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详解及其现实意义

定义1: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当人乃至土地承租人)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或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可以通过协议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有限物权。

缘起: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现代法学》沈·,2004。

文章摘要: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有人用所谓的相邻代替地役权,也有人用地役权代替。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当我国物权立法迫在眉睫时,我们必须做出回答。在考察二者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在于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适用的功能,满足人们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的立法价值,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予以规定。

定义2: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最早的用益物权。正是在此基础上,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等逐渐产生。

来自: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阎进...《中国的土地》,唐,,2005。

定义3: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所谓地役权,传统概念是指为了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承担地役权的土地称为地役权,使用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来源:《论我国地役权立法》,《广东行政学院学报》,,刘,,尚学忠,2004年。

文章摘要:地役权与相邻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地役权立法应当对地役权的名称、主体、空间地役权、限制、设定原则、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

定义4:

“地役权”是指相邻宗地中的某一宗地以特殊方式使用其他宗地的权利。(3)广义的差别化所有权是指由排他性部分所有权、* *部分分权和以此为基础的权利组成的复合权利。

摘自: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土地登记及其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5朱、戴、冯

摘要:研究目的:考察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托兰斯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方法:实地调查。结果表明,昆士兰州法律中的“土地”是“不动产”;昆士兰州土地登记的历史经历了三个阶段;托兰斯登记系统自1861推出以来,已发展成为一个特色鲜明、体系完整的“自动化权利系统(ATS)”。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抛弃纸质文献,全面实现数字化。研究结论:托兰斯土地登记制度博大精深,内涵丰富详实,可操作性强,自动化程度高,稳定高效,经济贡献大,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定义5: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之所以增加这一物权,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租赁不能令人满意地满足实际需要。

来源于:结构原则入选中国物权法《法律与社会发展》65438+崔建远0995。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在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中起着支柱作用。在物权法中配置什么样的结构原则,直接决定了物权法体系结构的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专门制定的物权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结构原则?通过详细深入的论述,得出以下结论: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应当将其作为结构性原则,具体体现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当排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效性原则。

定义6:

其中,“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下空间权利人)要求相关土地权利人为使用自己的土地提供某种便利的权利。

出自:行走在“计划控制”与“市场运作”的博弈中...现代城市研究顾昕2005

摘要:地下空间利用立法和管理的核心是对“地下空间权”和“相邻关系”的处理。通过立法确立“地下空间权”,体现公平最大化原则,可以从法律角度占据主动。但在现行体制下,产权复杂的空间领域管理仍有难度,需要研究。

定义7: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土地的物权。第三,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源于:地役权基本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的地役权...湖南政法大学学报管理版,1999曲。

定义8:

这里的地役权主要是指基于相邻利益的约定权利,因为英美法系表决权的内容比大陆法系丰富得多。目前对行政行为的理解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来自:现代意义上的相邻权理解《法律与社会发展》1999彭

定义9: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根据设定的行为所设定的目的,将他人的土地用于自己廉价使用的权利”,“通行车道依然畅通”。买方买地后,原有道路车道仍然开放,不能改变。

出处:高昌事迹及凭证介绍《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谢权发2000年。

来源文章摘要:高昌位于新疆吐鲁番县东南部的高昌旧址。高昌发现古代文献始于20世纪初。然而,早期出土的文献大多被外国人窃取。很多所谓的“斯坦文献”、“橙文献”、“大谷文献”都出自高昌。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到1975年,中国考古工作者在高昌遗址附近的阿斯塔那、哈拉合卓村发掘了40多座金代至唐代的墓葬,获得了大量显著而珍贵的文献资料。出土文献2700多件,很多是事迹。这为研究高昌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丰富详实的宝贵资料。高昌出土的地契、凭证有250多件(包括几本草书、练习簿),内容包括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内容涉及田地、房屋、葡萄园、果树、牛马、骆驼、织锦、训练、粮食、金钱、奴婢等等。这些房契和凭证大部分都是重复使用的,而且由于年代久远,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破损,有的只剩下寥寥几个字,当然也有少数比较完整。本文试对《高昌契》作一简要介绍,希望对高昌法制的研究有所裨益。

定义10:

耕作地役权和建筑地役权统称为地役权。从地役权的原始类型来看,大多是为了保证各种使用价值的正常使用,换句话说,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役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此。

出处:《论地役权现代法律的适用范围》,曹诗权张鹏,2000年。

摘要:目前,国内学者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不动产利用的和解。但基于对罗马法和其他国家立法的实证考察,笔者认为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目的调整各种物的使用形式,并提出了一些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