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岭宝湖

第二章树木养护

第一节灌溉和排水

第2.1.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和排水系统。

第2.1.2条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当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分。

第2.65438条+0.3。已种植成活的树木,在久旱或立地条件差、土壤干燥的环境下,应及时灌溉。对水分和气温要求较高的树木,应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灌溉,适当在叶片上喷洒一些。

第2.1.4条灌溉前土壤应疏松。夏季宜早不宜晚,冬季宜中午灌溉。灌溉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第2.1.5条大雨后应清除树木周围的积水,尤其是新种植的树木周围的积水应尽快清除。

第二节中耕除草

第2.2.1条树和灌木下的大杂草必须铲除,尤其是各种对树木危害严重的藤本植物,如无丝籽。

第2.2.2条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应疏松易板结,在蒸腾季节每月松土一次。

第2.2.3条中耕除草应在晴天或初晴天气不太潮湿时进行。

第2.2.4条中耕深度不得影响根系生长。

第三节施肥

第2.3.1条基肥应在树木休眠期和种植前施入。树木生长期追肥可根据植物的生长潜力进行。注意:花灌木应在开花前后进行。果树应根据不同种类果树的技术要求进行。

第2.3.2条施肥量应根据树种、树龄、生长期、肥料来源和土壤理化性质确定。一般树木DBH在15cm以下的,每隔3cm施一次堆肥,DBH在15cm以上的,每隔3cm施一次堆肥。

施肥量要适当增加,以扩大树冠,并在年轻时观赏花果。

第2.3.3条乔木、灌木应先挖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冠幅相适应,深度、宽度、高度均为25-30cm。

第2.3.4条施肥种类应根据树种、生长期和观赏性等不同要求而定。为扩大前期冠幅,应施氮肥,观赏果树应施磷钾肥。重视微量元素的应用和根外施肥技术,逐步推广复合肥的应用。

第2.3.5条各类绿地应增施有机肥。有机肥要腐熟后再施。施肥应在晴天;除了根部要施肥,但肥料不会

你必须触摸树叶。

第四节修整和整形

第2.4.1条树木修剪应调整树形,平衡树势,调整树木的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调整植物群落间的关系,促进树木茁壮成长。各类绿地的乔木灌木修剪以自然乔木为主。因为观赏的要求,可以根据树木生长发育的特点对树木进行造型,树冠可以修剪成一定的形状。

第2.4.2条树木:主要修剪去除长枝、病虫害、交叉枝、节枝、下垂枝、扭伤枝、枯枝、烂头。行道树主杆要求3.2m高;如遇架空线,应按杯状修剪(悬铃木按“三主枝、六枝、十二叉”杯状修剪);头冠圆而平衡;雨棚宽度不应覆盖所有道路,道路中间应有用于散落废气的空隙。

第2.4.3条灌木:修剪灌木,使枝叶繁茂,分布均匀;花灌木的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的形成。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去弱留强、去旧留新”的原则。

第2.4.4条绿篱:应修剪绿篱,并促进其分枝,以保持整株枝叶繁茂;也可以修剪,特殊形状的绿篱要逐步修剪。

第2.4.5条地被植物和攀援植物:地被植物和攀援植物的修剪应促进分枝,加速覆盖和攀援;对多年生攀援植物,应定期翻藤,去除枯枝,疏除老弱藤。

第2.4.6条修剪时,所有切口必须依节而定,切口应在剪芽的对侧倾斜45度;切口要光滑,要涂上园林用的防腐剂。对于过粗的大树枝,应采用截树枝的方法防止撕裂,操作必须安全。

第2.4.7条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作重剪;生长期修剪主要是调整树势,所以要轻修剪。夏季和秋季应修剪有出血的树木。

