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界和法律界有什么区别?

其实这不是问题,而是话题。推荐以下两篇论文。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

张连起

在业务约定书中,一般会谈到审计师应该使用什么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和出具报告,也会谈到被审计企业应该使用什么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我来解释一下。

首先说一下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所谓会计责任,是指企业自身应当能够编制完整的会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所做的各种披露和附注,并提供相关的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记录。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记录,验证其正确性。审计师的“核查”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保存什么样的检查记录,都是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人员一旦负责审计,就不应该承担任何会计责任,否则就是自己检查自己的正确性。这种自省从来都是“老鼠看仓库,什么都看。”

理想的审计应该是客户准备会计报表和附注,然后审计师开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只有一页,就是审计意见那一页。下列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应为被审计企业的作品。现实中能做到这一点的客户并不多,所以审计师不得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做完会计报表和附注再开始审计。当然,做报表的原材料都是客户的。这是不是“审核自己的工作”,从而违反了独立性原则?

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审计准则认为这是违背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企业的会计人员应该做好会计报表和附注。中国的审计准则可能不会禁止这种做法,因为国内会计师的整体水平不高。也许正因为如此,国家领导人题写的“不要做假账”这句话,不清楚是在提醒企业做账的财务人员,还是在提醒不做账只审核的审计人员。

因此,很容易理解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区别。会计准则首先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审计人员也要学习会计准则,这样才能查企业的会计记录。审计准则规范审计人员的工作。

一些企业因为海外上市,不得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报表编制。企业事实上没有能力遵守国际会计准则。但这是企业不得不履行的会计责任,不能一下子推给审计人员。因此,企业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套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格式,做出一份非常浅薄、漏洞百出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的所谓会计报表,供审计人员审计。一旦审计人员指出这里那里有问题,企业可以说,那你的审计人员给我做审计调整!实际上,这就变相地把会计责任推给了审计师。可惜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最近SEC要求,只要有重大审计调整,就可以认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有问题,要披露这个问题。这对那些没有能力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来说是个坏消息。我不知道他们将如何应对这一挑战。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我们不仅要学习会计准则,还要彻底掌握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不仅规范了审计报告的措辞,还规定了其他业务的执行标准,如如何审核会计报表和预先约定的程序,应出具什么样的措辞报告等。有了这些规定,审计人员做任何事情都有章可循。在美国,法律观念更强,任何机构的设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审计人员平时做的都是一般的业务,可能没有意识到凡事都要按照审计准则办事,遵守规则的重要性。但是一旦遇到特殊的业务,或者可能被诉讼的业务,你就意识到有法可依的好处了。例如,2003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审计人员为被审计企业填写外汇报表,并在填写的表格上发表审计意见。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做了。严肃地说,这个要求并没有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第二,审计准则的任何条款都没有规定所要求的审计意见。需要什么样的检查工作才能表达这样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没有规定,审计准则中也没有规定。所以外管局的这个文件是一个逻辑不严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的文件。至于一些地方政府机构要求审计人员出具意见的各种奇奇怪怪的报道,没有依法办事的精神,没有逻辑。简直就是欺负审计人员。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

徐昕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它们通过委托经济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划分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世界各国历史,由于两者的界定不清,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例如,在1931中,Ultramares Corp .诉Tachi会计师事务所;罗宾斯公司于1938 (1)年初破产。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不清有直接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注册会计师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对于加强会计工作,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图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不同概念出发,对二者进行区分,以期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科学划分提供理论依据。

一,会计责任的理论溯源

任何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都要对其活动和结果负责,因为社会赋予了它完成特定目标的特定权利。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社会也要求主体对行为的结果负责。会计人员运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时,应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以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不妨选择这个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的本质->;会计目标-& gt;有责任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可以从管理的定义和会计职能的发展得到证明。

管理是将人类组织(集体)中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它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的总和,放大每个个体的效能,产生个体力量所不具备的效能,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项基本职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导,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掘潜力和创新。会计从几乎原始的结汇票据开始,发展到现代会计。其功能不断拓展,涉及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面对会计信息各方的需求,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主动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判断其合法性和经济性,从而直接履行经济活动的决策和控制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灵敏、最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的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的活动就是管理活动。

由于会计是一项管理活动,它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的职能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和决策。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而是由会计的性质决定的)。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旨在记录和报告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从而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重点是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会计的预测、分析和决策功能是有目的地、温和地指导未来的经济活动,使其朝着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职能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有关各方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 gt;有责任

会计责任可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会计的内部责任在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的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按照预先确定的准则编制财务报告,记录和报告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其公允性通过审计予以证明,从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使会计人员对社会公众承担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记录过去和现在的同时,提出影响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测性准则,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由此产生了会计管理责任。

可见,无论是从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所应该承担的。与会计责任相对应的是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对社会公众承担如此多的会计责任,他们就应该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专业判断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使其真实完整,更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相应的会计目标,会计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量的逐步增加以及交易处理的复杂化,作为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程序上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错误和舞弊。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2)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就把经营权交给了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该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仅仅是简单的核算,更是监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即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都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整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的会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的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溯源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变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变的直接动因。考察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独立审计行为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到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使经营者直接对所有者负责。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出现。在此期间,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发现错误和防止弊端,并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主体主要是股东。

