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公民的法律素养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我国当前和未来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性的实践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的内化和整合,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有一定的知识不等于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到一定的素质。关注大学生法律素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的法制教育,使大学生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和更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个是高度功利化的以就业为导向的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一些高校主动降低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和考试标准,以挤出更多时间让非法学专业学生应对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考试,极大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忽视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和潜在作用的哲学、历史、文学和自然科学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非常熟悉,但法律素养并不高。二是泡沫明显的法律职业的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的影响,法学教育的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许多高校仓促成立了师资力量薄弱的法学系。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从未参与过法律实践,对现实的法律制度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法律渊源不深,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律素养。三是现实社会法律环境的不完善。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有罪不罚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成熟阶段,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差的法律环境也对他们仍然薄弱的法律素养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消解作用。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有:
首先,高校法学教育要回归以素养为重的本位。也就是说,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打破就业优先的评价体系,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习、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习并重、学习优先、知识与素养并重、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能随波逐流。他们应该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把素质教育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学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历史等人文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角度解读法治文明和法律精神,使法律至上的原则融于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培养行为习惯。知识内化为素养,会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的过程,从自由到自觉。因此,提高法律素养,应重视法制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制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律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制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律文明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督促当代大学生养成包括法律素养在内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处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互动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密切相关。为此,必须努力优化法制环境,遵守法律,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是要高度重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不向特权低头,努力消除司法腐败。这样,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权限内的自由和法律之外制裁的外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熟悉运用方式,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在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和领导方法等方面都面临着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地方性法规,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法治为主导,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工作;党组织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也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多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改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自觉用法律武器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可以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都离不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完善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一,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出现,使得行政命令难以对其进行管理,必须依靠法律的引导和规范。第二,人民对权力的尊重已经转化为对法律的遵从。第三,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表现为法律关系,法律协调和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提高法律素养,就很难达到“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直接关系到能否廉洁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动荡。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不仅可以增强其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自觉性,还可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法律条文的自觉学习、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依法行政的自觉实施。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律,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学好法律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前提。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作为保障,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积极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第二,要善用法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善用法律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法律,在日常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对立,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更好地把现行法律制度的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结合起来。再次,在评价和解释法律时,要善于历史的、客观的、辩证的观察和思考,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的运用更加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家庭第一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谐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从构建和谐家庭入手,和谐家庭是和谐的“实践场所”和“先导”。
现实生活中,很多不和谐的因素都是因为家庭不和谐造成的。比如夫妻不和、离婚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完善、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种矛盾纠纷;比如,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教育,代沟影响了家庭成员的沟通困难、相互关心和冷漠,这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一个和谐的家庭应该有其具体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够相互关心,能够正常地相互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和平相处的技能;家庭孩子可以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上升趋势,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等等。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重要的是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当今最常见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由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组成,而婚姻是关键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建立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包办婚姻和一夫多妻制非常普遍。旧的婚姻制度抑制了人民特别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障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规定为中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打破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我国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的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修订了1980第二部婚姻法。修改后的制度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然而,在我国立法完善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与守法脱节的缺陷,两性关系的不平等和“家暴”现象,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婚姻立法的宗旨。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谐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重要的是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独立意识,增强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和父母与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比较尤为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最令人担忧的是,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并趋于低龄化和暴力化。虽然青少年犯罪有文化低下、人格缺陷、极端冲动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上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学校、社会和家庭需要携起手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树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构建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还需要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这些是维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整个社会稳定、文明、进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