第2.4.8条果树修剪应按各种果树修剪的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节防护设施

第2.5.1条围栏:为防止人、动物或车辆碰撞树木,在不影响观光、观赏和景观的前提下,可在树木周围采用各种围栏、绿篱或其他措施。动物笼子里的树必须由金属材料制成。

第2.5.2条暴雨预警前夕,高大树木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针对树木根浅、迎风、树冠巨大、枝叶茂密、立地条件差的特点,分别采取立柱、捆绑、加大、扶正、疏枝、打桩等六项综合措施。6月底前要做好预防。1.立柱的架设:在暴雨预警前夕,对不符合要求的立柱及其绑扎情况要及时纠正。第二,捆绑是临时措施。用8号铅丝或绳子捆绑树枝为宜,捆绑点要垫橡皮,以免损伤树枝;另一端必须固定;或者可以将多棵树串联起来,然后固定。三、加土:当坑槽土壤低洼易涝时,必须在暴雨预警前加土,使根颈周围土壤保持馒头状。四、扶正:一般在树木休眠期;但对于树体已经严重倾斜的树木,要在暴风雨来临之前,竖起柱子,绑好铅丝,做好暴风雨过后的扶正工作。5.间伐:根据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情况,特别是可能与架空线碰撞的树枝和过于密集的树枝,应采取不同程度的间伐或短截。6.打桩:是应急措施。本文主要针对横放在树干基部的树桩,如迎风胡同口,利用人行道上的侧石,将树桩切割成树干与侧石等距离的长度,使树桩一端紧靠树干基部,一头靠在侧石上。整个暴雨季节,也要随时检查补课。

第2.5.3条救援工作1。暴雨预警时,应将倒下影响交通的树木方便地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时修剪树冠的部分树枝。二、暴雨过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首先抢救城市和郊区主干道上妨碍交通和会倒伏的植物;对就地抢救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强行砍伐树冠,然后转入苗圃种植养护。三、暴雨后应及时清除妨碍交通的障碍物,目测加固。

第2.5.4条对易遭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通过根际培土和包扎树干的方法进行防寒。

第2.5.5条枝叶被积雪覆盖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应该用柱子支撑和保护。

第六节植树

第2.6.1条缺失的树木应尽快补植。

第2.6.2条补植季节1。落叶树:春季土壤解冻后发芽前,或秋季落叶后土壤冻结前,应进行补植。二、针叶树和常绿阔叶树:春季土壤解冻后、发芽前进行补植;或者在秋季新芽停止生长后,霜降前重新种植。

第2.6.3条补植的树木应使用规格相近的原树种;如果改变树种或规格,必须与原有景观相协调。补植的行道树种必须与同一路段的树种相一致。

第七节枯树的挖掘

第2.7.1条市区和郊区主干道、街头绿化带以及公园、广场主要景点的枯树,应及时连根挖起,坑槽填实。公园、广场等非主干道和街头绿地及其他景点的枯树,可结合补植。

第2.7.2条枯死树木和古树名木,挖掘前必须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挖掘。

第三章地被植物和草坪养护

第一节被子

第3.1.1条地被植物在露地初期应每年除草、中耕数次;除草和中耕应防止损坏根部和地下茎。

第3.1.2条天气干燥时,及时适量地给土壤浇水。施肥应在萌芽前的早春广泛进行,并采用勤施薄肥的方法。

第3.1.3条如发现死株,应及时挖出并补植;枯叶、枯花要随时整理。

第3.1.4条萌发能力强的木本地被植物应在冬季休眠期进行修剪。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低矮状态,高度不超过60厘米。

第3.65438条+0.5球根和宿根地被植物,生长3 ~ 4年后,当其根系拥挤,影响正常发育时,应根据其生理习性分群更新移植。

第二节曹平

第3.2.1条草坪中的杂草应及时拔除,大杂草应随时拔除;当杂草太多,无法净化时,就要清除,重铺。低洼处有常年积水的地方,要填土整平或用浅沟排水。裸露的地方要及时补植。

第3.2.2条在生长季节,草坪应及时栽培、加土、镇压,以保持土壤平整和良好的透气性。草要及时碾压,草的高度控制在4 ~ 6 cm。路边和树根旁的草要修剪整齐;草坪上的石头、碎石、树枝等杂物必须在滚草前清除。轧草要平整,不能缺角;剪下的草要及时清除。

