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高级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公务员(含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人员,以及持有各地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均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放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社发〔2020〕77号)精神,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等8家三甲公立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永川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大学肿瘤医院按照规定开展了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负责受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中医务人员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的申请和评审。
二、申报条件
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51号),全面启动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2021年,我市按照国家标准与市级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为期一年的过渡政策。同时明确提出,从2022年起,我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和基本工作量条件将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51号文件要求执行。
5438年6月+2022年10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职称改革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于人社发〔2022〕52号),今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总体要求按此文件执行。详情如下:
(一)申报城市通用称号
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称,按照渝人社〔2022〕52号附件2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护师、总护师职称,按育仁社发〔2022〕52号附件3申报条件要求申报;申报副药师、主任药师职称,按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4申报条件要求申报;申报副首席技师、首席技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5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工龄从2022年6月65438+2月31开始计算。资格条件今年实行过渡政策,从取得相应资格的时间算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自2023年起,资格期限的计算从相应职称聘任时开始计算。
(二)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称号。
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卫生职称,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卫生职称,按于人社发〔2022〕52号附件6申报条件要求执行。
工龄从2022年6月65438+2月31开始计算。资格今年实行过渡政策,从取得相应资格的时间算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自2023年起,资格期限的计算从相应职称聘任时开始计算。
(三)关于基层服务经验的“先评后补”政策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促进法》和《关于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前基层执业医师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魏昱发[2021]2号)精神,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正在晋升副高级。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年龄不低于50周岁的执业医师,暂不纳入上述对象和范围。
经研究,决定在2021至2023年过渡期内实行“先评后补”政策: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不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先参加资格评价,评价合格的,须补足初级经历后方可发证。对能在次年申报月补足基层经历的,资格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对不能在次年申报月补足基层经历的,资格时间从补足基层服务经历起计算。评审后3年内未补充基层经历的,需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4)其他相关政策。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一线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一线医务人员”,下同)的疫情防控经历,1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当年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或评审高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无要求,对论文无硬性要求(临床治疗、病历、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和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和应用、工作总结、疫情防控中的心理治疗和咨询案例可视为论文申请评审)。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结合专业考试的评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线人员,在疫情防控方面的业绩贡献纳入职称评审。职位倾斜政策只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审核)。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与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学研究的一线医务人员。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重点在一线落实医护人员护理措施的通知》(国发电〔2020〕10号)执行。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工作补贴。
2.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专家为打赢疫情防控封锁战奉献力量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的,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具体申报事项按照市职改办的要求执行。
3.援外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称晋升政策的,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具体申报事项按照市职改办的要求执行。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2019〕115号)精神和《关于我市振兴农村人才的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建议全职参与扶贫或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申报程序
全市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网上申报。各单位需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183 . 230 . 146 . 15:20553),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手册》(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对本单位进行注册。已在2019 -2021注册的申报用户,在其公司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需重新注册账号即可登录系统填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声明
1.申请人应向下列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三)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按照《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发[2021]25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17]235号)的有关规定,
其中,工作单位和档案存放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异地存储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的异地社保缴纳记录),档案应在我市存储1年以上。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进行职称评审的,应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附件1),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查验收。
(5)申报异常人员按程序审核签字。填写《重庆市职称异常申报表》(附件2),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
(6)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年限不满1年,申报全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的,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先评后填”政策,同时需填写承诺书(附件3)。
2.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根据《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手册》在线填写相应信息,上传相应电子证明材料。
(2)单位推荐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指导其人员网上申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网上电子文档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和审核。其中,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经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传至网上。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明确的,各单位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相应专业和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申报。
各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考核和表现选择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如果设置了“专家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请人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请人的临床工作量真实。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提供其资格证书和一线工作业绩考核材料。
各单位要将《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定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书》(附件4)、绩效考核材料、代表作品等业绩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要在本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请材料。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无问题的申报和评审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部门审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对非公组织和流动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考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字,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市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市人事代理机构负责非公组织和流动人员申请材料的审核。考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字,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理的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提交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网上退回;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逾期不补正(未公示的材料不得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高级职称专业答辩(副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结合”后,申请人不再参加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6)复审终止
审查将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审查终止后,将按程序退回申请审查材料(作为证据进行核实处理的材料除外):
1.评审团评审前,收到投诉举报并经核实;
2.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审定评审结果。
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要求将评审情况报送市职改办,并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为方便公众查阅,评价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市职改办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经评审无异议通过或发现无证据的,通知市职改办确认发放。属于委托评审的,应当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或者答复评审结果。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书》发出后1个月内,申报单位将《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书》转发给申报单位,由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后果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存入申请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件档案。
(8)审查
申请人对涉及其本人的评价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投诉。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因对申请人业绩材料的错读或遗漏而导致的误判。
复审申请人应在复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在网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手册》和《申报材料提交要求》(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
(二)除网上申报材料外,申报单位还需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以下纸质材料:
1.《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者提交名单》。申报单位在申报系统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申报材料后,按照评委会七大类和高正、副热带高压两级在网上打印《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报送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统一打印申报单位所属所有申请人的花名册,单独打印某一申请人的花名册,不予受理。
2 .《重庆市职称申报评估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材料后,申报人员在网上打印《重庆市职称申报审核表》(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单位负责人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3.如果是破格申报,需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的《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原件1份报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职务改革。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进行职称评审的,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委托评审函》1份到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职务改革。
五、申报时间表、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1)接受网上材料的时间和安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与评审系统开放时间为2022年至2025年,165438+30,其中165438+22-165438+30,只接受按规定补正的材料,不接受新增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须于2022年114前将本单位推荐材料网上提交至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岗位改革,并于2022年165438+20前完成网上申报。
各区县职改办等相关单位须于2022年11前网上提交本地区、本部门申报材料,2022年11前完成网上申报。
请各单位按上述日程推进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各区县职改办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职称申报时间安排,申报者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材料。
(二)纸质材料的受理时间和安排。
1.时间:2022年2月11-65438+2,其中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须在10月23日之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
2.地点:奥威酒店(渝北区骑龙路2号)4楼行政酒廊会议室
各申报单位在提交纸质材料时,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申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联系人:李光强(重庆阳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3-68148238。
2.申请材料的受理及相关政策咨询
联系人:周军、张文山、邓伟;
联系电话:023-67018143,023-67706508(传真)。
不及物动词纪律要求
申报人应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年内只能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类“绿色通道”评审)申报职称一次,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申请人、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令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第四十名)。
七、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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