法:
1.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企业集团反垄断探讨
3.企业并购法律问题探讨
4.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论中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法律问题探讨。
7.浦东开发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法律问题初探。
8.论税收担保。
9.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关于出口退税的探讨。
11.关于社会保险税的探讨
12.关于证券税收的探讨
1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对策
14.资产评估立法相关问题探讨
15.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涉外土地租赁法律问题初探
17.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
19.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审计
20 .论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关于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关于建立我国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
28.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思考。
3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中国投资立法
二、商法范畴:
1.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管理原则
2.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5.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论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10.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赔偿功能的比较
13.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保险业现金运用的法律监管研究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论消费者保险合同
论信用合同的担保
19.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浅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论中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
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论公司越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论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献与移植立法
5.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中的人格权规定。
7.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由“借腹生子”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论名誉权
-也谈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不动产物权顺序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论公信力原则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1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16.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
17.附加规则与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论商品房按揭及其效力
20.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对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
22.***附抵押及其效力。
23.最高额抵押的设立和效力
24.股权质押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比较研究
26.论代位权的效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评析。
27.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制度整合研究。
28.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法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
31.论担保物权与担保的竞合
32.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
33.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探析
34.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评合同法第51条。
35.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比较研究
36.论预期违约责任
——也谈辩护权与焦虑的区别
37.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38.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赔偿中的作用。
39.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对转租性质和效力的思考。
41.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律基础
42.浅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论租赁物添附物的所有权
44.浅析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45.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46.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初探
47.因见义勇为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从完善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入手
48.雇主责任分析
4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和赔偿
5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论财产分割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54.遗赠扶养协议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浅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建
5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网络音乐的版权分析
62.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论发行权用尽原则
66.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限制制度
67.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分析
69.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四、程序法:
1.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论中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4.“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
5.审判监督程序的利弊
6.“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分析
7.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析
9.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
11.论举证障碍
12.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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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论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改革
18.论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论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的辨析
21.人民检察院抗诉若干问题探讨
22.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
23 .关于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标准。
26.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初探。
27.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
28.沉默权研究
29.试论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
五、刑法范畴:
1.论特殊主体犯罪
2.论挪用公款罪
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论罪刑法定原则
5.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比较
6.论正当晋升手段与受贿罪
7.安乐死探讨。
8.非法经营罪探析。
9.探讨网络犯罪问题。
10.新型金融犯罪研究
11.侵犯商业秘密罪探析
1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13.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论不作为犯罪。
15.论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
16.论自首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
17.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结果犯及其形态研究
19.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对废除死刑的探讨。
21.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22.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
23.流动人口犯罪探析。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
1.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中国近代宪法立法探析。
3.沈家本修法与中国现代法制的建立。
4.浅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浅谈非诉与利益诉讼
7.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整。
8.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探究行政执法难的原因
10.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11.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13.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14.法律移植
15.论法律的时代精神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18.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分析
19.反倾销立法及其应用的法律思考
20.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22.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第三,所有权理论和一物一权学说的当代发展
任何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对现有制度造成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离和裂变直接冲击和挑战了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次改革中,很多学者对一物一权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一物一权的本义是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因此,在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出现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所有权出现后,任何不动产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的原则在历史上可能是必要的,但现在已经完全过时了。而且一物一权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仅不科学,而且对实践有误导。所以应该废除。有学者在否定双重所有权的基础上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罗马法模式而非日耳曼法模式,即从中世纪西欧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为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解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而做出的重要努力。如果我们今天承认双重所有权,它将使有同一性的所有权制度或概念复活。双重所有制一旦确立,现有的所有制就会因为所有制的肢解而失去逻辑支撑,甚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绝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认一物一权就是否认物权概念和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取折中的态度,认为股东与公司的所有权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公司可能因法律原因而终止。一旦终止,就失去了权利分离的基础,清算后的财产归股东所有,从而所有权的权力完全恢复给股东。这种回报就是所有权弹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学说并不矛盾,一个法人存在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只是一物一权的例外和特殊表现。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确实经历了从日耳曼法上的二元所有权到罗马法上的绝对排他性所有权的转变,也确实通过所有权制度的确立抛弃了封建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者的人性和自由。但如果仅仅以此为论据,就会得出“承认双重所有制,就会复活有同一性的所有制制度或观念”,这是历史的倒退结论。这个结论实际上缺乏必要的前提,不能成立。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和碎片化不是封建身份关系造成的,也不是封建身份关系束缚的结果,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履行职责的所有权主体各方是完全平等的,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绝不是简单的向封建所有制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全球化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进步。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否则物权法也不会称之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同一物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共存,所有权与担保权,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权与担保权的共存,都是兼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具有排他性和兼容性的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否认物权的相容性,就如同否认物权的排他性一样,会对精心构建和设计的民法物权制度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分割后存在于同一物上的多个所有权,也具有排他性和兼容性,兼容性决定了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所有权是由所有权相容引起的;排他性决定了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相互冲突的所有权权利,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归出卖人所有。