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详细讲解古代税制?
★租调制:主要实行于魏晋至南北朝时期。教材重点介绍了北魏时期的地租调整:收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粟、丝或麻,还必须执行徭役和兵役。这里的“调”是按户征收的。
★租佃制:隋朝至唐中期实行。根据教科书的小字记载,唐代的租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称为“租”;付出一定数量的丝或布称为“调剂”;徭役期间,不去服役者,亦可服丝或布役,称为“雍”。
★两税法:为了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杨彦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个税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这一税制改变了过去以人口为主导的征税标准,是我国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鞭法:1581年,张为了增加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将原来的田赋、徭役税、杂税合并,折算成白银,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的多少收税,称为“一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和破坏,很快停止了一条鞭法的实施,但保留了用白银收税的方法。
★摊入亩、银制:清初雍正年间,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税,称为“银”。这样就废除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封建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个人控制。
中国古代纳税服务制度演变的基本线索是,纳税服务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也是利用国家权力以超经济方式剥削农民的手段。封建理财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如何保证税源,加强对税收的扣押。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出现了四种税收制度:战国时期的税收制度、魏晋至隋唐时期的税收制度、中唐至明朝中期的两个税法、明朝中期至鸦片战争的一个鞭法和地丁合一。
汉代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税”。租金是对土地征收的税,粮食是要交的。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开始,末代汉的地租基本上是30税1。赋是以丁为基础的,包括计算赋和口头赋。计算税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头税是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交币(历史上,租、税、税的概念往往是混在一起的)。
到了曹魏,战乱频繁,人口流动,官簿分散,无法按丁正收税,而户数比丁正更容易统计,也更稳定,于是改为按户收税,这是一种“户调”。为什么虎雕不收钱而收丝绸或布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的弱化和纺织业的兴起决定的。曹魏以固定的形式确定税调,按户征收,形成了“户调”。
西晋至中唐,虽然商品货币关系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封建政权仍以调租为征税手段。改变的是隋唐在调租的基础上开始征收“永”,所以又叫“调租制”。租佃制在隋朝开始实行,并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完善。唐代租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贡品有四种制度:一是租,二是调,三是役,四是杂。班户租粟石每丁。它的音调是用故土产生的。斜纹布、丝绸和绉布各20英尺,还要加五分之一的布料。失帛、帛、薄饼者三两,失布者二两,皆印于书上。二十多岁的话,没事干就收,一天三尺(贾布的五分之一)。有事加务者,十天免调五天,三十天免租调。”(见《唐六经》卷三)在评价唐代这种征税方法时,郑樵说:“有田有租,有家有调,有身有庸。租,十一税也。调整,调整,派部队去雷区。平庸的人,二十岁了,不服务就有报酬。服务多的,免调剂。服役的话,免租免调,不会有害民之事!”(见郑樵《通货殖易》)思考:唐代的调租制度与前代有本质区别吗?主要区别是什么?有什么积极意义?从郑樵的评估材料中找出该制度对农民有利的证据。租庸调制度是由唐高祖李渊颁布并定制的。之后被唐太宗继承,直至唐玄宗统治时期。开元以后,租佃调节制度赖以建立的基本均田制崩溃,租佃调节制度被破坏,取而代之的是两税法。
租租调整制度实施的社会经济意义:(1)用平庸代替服务,农业生产时间更有保障。从内容上看,封建赋税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劳动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务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权。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劳务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及时安排。租庸才制度允许劳动者以实物代替劳动进行支付,即以庸才代替劳动。一方面增加了劳动时间,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从租调制到租平调制的变化,标志着对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2)剥削的减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初唐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持续百年的繁荣主要是改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制度,实行租佃调节制度和均田制的结果。就像唐太宗说的:“不抓住本省的机会,比房子好的人,随便耕田种庄稼就富了。”(《贞观政治家论农业》)