第3.2.3条草坪边缘的树坛、花坛边缘应进行修剪,保持线条清晰。

第3.2.4条草坪应在发芽前施肥一次;在生长季节,化肥可根据具体情况追肥;土壤干了,要及时浇水。

第3.2.5条草坪应在土壤过湿或板结浇水后封闭。

第四章花坛和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花坛

第4.1.1条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分级养护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4.1.2条除间作外,种植前花坛必须深耕耙平,清除土壤中的石块、草屑、残茎、落叶等杂物,施足基肥。

第4.1.3条花坛的保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节花卉

第4.2.1条夏季花卉苗木的移栽宜在早晨、傍晚或阴天进行。

第4.2.2条移栽后应立即浇水。浇水应在移栽后4-5天内进行。浇水时,要防止土壤冲向茎叶。浇水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4.2.3条在花卉生长高峰期,应及时中耕除草,并追肥,施肥后应立即喷水。

第4.2.4条枯萎的花梗、黄叶应及时剪去,保持花坛清洁,缺失的植株应及时补植;所有需要采摘的品种都要及时进行。

第4.2.5条木本花卉应及时修剪和整形;宿根花卉要及时更新;容易倒伏的花要用柱子扎紧。

第五章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5.0.1条古树名木应有档案和标志保护。

第5.0.2条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立地条件,必须及时改善;腐烂的部分要用手术方法处理,保持其古老而旺盛的形状。

第5.0.3条古树名木易受虫蛀性害虫侵害,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5.0.4条对生长衰退的古树名木,应当组织相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第5.0.5条倾斜的古树应加以支撑,防止倒伏,并注意美观。

第5.0.6条具有历史背景和纪念意义的枯死古树名木,应当立碑保存。

第六章污染防治

第6.0.1条废气、废液、废渣对园林植物的污染,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6.0.2条绿地内的污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应当畅通有效。

第6.0.3条化肥和化学品的使用应当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6.0.4条禁止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第6.0.5条如果绿地周围有估计的污染源,应调整种植抗有害气体的园林植物。

第6.0.6条各类绿地禁止使用人类粪便。

第七章病虫草害的预防

第一节病虫害防治

第7.1.1条维护生态平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中植被的多样性,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害。

第7.1.2条种苗的引进和出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7.1.3条应做好园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制定长期和短期防治计划。

第7.1.4条加强本市行道树、街头绿地、广场、水陆交通要道的园林病虫害防治。当地发生严重病虫害的地区,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第7.1.5条必须加强对本市园林植物常见且严重的“五小两病”的防治。五个小指是“介壳虫、蚜虫、粉虱、蓟马、叶螨”,第二种病是指“病毒病、线虫病”。还要防治“天牛”和“真菌病”。

第7.1.6条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有机氯及有机汞化学农药。化学农药应按照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除草剂的使用

第7.2.1条使用除草剂时,应了解除草剂的性能,杂草的种类和生态习性,使用区域的花木种类,对除草剂的敏感性。经过小规模试验,确定除草剂的种类、比例和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严格禁止使用剧毒除草剂。

第7.2.2条配制化学药品应采用标准量具,根据实验确定的比例和当天的需要进行配伍;配伍的药物,应避免阳光暴晒。

第7.2.3条喷洒应严格防止污染花木。对于敏感性较强的花木,尤其是生产绿地,必须划出保护线或设置保护物进行隔离。均匀喷药。有风的时候,注意风向。风力大时不宜喷药。

第7.2.4条在草坪上作业时,药桶下方应有保护衬垫,药液不得溢出。

第7.2.5条使用化学品后,应立即清洗工具,不得将清洗过的水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中。施用农药的工人应在完成后洗手和洗脸。

第7.2.6条工作时禁止吸烟;孕妇不应参与除草剂的操作。

第7.2.7条在除草剂的残效期内,应封闭使用除草剂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