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论文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研究的热点。它们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 * *特征。它们是社会调节的两大手段,其作用和意义更加明显。以下是我的道德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与法律范文1:大学生法律道德幸福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完善越来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完善。同时,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反过来又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也就是最近所谓的幸福在法律与理性的夹缝中得到了更好的提升。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带头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求幸福。

关键词:法律道德大学生幸福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延续,我国经济发展逐年大幅度增长,社会各个层面都在不断改善和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正在加速融入法制社会。对于未来社会的每个人来说,没有法律是不可能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个高度管制的社会,法律手段?会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就意味着,从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伟大成就的创造,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考虑发展、关爱生命的态度来评判实践的视界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现代公民尤其是青年学生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首先,我们来看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希腊奴隶制时代,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应该由少数贤能之士治理国家。这是牛津法律指南对道德的定义吗?道德和伦理与习俗、社会风俗、法律、习惯和舆论重叠。一般来说,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和生活在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说,法律确认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不能证明和惩罚那些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所谓的道德和公认的道德并不完全一致。所谓道德,并不是法律条文或原则性规定的一部分,而是描述良知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名称。有时候是自然法的代名词?。可见,法律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社会之间自然形成的关系规范。但是,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面。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从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道德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一切以前的道德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在阶级对立中前进,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道德。?这说明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阶级社会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冰冷的枷锁。它只会规定人类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各种事情,依法惩罚犯错的人。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人民不能接受和认可的,也是会被人民推翻的。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都不构成警惕和约束,所以国家不能依法治理人民。因此,真正的法律并没有完全抛开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基础,用手段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才能相辅相成。

但是,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还要有相当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就无法真正实现。只有心中有法,人们才会对做人有所顾忌,不会做超越法律界限的违法之事。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在朝着人性化发展和完善,法律不再是过去不看事情的真相而只是推理。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才与日俱增。在提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虽然物质条件的改善带来了很多新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日益降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太多的事情要担心,抢劫和盗窃是常见的,有些人甚至患有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十年前触犯了法律,却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隐瞒了十年的真相。十年后,他再也无法承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他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这个案例系列并没有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只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犯了罪。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十年来,他所受到的痛苦和折磨,远远超过了法律带来的。他受到了自己和社会各界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经历了他自己?监狱?。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化是完美的。正如剧中人所说,现行法律也是合理的,体现了新时代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自律。也许正是因为某些人的道德涵养不够,才需要一种强制力来调解社会矛盾,而法律恰恰起到了这样的强制作用。因此,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称为一种信仰。个人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信仰。?公众法律信仰的生成至关重要,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关键要素。正因为如此,波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一定要信,否则没用?会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都深信不疑的真理原理。?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护,幸福感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律和道德的互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户户晚上不用关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会更加肯定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进而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时,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都能感到幸福。幸福的定义是什么?我们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足,手里有钱。我们说的幸福应该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和憧憬,至少有了为美好未来奋斗的动力。这就是幸福。

最后说说大学生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中国的未来将由这些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我们肩上有很大的勇气。思想道德修养当然很重要,但远远不够。我们也必须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优良道德。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道德品质良好的人。

参考文献:道德与人类幸福;法律知识是幸福生活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让你更加自信。

道德法律范文2:法律需要道德抽象吗?关于法律和道德问题讨论最热烈的是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和自然法学家富勒之间的争论,这场争论持续了17年。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即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或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即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论或结合命题。但仅凭这一定义,并不能反映辩论双方的现实意识和态度。本文试图分析富勒《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一文背后的现实意义――答哈特教授。

关键词法律道德实证主义,善法与恶法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90文献识别码:A篇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争论的焦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这篇影响深远、争议很大的论文之前,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关于什么法律永远存在的争论,从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对法律发展做出不同定义的同时,总是面临着自然法学派的批判。然而,在哈特教授之前,两个学派的争论从未深入发展,而只是陷入了表面的概念之争。富勒教授认为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了一系列定义命令。法治是,也就是说,法治是真的,但永远是,君主的秩序,法官制定的规则,对未来国家权力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时,我们得到的答案是:除了准确描述对应的服务之外,为什么还要有目的?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目的。当我们问:但是在我看来,法律不是这样的。这个时候,我们得到的答案是:嗯,在我看来就是这样。在这一点上,辩论必须停止。?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学者看来,没有必要过多停留?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概念上的判断层面,对于一个实际上正在发挥作用的事物,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它的定义上,问题总是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且,即使没有对法律的定义进行深入的讨论和辩论,法律仍然是作为一种不断发挥作用的现实事物而存在的,过多的形而上之争也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但由于哈特教授观点的出现,使得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原本平淡无奇?对抗?这种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多亏了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一个新的、充满希望的转折点。现在很明显,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问题是: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定义忠于法律的理想并为之服务?法律作为值得人们忠诚的东西,必须表达一些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一种简单的权力命令,或者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可以识别出一种可重复的行为模式。?(2)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地提出了一个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讨论的论点,即忠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恶法的效力有没有依据,人们有没有遵守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2.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批判实证主义法学。

在各种有争议的文章中,批评对方错误的最好方法就是用一个明确的、令人信服的例子来反驳。富勒教授在他的书中也采取了这种方法,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在德国法西斯时期,无论是希特勒上台,还是后来通过的很多反人道的立法,都遵循了当时的法律程序,在中国也是被最广泛遵循的。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立法之所以猖獗,是因为从中崇拜实证主义法学关于忠于法律的观点。?举报者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出纳粹时期的立法?正确的和积极的法律的有效性?那么很多利用这个法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会得到正当的理由,可以犯罪。同时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纳粹频繁使用一种美国立法者并非不知道的手段,即制定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来纠正过去的法律违规行为。这一追溯性法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应用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罗姆清洁公司?之后。③