租让制的局限性:租让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自然受到封建国家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从阶级局限性来看,封建国家改革税制,适当减轻人民负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提取。因此,轻率的征税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了,生产发展了,统治者的剥削也会增加,阻碍经济发展,激化社会矛盾。从历史局限性看,不可能超越它所依赖的生产力水平,受到封建土地管理制度的制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变化,调租税制已经失去了它的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唐代中期产生的两部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变化的产物。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和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两个税法有以下特点:(1)征税对象:“一户无主客,见宅薄。”两个税法将征税对象从过去的主账户扩大到客户,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的是身份从非法到合法的转变和人身依附的相对减少。扩大征税范围,保证财政收入,是制定两个税法的目的之一。(2)征收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在唐代,有各种征税,包括地方税,家庭税,青苗钱和其他杂项税。两税法“把两税合二为一”,把各种税种统一为户税和地方税两个税种,并规定如果有“征收其他税种的,则判定为枉法”。(3)征税标准:“人无所定,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但两个税法“仅以资产为基础,不以丁为基础,资产少者少税,资产多者多税”。(4)采集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无六月,秋无十一月”,相对集中,节省采集时间。(5)征收形式:“以钱定税,暂收杂物。”租租调整制度是“租出谷物,制造丝绸,制造亚麻布。”还有各种杂税杂务。两税的规则是先“按税算钱”,纳税时再“折钱收货”,即“纳税之初,所有的钱都算,纳税之时,多提供丝”。这样纳税手续相对简化,便于国家计算征收。(6)课的原则:“量出为进。”量入为出是中国税收史上唯一的原创理念。两个税法提出“百仗一切费用,先量后给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情况,每年制定国家税收总额,再分摊到各地征收。这种量入为出的原则可以说是开创了中国的预算原则。
两个税法实施的社会经济意义:(1)两个税法将唐代各种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方税,不仅简化了税种名称,而且使税种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员任意摊派的可能。(2)两个税法根据每个家庭的富裕程度来确定征收标准是公平的。(3)两个税法以货币计算纳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两个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保证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明代税制的重大改革是实行鞭刑。1581年,张在勘测全国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了嘉靖初在福建、江苏、浙江、直隶、广东等地实行的鞭法。一种鞭法,也称“鞭法”,旨在化繁为简,平均服务。其具体内容包括:(1)服务与服务的结合,一部分是“铺入地下”。即把原来的、军役、杂役等各种名目的徭役集中在一起,徭役负担的一部分分摊到田里,把原来按户经营的徭役改为按丁数和田里粮食数分摊。至于分摊比例,各地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丁分田,有的地方全部摊入田。但丁的服务扩展到领域的倾向也是如此。因此被称为“一鞭法”。(二)银的征款和征费由地方官员征收。除了苏州、淞沪、杭州、嘉湖等地,土地税还是“本色”给皇族和官僚吃,其余的都打了折扣。自郑德以来,军官们统一了武力差和银两差作为银两而不是服役。政府雇人充当力差。赋税的征收由地方官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村长办理的办法。(3)以县为单位,汇总所有税收和服务项目,确定征收总额。
一个鞭挞税制,它继承了唐宋两税法,开创了清代“摊地入亩”制度,改变了历代税役并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税法,简化了税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役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强大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税银统一征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初的税制沿袭明朝,但也开始整顿税制。为了有一个稳定的税额,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首先宣布:“养民,永不加税。”从不加税来定丁税的数额,是税收发展的一大进步。因为以丁的数额为计税标准会迫使贫困户出走,隐瞒人口,年收入不确定;而丁银的配额,则相对减轻了穷人的负担。这不仅减少了贫困户的外逃,保证了国家的年收入,也为未来的“地土合一”创造了条件。
在中国明朝以前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的双重标准。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及、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的激增和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将农民束缚在固定的土地上,更难以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一银),难以维持旧的标准。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税、停止征收新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田亩结合,开始单一的田亩本位税,正式废除人头税。丁丁的统一也叫坦丁入穆。当在任何地方开始时,所有的丁银都将被收集在穆。分摊的数额一般是一两银子的田赋,分摊一两银币。分田入亩的实施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几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收税的原则和程序,以土地的多少作为收税的唯一标准,改变了纳税服务不均的严重局面,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之间的利益分配。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演变的特点:
(1)征收标准逐渐从人口导向向领域导向过渡,人头税在税种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可以用两个税法来标志;
(2)从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逐渐发展,可以用一种鞭法来标志;
(3)征税的时间由不定期逐渐发展到基本定时,可以两个税法为标志;
(4)农民从必须服一定时期的徭役和兵役发展到以“庸人”制度为标志的替代役;
⑤税收从各种类型逐渐减少,可以用鞭子法标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表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个人控制;以银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资本主义出现的相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