同一物上不可能有两个以上的保留法定所有权,同样,同一物上也不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真实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和兼容性是对立的,但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二者的统一构成了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仍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承认物权的兼容性和同一财产上存在双重所有权,体现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换句话说,承认双重所有权和捍卫一物一权并没有根本冲突,所以没有必要谈害怕和恐惧。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变化,坚持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个问题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一是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二元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次,在现代法律语境下,对一物一权进行了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解释法律原则时有一个很好的理解:“法律原则是全面的、稳定的原则和规范,可以作为许多法律规则的依据或来源”,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机制。”任何规则、制度或规范都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的精神。因此,法律原则是一种立法政策,在所有制度、规则和规范中起着指挥和指导作用。“原则之间可能会相互冲突,所以原则是有分量的,也就是说,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相互衡量和平衡。”每个原则都有自己的价值和追求的价值。不同的原则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会有不同的结果,所以需要对不同的原则进行平衡和衡量,应用价值最大的那个。原则可以互相冲突,也可以互相衡量,但原则下不能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就不叫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也不叫对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起指挥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政策。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很难想象应该是什么样的例外或特殊表现。既然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本意是为了解决矛盾,却使自己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台湾省学者黄茂荣先生在谈到概念的演变时,以一位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才能符合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社会,不应有任何怀疑。因此,法律条文的概念和法律一样,具有历史的时间结构,必须随着历史的变化而演变。”[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随着现代法律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演变,一物一权等财产法的概念也必然随之变化,所以第二种方法似乎是最符合逻辑的。
国内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定义不一,但其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上只能有一种所有权,不能同时有两种以上内容和性质相冲突的其他物权。[43]其实我们没必要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把“内容与性质相互冲突”这个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一物一权的传统观念就会得到极大的改善:一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和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1一个物上可以有多个物权,包括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或者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和其他几个物权。也就是说,物权是可以竞争存在的,前提是各种物权是包容的,是可以和平共处的。然而,宽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物权的潜在排他性最终按照物权的容忍度从骨子里浮现出来时,竞合的物权就会产生激烈的生死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就是与生俱来的物权或者法律赋予的优先权。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在于物权的排他性取代了物权的兼容性,这种变化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其他物权或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其他意义的所有权(子权)的竞合解体[44]与优先权效力无关,而是由子权最终回归母权的性质决定的。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一物上只能有一个不相容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和普遍真理的本质内涵。只要任何产权都是天然互相排斥的,就不可能在同一件事情上竞争。一项权利产生于某一个真实物上,另一项相互排斥的权利自始不能产生:取得质押物占有的人实现了质押,未取得占有的人不能实现质押。当然,质押可以产生另一个质权,但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并依赖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品,原质权与质押物中存在的质权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旦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产生了买受人的受益所有权,不可能同时对同一标的物产生另一个受益所有权。在此期间,如果因为出卖人出卖一物二物而再次转让的受益所有权成立,或者买受人将其受益所有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在次生受益所有权成立时,原受益所有权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他性来源于物权性质和内容的同一性,称为“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能与另一个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都以占有为重要要件,具有相同的使用和收益内容。同样,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受益所有权并存,但绝对不能在信托财产上设定内容相同的其他人的法定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制的发展会给所有制乃至整个产权制度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的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注意事项: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2003年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第241页。
参见王黎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78页。
托马斯·c·格雷:《论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与社会制度比较》,第5期,1994。
参见欧阳克:《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4页。
陈华斌:《外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面的引文[5],陈华斌著,第11页。
梅夏颖:
参见前面的引文[5],陈华斌著,第11页。
见前引[7],夏美英文版,第80页。
引文[2],王黎明,第286页。
引文[5],陈华斌著,第9页以下。
见前引[2],王黎明,第289页。
引文[5],陈华斌著,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制的兴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二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页。
GottfriedDietze,出版社,第197126页。
参见《我的妻子容:物权法》,烟波书店,1995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书局,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以民法体系中的责任财产为视角,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论文。
谢:台湾地区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物权法与经济法》,2005年第2期。
沈在其博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所有权保留的各种形式。简单所有权保留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在买受人支付特定标的物价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保留的对象仅限于依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标的物;在所有权的长期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为了消费或个人使用,而是为了转售给他人,或者为了在出售前处理和附加标的物。为了保障卖方的价格请求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对象可以扩大到买方的转售收入或加工品。在延伸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有权处分标的物。广义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不仅清偿全部价款,而且清偿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基于其他买卖而产生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沈: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1,下文第68页。
沈大明:《法德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
参见前引[20],沈,p. 565,438+0。
转引自前引[2],沈,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的问题与新展望》,吴楠图书出版公司,1995,第7页。
笔者曾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出卖人的保留不是受益所有权。只有当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这种所有权才有意义,成为出卖人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基础。买受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和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终止。因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这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收回所有权和有条件所有权。参见马·:美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第4期,2001。
王黎明:关于公司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引自前文[2],王黎明著,第78页。
引自[l],阴,下文第249页。
梅教授在其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与产权制度的重塑》中也认为:“一个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力,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因为所有权是个人对客体本身的权利和义务的描述,而法人作为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就是一个群体的概念,这种群体占有本身形成的法律主体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是相悖的。见前引[7],夏美英文版,第82页。
[7]以上引文,夏美英文版,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其所有权终止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定所有权变为完全所有权,他有权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如果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一旦支付价款,出卖人的合法所有权自动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化为完善状态。
引文[1],尹·,第252页。121这种抽象所有权的结果见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classcazRomaLaw,第135、133、134页。转引自前面的引文[2],王黎明著,第275页。
傅敬昆:《论美国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翻译评论》,第1期,1。
孙::《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引文[1],尹,第249页;孟:论物权的二元结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04页。
见前引[2],王黎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第40页。
迈克尔。d?贝尔斯:(法律原则-规范分析),翻译。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第13页。
拉伦,Meth:enlehred: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 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律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83页。
[42]上引[41],黄茂荣著,第83页。
[43]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所说,“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是一个独立的物,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中国学者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得在一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相冲突的财产权。参见王黎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将这里的所有权称为亲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财产权称为子权。
[45]实质所有权是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的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也称为实质所有权,或实质所有权,在英美法中对应的是衡平所有权。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定所有权,是指以法律公示为代表的所有权,也称法定所有权或形式所有权,普通法中的普通法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