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当代法律研究
建国后,由于党内左翼思想的影响,学术研究长期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在历史虚无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双重干扰下,古代法的研究尤为薄弱,除了少数论文外,几乎没有著作问世。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首先恢复了对古代法律等的研究,一度繁荣。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在体例、内容、理论上与古代法律完全脱钩,古代法律研究不能直接为现实服务。因此,当代法学研究是中国法律史的一部分。主要表现在古代法典的考证、编纂、校对、注释和翻译,以及疑点。十年来,成绩喜人,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有张静的《七年国考语录真实性分析》(见《法学研究》第4期,1983)、蒲坚的《法学研究证伪论辩》第4期,1984、褚岩的《简书》。《汉律题新注》(刊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期1980)、薛对北宋“折杖法”的分析(刊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1983)、的《明代》他的著作有: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杨一帆的《明大观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秦墓竹简》 新《汉纪注》、马建时《旧唐纪注》、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宋代纪注》、张静《金代纪注》。 在台湾省,一些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老法律史学家继续他们的法律研究,一些新星崛起。研究论文主要有许道临的《宋代佚文注》和张崇崇的《清代法规简释》。著作有《潘维和秦律考证》等。由于秦简、汉简等竹简的出土,中国当代法学对秦汉律的研究比上一代更深入、更准确,对隋律、明典的研究也比上一代更先进、更完善。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进展。但当代法理学与近代相比,缺少《九朝法考》、《历代刑志》这样的巨著。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如五代、两宋等需要充实,空白领域如南北朝等需要补充。当代法学研究仍需加强。
目前,关于现代法理学研究的主要著作概括如下:
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 65438+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战国至秦代墓葬十二座,其中11号墓出土大量秦简,经仔细拼接,共有竹简1155枚,残片88片。《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刘海年、高峰、邱希贵、李学勤等整理小组整理后,于1978年出版。简牍的内容有:年表、虞书、秦十八法、生效法、秦法杂抄、法条解答、卦真史、为官之道等。,主要是秦朝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文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唐朝以前的法律没有一部完整保存,而秦朝的法律基本失传。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为我们研究秦、战国时期,了解和确认汉代的法律提供了非常珍贵的资料。由于简牍上的文字是有毛笔墨书的李芹所写,很多地方字少或不清,使得秦简的条文更难理解。整理小组对睡虎地秦墓竹简进行了注释,纠正了原文中的错别字和正字法,并对全文进行了翻译,便于阅读和理解。
新对《汉书》的注释。《汉书·刑法志》是二十四史中第一部记述从古代到西汉法律制度及其变迁的书。它包含了丰富的法律资料。为了便于阅读,馨子牛吉对其长期从事古代法语教学的经验和体会进行了注释,他分别为29个自然段和4个主要段写了段。附莽传,有注解。
《旧唐书·前科注》马建时在等。《旧唐律年谱》概述了中国古代的礼法沿革、隋代的酷刑,详细描述了唐代三百年来刑事立法和法律的变化,还引用了陈子昂、韩愈等人关于仁政宽刑、子女报父仇的建议和言论,是研究唐代及其前代法律的重要资料。为了便于理解,马建时等人对其进行了注释。笔记详细而通俗。
《宋史与刑法笔记》,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编辑。《宋史·刑法志》由法律、狱政和刑事三部分组成。这本书是该法第一部分的注释。笔者认为《宋史》是一部杂官史书,其刑法志过于简单,对宋代法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缺乏系统。所以在书的序言中,用了很长的篇幅对宋代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补充,然后对《宋史》的法规和犯罪记录进行了逐段注释。这本书是研究宋代法律的重要资料。
