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系统示例
公司车辆管理系统
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对于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所有后续文件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和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本标准。
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表
车辆使用申请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要求
管理和控制车辆的所有活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1公司公务用车牌照保留,车辆年检、车辆保险、养路费由销售部管理。公司的车辆由销售主管驾驶、保养、维修、检查和清洁。
3.2公司人员因公用车,必须提前向销售主管申请调动。销售主管应事先获得董事长的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应根据车辆的重要性分配车辆。不按规定申请的,不得派车。
3.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驶证。
3.4未经销售主管或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公司车辆借给公司以外的人。
3.5费用报销
3.5.1公务用车燃料由销售部部长指定的单位办理。外出购油保养后,凭发票报销。
3.6车辆维修应提前填写“车辆保修申请表”,注明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方可送修;清洁和打蜡应提前及时向监理报告。
3.7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由专门维修厂维修,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如遇特殊情况,经销售总监同意,可据实报销。能自行修理的,报销购买材料和零部件的费用。
3.8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遭受其他磨损,需要修理或更换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如无急用或修理费用超过200元,应事先经销售部负责人批准。
3.9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辆管理人员疏于保养而造成车辆损坏或零部件故障,所需修理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承担。
3.10无证驾驶、外出不公开驾驶、私自将车借给他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者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驾驶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3.11驾驶闯红灯、乱停车、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由驾驶人承担罚款和费用。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2各类车辆在公务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车祸,应首先对伤者进行急救,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联系销售部负责人处理。突发的其他临时性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后处理”的原则。
3.13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处罚经济损失的50%;
B.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 ~ 5000元):处罚经济损失的40%;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 ~ 10000元以上):处罚经济损失的20%;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处罚经济损失的10%。
3.14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5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赔偿受害方的,扣除保险金额后,按照3.13条执行。
3.16公司领导自行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3.17公司司机在销售部的领导下,要自觉为公司领导和部门提供驾驶服务。
3.18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离开车辆,未经销售部主管批准,不得将公车用于个人事务。
3.19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搞好同事间的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无故缺席。
3.20公司员工不得学车,否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车辆管理员负责。
3.2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3.22汽车用户服务
a .司机应热情接待,礼貌待客,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无论用户是否我公司员工;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机应在乘客(尤其是公司客人、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并开关车门;
D.乘客上车时,司机应确认目的地;
E.乘客下车办理事务时,一般不允许司机下车;
当乘客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该帮助他们。
3.23注意离开汽车
A.驾驶员因故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门;
车里有贵重物品或文件。当司机离开时,他应该把它们放在行李箱里并锁上。
3.24出发前后的工作
A.清洁车辆内外,确保车辆干净整洁;
B.开车前要经常检查,确保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准备好;胎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驾驶员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行驶路线;
D.随车运输货物时,接收车辆后向管理负责人报告。
3.25个人形象
A.司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衣着整洁;
B.注意头发、手脚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驾驶过程中尽量保持正确的姿势。
3.26因公外出,晚上23: 00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和员工,可根据情况报销一次返回住所的出租车费。
3.27司机在陪同公司领导或客户出行时应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和内容。
3.28其他车辆(包括卡车、叉车、拖拉机等。)归公司所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29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0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起草,总经理批准并颁布实施,人事行政部拥有解释权。同意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