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事实和证据的条件,强调客观性。立案所要求的违纪或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初步认定的部分违纪或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而不是全部违纪或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之所以规定“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出于确保安全和保密的考虑,有些措施不能在初查阶段使用。比如,一些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宜接触和收集证据,一些能够直接证明违纪违法犯罪的书证、物证无法直接取得,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很多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只有当事人知道,在初步核实阶段往往无法直接核实当事人。因此,在初步核实阶段获得的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绝大部分只能是比较明确的事实,而不是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满足认定条件的事实。规则

法律依据:

《中国* *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采用初步核查方式处理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小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由纪检机关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核查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有关组织作出说明,获取有关事项的个人报告,查阅复制的文件、账目、档案和其他资料,核实资产和有关资料,进行评估和检查。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请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写出初步核查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理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存在的疑点和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结案、谈话提醒、暂予监外调查或者移交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报告应提交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