显然,在纳粹时期,由于立法权和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许多刑事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犯罪行为,但这些呢?法律?之所以在当时被称为法律,被赋予法律的效力,并不是像富勒教授所批评的那样完全受到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有着深刻的哲学基础。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哲学,其稳重、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优秀的智慧,为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是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由于当时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在周围环境的影响下,逐渐不适合原本就不发达、日益浮躁的德国人民。所以黑格尔的思想最终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在黑格尔时期原本是不为人知的。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和暴力的哲学。虽然当时叔本华已经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他在去世多年后面临绝望时写下的这本书,最终成为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继承,并在激进的程度上被放大。同时,德国崛起?概念法?其实这是一种起源于德国的法律思想,只是形式上类似于奥斯汀的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思想,那么后来呢?概念法?其中大部分被视为奥斯汀实证主义法学的传承,这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一层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的例子时显然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举的纳粹例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一部好的法律如果能得到广泛的支持,就必须有一个值得人们敬佩的好的道德,这样才能防止恶法的产生。虽然纳粹德国的例子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恶法的缔结和遵守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经验和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只放大其一个方面的意义。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我们坚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邪恶的道德渗透到法律中。道德的善恶有历史局限性。事实上,我们很难断定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真的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甚至种族灭绝等暴行都是源于所谓的?优等种族?德国人普遍* * *了知识的价值,从而使演员避免了良心的焦虑。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没有处于恐怖和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上升趋势。并且会在二战初期被知晓?良法之治?英法被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因为德国的战败,其在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明显的反例,受到许多自然法学者的批判。但如果二战结果以德国胜利告终,其在纳粹政权下的立法其实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又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域。

因此,富勒教授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支撑的观点无法避免恶道德被注入法律的情况,也很难确定是否存在普遍的善道德观。即使是,这种良好的道德是否能对社会起到有益的作用还是个未知数。基于现行恶德的法律是否只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也很难判断。因此,富勒教授对纳粹事例的引用和论证在出发点上存在缺陷。?法律的终极理由是社会的福利?(4)如果这里的福利如卡多佐所说是更广泛的含义,那么基于这种福利来检验相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是有建设性的。

第三,道德还是经验

值得肯定的是,尽管富勒教授从善良和道德的角度对忠实法的含义的阐述存在一些缺陷,但显而易见,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而不是。自然?。在整篇文章《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富勒教授的现实主义心态。显然,他和哈特教授之间的学术辩论,并不局限于概念对概念的智力层面的对抗,而是基于现实的真正的辩论。两个人都想通过,对吧?法律是什么?什么是良法?恶法是法吗?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体法运行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宝贵的。

富勒教授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观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按照他的理论来反思或建构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会对社会层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如果更进一步,我们能否以务实的态度贯彻自然法的道德理念?使用?还是?解释一下?无疑,可以取得更好的结果。

这里引用一个国内案例来论证。1999 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沈阳市行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行人负全责。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做出类似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后,法律界不断有批评。质疑的核心是该法案违反了最基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的来说,根据宪法,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成为司机犯罪的理由。如果用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道德来衡量该法案,它无疑是一部恶法,因为它侵犯了人类最根本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既有现实的说服力,也有道德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谴责声中于2003年底被废止。显然,从法案出台之初,其命运就不会有一个圆满的结局。这件事从发生到结束,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令人惊讶的地方,但有一些方面值得反思。

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当初制定条例草案时,立法者的原意。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法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有限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张之间的矛盾,中国大部分较大的城市都很拥堵。这个时候,交通法规对于缓解交通压力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制裁并不难,但大部分行人都有违章的习惯,处罚往往难以操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道路拥堵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沈阳?白打了?该法案最早出台,目的是规范行人违章行为,疏导交通。如果只看立法目的,很难直接得出该法是恶法的结论。因为毕竟没有直接剥夺部分个人的正常权利,行人不是违法横穿马路的选项。事实上,他们在做出违法的决定之前,权衡了守法和违法的成本,他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是,可能是?白色肿块?。那么,从哪里?白打白杀?从实际的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来看,这部法律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恶法,也具备了良法的基本特征,如逻辑严密。法律毕竟只是提供了一个当事人已知的预测结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一定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行人在这种法律的约束下,权衡利弊,考虑结果后,会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违规行为可能会得到纠正。

然而,从法案的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音大多来自于等级,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批判,很少有人能从实践的角度去看待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诚然,该法违宪,也与* * *常识严重不符,但谴责废除之后,似乎就没有下文了。最终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没有出台建设性的法案。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是作为一种批判的武器,其核心的现实意义并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对法律道德的批判仅仅停留在否定的层面,并没有走向否定之否定的趋势。这种情况非常令人担忧。

四。结论

作者不支持诸如?白打了?像这样的法案,并不支持把好的道德从法律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把两者结合起来。以自然呼应普通大众善良与传统心理的道德特质,支持实在法的有效运作。如上所述,虽然废除原有立法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法案的内容,用其他权利的丧失来代替生命权。比如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允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官方会宣布其免责,对受害人的行为做出负面评价,从而使违法者在道德和信用上处于劣势,承受痛苦。同时,在颁布法律法规时,应给予法律解释,以产生公信力,使公众相信两权宪法平等并自觉遵守,从而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论争,不仅是知性的,而且是文化的、现实的,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注意事项:

1,2,3【美】郎?富勒。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知识@Ideo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