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麻风病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
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麻风病协会,英文翻译为:中国麻风病协会,英文简称为CL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
协会是由从事麻风病防治、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工作者,关心和支持我国麻风病防治事业的各界友好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协会。它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国麻风病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文章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病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卫生、科技工作和麻风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为麻风病防治和康复服务,促进学科和人才的发展,反映麻风病防治工作者、麻风病患者和治愈人员的心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除麻风病的医疗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应当接受中国科协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该协会也隶属于卫生部。
第五条
我会开会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1号楼1107室。邮政编码:100068。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
我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麻风病防治方针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病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病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赞助麻风病防治;
3.开展民间与国际及港澳台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考察活动,发展与国外有关学术团体、麻风病协会和基金会等福利组织和个人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争取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挥禁毒工作者的积极性。发挥参谋作用,对全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进行咨询;
5.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推广麻风病防治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开展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推荐和评选麻风病防治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优秀作者,表彰和奖励在麻风病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8)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写与麻风病防治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出版物和资料;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创办以本学科为重点的科技实体;开展成果鉴定、科技示范、职称评定、医疗服务、咨询、培训活动,为会员举办业务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从事麻风病防治、研究和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医疗卫生工作者;积极支持和热心赞助麻风病防治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登记注册的热心禁毒事业、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该团体的会员。
我们将与集团成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提交会员申请;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由本协会颁发;
港、澳、台个人和外国人须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优先考虑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本会报告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
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俱乐部应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经提示仍不缴纳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
5.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采纳建议;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也只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议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议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议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和执行董事;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和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5.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决定吸收或罢免团体成员、理事单位和名誉理事;决定增加、更换或罢免董事;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审议本协会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原则上,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2年开会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
3.主席和副主席在最高工作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在届满时不得超过65岁。原则上应为专职,同时设立一名副秘书长;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规定工龄,确需继任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核,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主持制定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领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核准经营范围内的活动、服务、咨询收入;
5.兴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计必须在协会变更任期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公共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然后报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中国科协审批,经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已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并而自愿解散或需要撤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终止协会的议案必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中国科协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注销登记后,该协会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我们协会的会徽:菱形,金色边框,白色背景;内容为:上方金色“中国麻风协会”,下方绿色长城图案。中间的蓝色半圆和两个半圆所含的金色A代表协会的英文缩写“CLA”。A字中间的红十字表示麻风病防治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救助性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附协会会徽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依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2003年6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全国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