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付结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支付和结算的原则如下:
(1)遵守信用履约支付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的原则。
(3)银行不垫付原则。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上述结算由金融机构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行为。
所谓本质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则该行为无效。支付结算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凭证以及“统一结算凭证”,“银行不接受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使用的结算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要求,而且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制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变更后的票据无效、变更后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