《隋法研究》是倪正茂写的。作者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隋法研究》共六章。与前人研究隋律所常用的“倒推法”相反,笔者采用唐律的方法,从现存史书中发掘隋法资料,从正面研究隋法。在九朝法考资料和中国法律发展史的基础上,作者还从《隋书》、《旧唐书》、《北史》等史书中找到了丰富的资料,使隋法以前所未有的丰富性呈现在人们面前。该书对隋法“齐治多从”的传统观点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北周法也是隋法的蓝本之一。据史书记载,《开帝律》删除了1235条,而《北齐律》只有949条,《北周律》只有1537条,应该删除。参与修订《开帝法》的人物都是周朝的旧臣或刑官,其中有些人还参加过《北周法》的修订,这是一部活的周法。所以北齐法是开帝法的蓝本,但不是唯一的蓝本。作者还对隋法的地位进行了重新评价,认为封建社会的许多法律制度,如五刑、十恶、十二条、五百条等,都是依据隋法而非唐律。隋法因隋朝迅速灭亡而影响不大,但通过唐律影响了后世和东亚各国。《隋法学研究》的出版,极大地改善了隋法学研究的薄弱现状。
杨一帆《明大告》研究。杨一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明大钊研究》是作者的代表作。该书《大古》的出版时间和来源,主要依据《明太祖志》、《明经集》、《明太祖遗令》、《程一博文集》、《明史》、谭谦《国缺》、《路雅明史》、《顾应台》、《孙承泽明史》等。笔者认为《大稿》前三版分别是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年中期和二十年二月以后。《四部大高》有61项未注年代,笔者认为是洪武二十年的一个案例。该书分析了大古的特点:法外用刑、重刑治官、重刑教官,进而认为“重刑治官”是法外用刑、重刑治官的出发点,是“重刑治官”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内容。三者的融合形成了朱元璋重典治国政策的核心,* * *体现了大宝的基本精神。该书还对《大谈》的版本进行了考证,指出“洪武内府印本是出版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一个”,并对现存的三种洪武印本《大谈》进行了校勘,指出了它们的不同之处。该书附有四版《大古》,400余条校注,对许多佚文、讹文、派生词、倒字、疑名、地名、疑难方言等进行了注释或考证。该书载有大安主要版本的校对表,并附有大安人名索引。列表描述是该书的一大特色,该书有98页各种表格。
杨一帆《洪武法律经典》考辨。这是一部全面研究明初法律的著作,如《大明法》、《大观》、《大明明史》、《法律令表》。笔者认为《明史·刑法》对《大明法》制定的记载过于简单,有必要进行梳理。他将《大明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洪武元年法、七年法、十八、十九年法、二十二年法、三十年法。并逐一考证,指出《洪武元年法》最早定于吴元年,颁布于洪武元年,已分六部。洪武七年法精确到唐朝,606条。洪武九年,由胡、、修订。十八、九年,修法改为六部体。二十二年,法律基本定型。三十年法中,对二十二年法略作修改,附专利第147条。至此,《大明律》完成。笔者将明律与唐律、元律进行了比较,赞同薛关于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刑”的论点。从整体上看,明律比唐律使用的刑罚更重。除政治罪外,元法的刑罚比明法轻。关于法典的实施,笔者认为虽然受到大专利、法外文件和法令清单的影响,但基本上是实施的。洪武元年至十三年,二十七年至三十一年,法外处罚的总时间较少。作者还分析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对《大明法》的制定和内容的影响。关于明代《大古》,笔者对其颁布时间、渊源、法外处罚、重刑治吏、法律效力、废除以及与朱元璋“明惩吏”思想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考证和研究。在“法外一本,零陵一本”部分,笔者首先对明初的杂文进行了梳理和内容分析,指出其特点:“是明律的具体化;刑罚严厉,比同类法律更重;重申禁止大豪;有浓重的重典治民色彩。在“文本校勘”一节中,笔者指出了《大明律》、《大宝律》和《吴鸿律》的版本,并对现存的几个版本进行了校勘和比较,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这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信息丰富,条理清晰。作者广泛采用了实录、明史实录、仁宗实录、顾应台《明史年谱》、南靖刑事实录、何如东《皇祖四法》、《陆简编》、万历《明慧典》、谭谦《郭辉典》等。对于很多问题,作者列举并说明书中有104页表格。
张静对《晋书·史记》的注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静退休后积累了法律史知识。他不顾年事已高,体力不支,专心致志于禅修,努力注释《晋书·刑法志》。《晋书·刑志》收录了张飞、杜预的法律成就,信息量丰富,相当于一部从唐虞一代到晋代的法律通史。法制史很有价值,尤其是魏晋时期。其中魏晋时期的法律文书受当时骈文文体的影响,文采绮丽,寓意玄妙,故称难读。但《史记》中有许多关于古代法律的专门术语和术语,今人难以理解。有了这张纸条,一切都可以变成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