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离婚的法理
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处查明双方确有意愿,并已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就会出具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