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民政与社会的关系
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主管服务机构根据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运用行政手段和服务方式开展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现阶段主要分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特殊社会事务管理四个方面。民政部门是党和政府重要的社会稳定机制,在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保障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职能作用。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工作被确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解决社会问题和困难,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职业。以从事社会工作为职业的人被称为社会工作者,或简称“社会工作者”。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一支庞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多渠道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社会服务水平”。六中全会后,由民政厅牵头,于2006年6月5438+2月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目前,民政部门正在全国民政系统全力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那么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与民政工作是什么关系呢?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意味着什么?如何在民政系统推广社会工作,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字符串7
一、民政与社会工作关系的分析
从民政和社会工作的上述含义,我们可以看出民政和社会工作是密切相关的:
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本质的相似性。从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使命来说,是一样的。民政工作以“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为基础,遵循“以人为本,为民解难,为民服务”的理念。社会工作也基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提供服务。无论是民政还是社会工作,我们都关注服务对象的价值和需求。从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来看,两者都是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从工作内容和方法上,两者都是以服务的方式开展帮扶活动。从服务功能来说,两者都有助人为乐的功能。
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明显的区别。从服务理念上,民政注重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纳”、“当事人自主”等职业道德,强调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使当事人能够自立。从服务内容看,民政部门还有大量的其他社会事务,如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婚姻登记等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工作主要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从服务方式上看,目前我国民政工作主要是对不同的对象提供不同的帮助,主要是给受灾对象和低保户、贫困户、优抚对象、五保户等发放款物。,即以救济帮人,对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即以服务帮人;社会工作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去帮助他人。从服务职能来看,目前我国民政工作以救助和保障职能为主,国际流行的社会工作以福利和服务职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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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雷洁琼先生曾经精辟地说过“民政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事实上,从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源头和历史来看,它是慈善和社会救助从最初的救济和物质保障向高层次、专业化、服务型方向发展的结果。从目前民政工作的发展水平来看,可以算是类似于社会工作发展的早期阶段。虽然阶段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笔者认为,正如任何职业都有其专业支撑一样,社会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专业基础。在现代社会,社会工作被用于提供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残疾人康复到青少年服务、医疗服务、司法矫正、家庭综合服务等领域,涉及的部门非常多,但没有哪个领域像民政领域那样广泛地需要社会工作,并将其作为核心的专业支持,也没有哪个部门像民政部门那样以社会工作作为主要的、基本的专业指导。如教育、卫生、司法、劳动等领域也需要社会工作,但都需要一小部分,起辅助作用。在民政业务领域和范围上,不仅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而且将社会工作作为核心专业。社会工作在民政业务领域和范围内,起着制定政策和组织实施的核心和基础作用。(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真的不一样。笔者总结了“主体”与“应用”的关系,即民政工作(包括地方工人、青年妇女等部门和团体开展的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是主体,是业务领域。谈到民政工作,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等业务领域;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是人们从长期的社会服务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职业道德、理论和方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当我们谈到社会工作时,首先想到的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理论和方法,而不是工作的主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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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意义分析
根据以上对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工作引入民政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民政的社会工作,即要把社会工作作为民政业务领域的专业支撑,把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式引入到各个民政业务领域,使民政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国际社会工作专业的本土化,即与中国的业务实际相结合,生根发芽,使社会工作从学习走向实践,发展专业,服务社会。
就民政社会工作而言,笔者认为会有三种结果:
一是进一步丰富民政工作的内涵。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民政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将极大地丰富和拓展原有的业务工作。如果将社会工作引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我们可以将服务从服务对象本身的身体需求发展到服务对象的心理和精神需求,从服务对象本身发展到其家庭和社区的状况,从服务对象本身发展到工作人员本身的相互服务。将社会工作引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领域,可以使我们和服务对象从简单的“送回来又跑出去”的循环中发现服务对象的真正问题,并通过激励个人、协调家庭和社区来彻底解决。在灾害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跳出传统的以物质救助为主的救助模式,更加关注灾害对灾民的心理和物质伤害,从而提供全方位的救助。在收养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让我们关注被收养儿童的需求,而不是被收养家庭的需求。在假肢装配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仅仅帮助残疾人安装假肢解决生理需求,转变为关心和协助其个人和家庭解决社会适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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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拓展民政工作外延。即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和服务领域。我们知道,民政工作主要以物质救助为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灾民、低保、优抚等特殊群体服务,属于剩余福利模式。引入社会工作后,我们可以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观察社会的需求,审视我们提供的服务,发现不足,拓展服务。比如,现阶段中国人均GDP从65438美元+0,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典型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的农民工、老人、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留守儿童等问题可以说是既普遍又尖锐,如果处理不好,必将造成社会动荡,不要说社会和谐,就是基本的社会稳定也难以保证。因此,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民政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为所有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服务。比如现在的综合家庭服务,就是一个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服务领域。很多问题(如老人、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社区矫正、留守儿童等。)都是家庭反映的。如果几年前建成的社区服务中心能够转型为主要的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广泛开展以家庭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社会工作,必将促进家庭稳定和社区和谐。字符串5
第三,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的需求是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引入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平等”、“接纳”的理念和“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从事民政服务,必将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途径分析
如何将社会工作引入民政工作,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
首先,要充分认识将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具体业务领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既不是一种形式,也不是一项独立的业务(当然,不排除引入社会工作后会开辟许多新的业务领域),而是将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引入现有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残疾人康复等业务,以更新服务理念,丰富业务内涵,提高服务水平。提高认识是基础和前提。没有真正提高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就不可能真正把社会工作引入商业服务领域。
其次,为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内的服务团队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既然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民政工作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社会工作是民政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专业,在具体服务中起着引领、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的作用,就有必要组织所有民政服务队伍进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和方法的培训,使所有民政工作人员掌握社会工作理念和基本方法,并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字符串1
三是积极研究设置专职社工岗位。在我国,目前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各类机构为主要载体。因此,引入社会工作的主要标志和重要成果是研究在各类提供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中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要研究制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名称、专业水平、结构比例、工作范围、职责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通过培训现有工作人员、吸引社会工作毕业生积极参加助理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水平考试等方式,引导大家从事专业社会工作。
第四,大胆创新,勇于试点探索,大力发展民办非营利性专业社会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专业社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民政部门作为提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特殊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必然越来越重,任务必然越来越多,但不可能什么都做,政治社会都不管。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分别提供专业社会。一方面,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行政职能,弱化并逐步退出特定的社会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制定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的政策,促进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加强管理和监督,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更好地推进我国四大建设之一的“社会建设”,使之成为解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