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骑电动车撞了人,后来拒绝赔偿,准备起诉。这时候依据的法律是什么?如果有具体规定就更好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旷工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相关信息:地方性法规65438件+案例0件、裁判文书3件、相关论文6678篇、实务指南20份)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相关资料:案例1裁判文书2816相关论文15实用指南)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相关信息:案例1裁判文书4298相关论文1实用指南)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相关信息:地方性法规1案例1裁判文书3864相关论文3实用指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士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1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伤残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准备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相关资料:地方性法规、2个案例、1个裁判文书、3650篇相关论文、4个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往其他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相关资料:案例1裁判文书,相关论文3440篇,实务指南4本)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实需要去外地治疗,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相关资料:案例1裁判文书,相关论文3384篇,实用指南2本)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相关资料:案例1裁判文书2310相关论文和2本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从伤残之日起计算,计算期限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399份,相关论文6篇,实用指南6份)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