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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兴奋的高科技之一。它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推进和迅速发展,为全人类构建了一个快捷方便的虚拟世界——网络空间。这个空间也有阴暗面,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各种网络犯罪。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在这里诞生。由于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网络犯罪表现出多种形式。
1网络入侵、传播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放置后门程序。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的是造成最大的破坏。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从系统部分瘫痪到计算机系统全面瘫痪,经济损失巨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信息。
随着网络的发展,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外界的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入侵信息系统,窥视、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用户的利益。
3.互联网欺诈和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匿名等特点,网络传播信息的法律法规远没有传统媒体监管的严格和健全,这就为虚假信息和误导性广告的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励犯罪提供了便利。
4 .网络侮辱、诽谤和恐吓犯罪
他们出于各种目的,将大量带有人身攻击的文章发送粘贴或向电子邮箱的公告栏散布各种谣言,更有甚者利用各种图像处理软件合成人像,将目标人物的头像与一些黄色图片组合成所谓的“写真照片”进行分发。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发送成千上万封邮件是轻而易举的,其影响和后果绝不是传统手段所能比拟的。
5.网络色情犯罪。
由于互联网支持图片的传播,大量色情资料在其中泛滥。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材料越来越多地以声音、电影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互联网上。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1成本低,传播快,传播广。就电子邮件而言,它比传统邮件要便宜得多,尤其是寄往国外的邮件。随着网络的发展,只需点击一下键盘,电子邮件就可以在几秒钟内发送给许多人。理论上,接受者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人。
2互动性强,隐蔽性强,取证难。网络的发展形成了虚拟的计算机空间,不仅消除了国界,而且打破了与空间的界限,使双向多向的交流和沟通成为可能。这个虚拟空间里的一切描述都只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所以谁掌握了密码,就相当于获得了对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控制权,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录网站。
3严重的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防、电力、银行、电话系统现已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被入侵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
网络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关于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目前有多种观点,其中二元论(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作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较为科学。网络犯罪的常见犯罪,如偷窥、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数据和信息,传播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放置后门程序等,是典型的针对计算机的犯罪,而网络色情、网络侮辱、诽谤和恐吓、网络诈骗和教唆等犯罪,则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实施的犯罪。
第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对象
现实中的各种复杂关系都可以在网络中体现出来。就网络犯罪侵害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受刑法保护的、受网络犯罪侵害的全社会主义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是计算机之间连接形成的虚拟空间,并不实际存在。以互联网为例,这种连接关系是由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一个是对用户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大支柱,让国界、洲界全部消失,让虚拟空间应运而生。计算机网络的物理形态有点类似于高速公路网,所以被称为信息高速公路。笔者认为,网络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信息交流能够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犯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有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犯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
2客观方面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删除或者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设备,侵犯计算机系统安全,利用计算机偷窥、复制、修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实施欺骗、教唆犯罪,传播网络色情信息,实施犯罪网络侮辱、诽谤、恐吓等犯罪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的软件组成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人们通过直接或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来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各国立法中的表述可以是侵入、删除、添加或干扰、制作等。网络犯罪是跨国的。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从世界上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对网络中任何一个其他节点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入侵和实施犯罪。中国人也可以出国长途旅行,然后从国外以其他身份入境。3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多样,各个年龄段、各个职业的人都可以实施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差别不大。一般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是特殊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个人资格、身份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在我国,虽然对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职称,颁发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但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技术过硬,却没有证书或职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机就是网络的今天,对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但网络犯罪也会越来越普遍,所以用计算机专业知识这个标准并不准确。此外,网络的发展为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活力。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企业网络犯罪是主体应该不足为奇。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在进入系统之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输入指令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说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往往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而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有明显的“必须侵入”等思想,表现出强烈的主观故意。
第四,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完善
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律上不难看出,这些规定侧重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目前,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传播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量刑较轻。比如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说,对这类是严重有害的。同时,鉴于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例如,没收用于犯罪的计算机设备和所有相关物品和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直接相关的职业。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但我国刑法对境外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难以生效。建议加强国际司法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
笔者认同网络色情、网络侮辱、诽谤恐吓、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本质上都是传统犯罪。但鉴于网络犯罪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危害严重,建议在法定刑上可以给予比普通侮辱、诽谤、诈骗、教唆犯更重的处罚。
在网络犯罪中,尤其是黑客,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虽然他们一般没有成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但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的危害同样严重。建议可以适当降低此类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
论网络时代的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协助规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造成了传统刑法理论与实际犯罪情况的冲突,造成了立法和理论上的略显滞后和与时代不合拍。惩治和预防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迫切需要对国内立法、国际刑法和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和刑事司法进行全面反思。
关键词:1。计算机2..网络3。惩罚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特征,计算机在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在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这种高科技犯罪的预防和惩治相对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处于有法可依或无法可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抓捕难、取证难、定性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紧迫而长期的问题。我国刑法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表明了我国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坚定态度。作为一名电脑爱好者,我深知电脑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我就此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的来源以及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疏漏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息网络涉及政府、军事、文化、教育等多个行业。其中,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许多信息是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和经济信息、银行资金划拨、股票和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很多都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中国的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联网计算机670万台,联网用户达到1690多万。中国互联网用户年增长率超过100%。网民总数已超过15万。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政府和企业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潮。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国际问题。根据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最大的商业犯罪类型之一,平均每起犯罪金额为4.5万美元,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亿美元。计算机犯罪多为瞬间性、广范围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犯罪分子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极大地刺激了计算机高科技犯罪的发生。随着计算机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各国的计算机系统,尤其是网络系统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和联邦调查局的联合调查显示,这个国家只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12个月中被非法使用。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遭受的攻击多达25万次。例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季米尔·列文及其同伙从圣彼得堡一家小型软件公司的联网电脑上对美国花旗银行发动了一系列攻击,并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从花旗银行位于纽约的电脑主机上窃取了11万美元。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计算机病毒”更加可怕,每年计算机病毒爆发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一、计算机犯罪分析的意义
