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看守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性:
在看守所期间,犯罪嫌疑人本人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一审、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辩护。《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在同一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