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古希腊可以被视为西方历史和文明的起源。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南欧的许多小城邦已经开始由氏族奴隶制向民主制转变。但是,这种不完全的民主后来败给了封建专制,社会进入了封建专制1000多年。再加上中世纪宗教的双重禁锢,民主被彻底压制。

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萌芽,文化思想领域对封建专制和宗教压制的反抗越来越强烈。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使得资产阶级作为重要的新兴社会力量,要求社会变革。

在这种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社会变革和政权更迭永远是第一位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论述的是政治权利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从内容和语言用词来看都是温和平和的。

《社会契约论》出版于1762年4月,巴黎当局于当年6月对卢梭发出逮捕令。1789法国大革命不是卢梭和社会契约论发起和发动的,但社会契约论实际上对大革命的兴起起到了催化作用。社会契约论温和,革命却热血沸腾。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包括后人可以轻易谈论的自由民主,一路上总是充满荆棘、坎坷甚至血腥。

以下是《社会契约论》的要点。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它诞生之初就被烧毁,作者被通缉:

人人生而自由,却处处戴着镣铐。

认为自己是万物之主的人,比万物都是奴隶。

卢梭认为,在任何国家,政府的性质决定人民,人民会成为政府希望他们成为的样子。因此,他试图找到一种能把法律置于所有人之上的政府形式,让政府培养出最有道德、最有智慧、最开明的人。

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艰难险阻,单靠一个人是解决不了的。所以,有一个集体。集体的进化是从家族,不是家族,而是部落,再到国家。

是什么让这个国家成为一个整体?是其成员的组合。为什么它的成员是团结的?这是因为有义务将它们联系在一起。

国家是一个政治统一体,民主国家的基础是其成员(公民)的公约,即社会契约。

真正民主国家的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约定;

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有义务;反过来,每个人都对每个人负有义务。这是为国家结合公民的直接目的。

这个社会公约虽然团结了公民,但并没有让任何一个个体奴役公民(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了整体,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体)。)

众人的意志就是秩序,这是最高的法律。卢梭称这种普遍的和个人化的法律为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

这个抽象的集体通过法律行动。在主权者和公民之间有一个中介——政府,其目的是使他们相互适应,负责执法和保护公民和政治自由。

因为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卢梭对自由、平等、法律是这样论述的:

所有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这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目标:平等和自由。

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为了使一切井然有序,使公共事务以一种良好的形式出现,政治法应运而生,也可以称之为宪法。

第二种关系是公民之间或成员与同一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了民法。

公民与法律的第三种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是刑法。

除了这三条法律,还有最重要的一条:这条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的,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的,只有它才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会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即将衰落和失效时,它可以重新产生法律或取代它们。它能使一个国家的人民保持创新精神,不自觉地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这里说的是舆论。

卢梭从50岁开始流亡,直到1778岁去世,逮捕令仍未撤销。但法国大革命胜利后,1794年,法国国民公会重新安置灵柩,将卢梭移入巴黎先贤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