②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渗透使经营者的委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因此,审计的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也发展成为股东和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现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所以我们更加重视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在会计和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和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的目标就变成了对报表的可信度发表意见。不仅要审计资产负债表,还要审计损益表。审计方法发展成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外部方的范围更广,除股东和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已经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审计的目标是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使用各种方法审计所有报表,如基于系统的审计和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经出现并逐渐完善。

2.审核行为-& gt;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变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征。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这是推动审计行为演变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审查和评价受托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以确定或解除其受托经济责任,并保证其有效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以来,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扩大到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不偏不倚,不带任何偏见,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主要方面都应披露;(r)可验证性,即如果事后需要验证,按照同样的审计程序可以得到同样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专业标准和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职业准则和规则的要求开展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验证的责任。

可见,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在内容和性质上是不同的,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或相互免除。

第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定义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和审计责任的定义没有给出准确的解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方面仍然存在差异。本文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欧洲国家,如瑞士,很少规定审计师在发现重大错误和舞弊方面的责任。在瑞士,审计的目标是使审计员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同意或不同意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账目。瑞士的审计师不验证账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而是验证账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的专业实践,审计人员不需要系统地寻找舞弊。因此,即使审计人员发现了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了应有注意的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和德国差不多。

第二类:严格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发现舞弊的责任。这些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并声明财务状况符合公认会计原则”。以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的审计目标演变而来的,就是发现舞弊。虽然审计并不专门寻找舞弊,但审计师要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错误负责。至于发现舞弊和错误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方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的准则和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的一些国家,比如约旦和科威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定义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人员是否有发现舞弊责任的不同认定。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差异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能够为发现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发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和舞弊,并不意味着审计工作未按照公认审计准则进行,而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该对审计负责。对于报表中虚假信息造成的影响,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的界定上,更多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个概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的审计责任主要包括:(审计师自身原因,如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或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国元业”、“长城”、“衡水造假”三大旧案和“琼民源”、“洪光实业”、“东方锅炉”三大新案,都是因为审计师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受审核方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失误、欺诈、违法行为和客户的经营失败。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导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委托审计,而不是强制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该具有双重独立性,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制”和行政干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践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二)对两个概念理解的差异

目前,我国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分歧。

1.会计专业和公众之间的理解差异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合理地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正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100%承诺,而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效率的积极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公众对私人审计的性质和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一些误解,公众的审计期望与审计的实际作用也存在一些差距,这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另一个客观原因。

此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中国起步较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和帮助也很大程度上缺乏。比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通过信函、证书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各方发送信函和证书,但不能保证有效收到回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无意识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从而影响了审计质量。

2.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且相互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两种责任的承担者角度不同,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被审计单位应当查清存在的问题”为由,推卸其会计责任。但现代审计已经从明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来说,不可能涉及到企业所有的凭证和账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来看,审计工作只是在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公允性的重新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推断业务的起因和过程,理解非常不全面。如果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和关联方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大大增加。所以,只可能承担因审计失误造成的审计责任。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一些事务所从事业务,如记账、编制报表等。,这确实让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界定。当注册会计师从事代理业务,作为审计人员,但却代表会计主体,然后事务所根据虚假甚至不实的会计信息对报表进行审计时,他们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模糊。

法律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和准则之外的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和审计责任不明确的原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有许多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来编制会计报告,而独立审计师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择时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转移到审计责任上,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的责任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由于没有责任对象,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可能会比较模糊。

3.专业判断没有明确依据

在独立审计过程中,往往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这种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主观性。比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的评价,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会计师和审计师需要运用专业判断。由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各自的目标不同,他们的专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重要性原则的判断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双方的责任,就很难界定是会计师滥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再比如,公司重组上市的审计也存在这个问题。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重组的。上市前公司整体重组、分立重组或合并重组,需模拟重组企业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虽然模拟会计报表也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是目前还没有与报表模拟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加依赖自己的专业判断,出现问题时很难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了以上因素,双方的责任相互混淆,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做文章。如“错误与舞弊”、“管理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会计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不同含义。实际操作带有主观性,难以严格界定。

动词 (verb的缩写)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实践

目前在审计实践中,可行的方法是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实行会计信息承诺制,通过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总之,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只能尽可能完善各种制度和体系,以实现公平正义,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931、Ultramares Corp .诉Tachi会计师事务所案:Ultramares Corp .根据Tachi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向Fred Stern Rubber进出口公司发放贷款,后者破产,导致贷款人遭受巨额损失。结果公司老板对会计师事务所大发雷霆,指责其未能查清借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的造假行为,审计存在疏忽,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边界不清带来的隐患。1938年初,罗宾斯公司破产,也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立下了汗马功劳。罗宾斯公司的破产使许多股东和债权人遭受损失,尤其是汤普森公司,它是该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因此,汤普森将指责审计师,指控普华永道在审计中的疏忽,并要求其赔偿所有损失。在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沃特豪斯会计公司驳回了汤普森的指控和要求,认为他们是根据美国会计师协会颁布的1936《独立公共会计师审查财务报表》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审计的,不存在过错;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经理们合谋造成的,审计人员对此没有责任。最终,该案以会计公司返还历年收取的审计费50万美元作为汤普森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一种“安慰”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