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现代法治理论的合理成分而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概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有制定完善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所谓“良法”,就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充分实现。现代法治不仅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是指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有效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高度重视、科学分析和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非常重要。解决司法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合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取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式。最重要的是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和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主义立法应当反映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定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不同程度地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特别是在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强调口供而忽视证据,违反法律程序,甚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倡导和强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综合正义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类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所有人都应该共同拥有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被宣布或承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有被侵犯和否定的危险,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尺度和动力。现代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制度安排和强制力。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对人权的保护奠定了现代法律的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时代,中国* * *产党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领导人民推翻了一切剥削阶级和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生产者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必须突破两种相互矛盾的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高度重视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社会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上来, 改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为民请命”的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能力。 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仍然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必须大力倡导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需要一定的权威,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就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关键。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称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应该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改,因人而异,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关都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事,违反法律者将受到起诉,有效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注意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造福人民。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和执行中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任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都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是为了有效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异化。在中国,各级人大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努力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多种方式方法。最重要的是保证各种监督制度的整体协调和合法进行。要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完善监督法律制度。要树立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的观念,就必须全面贯彻责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教条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的内在尺度和物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为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创造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确保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是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治理国家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很难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和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从而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现)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基本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过去的二十年中,每一次重大制度的改革都可以归结为重新理解和调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增加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平等保护。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过程,是公民权利诉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公民权利平等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应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意识,理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行政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的现代法治观,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既具有包容一切先进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视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视其具体性,就容易导致超出现实可能性的幻想或思想混乱。
今后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用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