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
绿色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主编和副主编,例如:
《民法典》主编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合同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一下。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有哪些体现?
第一,《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民法通则》总体上对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义务作了一个总的规定,这为后面的分则中贯彻“绿色原则”提供了依据。
第二,民法典的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绿色”制度。“比如在《物权法》中提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强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三,在侵权责任中,用专章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损害责任”,将本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责任”;还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过去,在实体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直缺乏依据。现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使两者有机配合进行环境治理,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绿色原则的法律基础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百三十条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起的纠纷,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和程度,以及其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赔偿。赔偿后,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是关于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的介绍。绿色原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如果你不明白这一点,建议你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