Hacker原本指的是对计算机编程技术非常熟悉,热衷于在计算机编程领域编写新程序的计算机极客,但现在逐渐演变为未经许可“入侵”计算机编程系统的人,或者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编程系统、编写计算机病毒的代名词。计算机黑客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黑客进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在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咨询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色情图片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取账号、窃取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五是利用网络实施恐吓、敲诈勒索等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的日益新颖和隐蔽,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形式的犯罪。从目前国内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②追究其犯罪动机,我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以好玩或展示自己的计算机技术专长为目的,将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视为对自身能力的挑战。入侵系统后,他在没有破坏性动作的情况下退出,可以称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窃取商业情报、数据或者国家秘密为目的,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制作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显示其能力,导致系统瘫痪。这样的黑客可以被称为恶意入侵者。
二、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的缺陷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上讲,是违反国家规定,入侵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侵入这种制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添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删除、修改、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管理系统。行为客观上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社会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将计算机犯罪的处罚上升到刑罚层面。从以上两个罪名来看,处罚不算太重,但也说明了我国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例如,在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件中,杨因闯入“上海热线”的8台服务器,破译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名合法用户的账户和密码,其中包括两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账户和密码,非法窃取“热线”2000多个小时,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来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该案是典型的“三不像”案件,理由是:(1)杨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规定,杨侵犯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系统,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本罪所指的犯罪对象不同,故不构成本罪。(2)杨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本罪的规定,行为人虽有删除、修改、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未实施该行为。即使他实施了这种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后果严重”,才能追究他的本罪责任。(3)杨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本质上与窃取长途电话、手机号码是一样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客体是通信用户,而不是通信服务提供商(ISP)。《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数额的计算中,只涉及电话、手机,不涉及计算机网络。如果扩大解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2.“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定义标准。比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后果才叫严重?再比如第一个黑进证券网络的案例。张某非法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帮助朋友从事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复制客户账号、资金余额等详细信息。张某落网后,司法部门经过审查认定张某“无罪”。就本案而言,与前述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张是否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争论的焦点是,根据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如何界定“严重后果”的含义,严重后果是否以实际财产损失为准。我赞同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理由是张已犯利用计算机窃取商业秘密罪,但不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在刑法中,没有给张定罪的规定。不管我们的好的目的是保护知识经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取决于行为的结果。在张的案例中,没有人遭受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在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中,损失是指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
第三,立法思维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立法建设。目前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不够系统和集中,也难以操作。为了更好地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应继续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管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数据库都与互联网相连,其中大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应该严惩计算机犯罪,从而增加犯罪行为的成本。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行刑法典中设定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施。比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都是以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众所周知,国家现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规是上述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该规定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有学者认为,当时规定这一款规定时,可能是因为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来源和用途比较复杂,需要一些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所以没有及时规定,打算在时机成熟时规定,但至今没有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由于对未联网的单台微机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单独制定的,因此上述规定不应适用于其管理规定;但不能适用上述规定,目前也没有其他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规范。那么,在没有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了上述两类犯罪行为,就很难说其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他就达不到刑法的要求,构成犯罪,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快“网警”队伍的装备和建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渗透,“网络警察”的出现已经成为必然。目前,公安部已经成立了网警队。这支新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在线搜索,以防止和跟踪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这些行为和犯罪活动可以在几秒钟内犯下,几乎不留痕迹。因此,要求“网警”必须具备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跟上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因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准确划分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所以在打击计算机化犯罪的斗争中,警方的反应速度和相互合作是最关键的。比如西班牙的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生力量,就与欧洲其他类似力量保持着密切联系,尤其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国家警察局还与调查信息犯罪的其他警察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如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目前,这种跨境涉嫌网络犯罪在中国也呈上升趋势。例如,不久前,spedia.com和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等。中国的网络警察早就应该走出国门,与世界各地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紧密联系,共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2.加强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
保护网络安全关系到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仅仅依靠公安部门网警的打击和防范,不足以形成社会化的有效机制来保护网络安全。只有对广大网民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增强他们在网上绝对不能触法的自觉性,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提高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在中国越来越多的网民中,有人因未能依法关注网上活动而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网民尤其是初次上网者进行教育,避免不当使用网络,误入法网。例如,一些“黑客”只是高中生。他们上网作恶是出于炫耀,甚至不明白自己在做违法的事情。因此,在加强计算机普及的同时,要加强计算机学习和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在培训中,要注意增加计算机犯罪预防技术的比重,并根据犯罪的新趋势,不断在网民中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
3.提高网络技术,开发新的网络产品,增强系统的自我保护能力。
因为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识、高商数的犯罪,就像加密与反加密的矛盾一样,只有不断更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保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提供安全通信服务,加强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翻译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关键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完善,我们才不会实施任何计算机犯罪。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21世纪犯罪的新研究课题。只有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人民生活才能更加稳定,国家经济才能快速腾飞。
参考
(美)八月?比克库尔:计算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