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和自由的论文

自由是一种天性,是与生俱来的,就像人应该生来平等,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这就是自由。[1]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邦和国家的出现,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由开始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为什么会这样?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受了怎样的自由?自由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两个时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在此,笔者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一.自由和主体自由(公民自由)

“自由”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三层含义: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权利;(2)哲学上,人们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并自觉地应用于实践,这就是自由;③无限制和无限制。[2]在文章中,我们截取了它的第一个意思。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是这样定义自由的字面意义的:在它的本义中,“自由”一词指的是没有障碍的状态,所谓的障碍指的是运动的外在障碍,也可以适用于非理性的、无生命的创造物。[3]这个解释接近《现代汉语词典》的第三种解释。但霍布斯也强调,这里的自由在于事物的运动。在他看来,没有运动的事物是不会受到阻碍的,所以没有自由或不自由。[4]所以自由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还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我们说一条路是自由的,并不是指这条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说走在这条路上的人是畅通无阻的。[5]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得出了“自由人”的概念:所谓自由人,是指一个人凭借自己的意志、欲望或意图,不受阻碍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6]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所谓自由,就是某人可以自由地做某件事,而不受某些限制。[7]以上是对自由概念的分析。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主体的自由。

二。人民自由的表达

如上所述,霍布斯认为,人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内。同时,他还列举了一些自由,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和职业;用孩子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孩子的自由,等等。在他看来,所有不受法律规范的自愿行为都是自由的形式。

霍布斯还指出,无论人们享有什么样的自由,都不能也不会与至高无上的主权相冲突。[15]此外,主权是由人民放弃的权利组成的。如果人民享有的自由与主权相冲突,就意味着与自己过不去。但他也提到,虽然主权至高无上,但他不能命令他的臣民杀死或伤害自己,命令他们承认他犯下的罪行(除非保证他被宽恕)。[16]我觉得这个观点是他思想的亮点,也说明他有很强的人权观念。

霍布斯对自由表达的形式做了扩展解释,这种形式会因为个人品质的不同,做自己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而导致他人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相对不稳定。法定权利正好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即使这些权利受到限制。[17]有了合法的权利,人们的行为就可以完全被主权者所控制。主权者不必担心人们会创造这样或那样的自由来冲击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关系。对于人来说,不需要担心因为个人素质而做出自己不能容忍的事情,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即使对方做出了有损自身利益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可以容忍的,因为这些权利都是人自愿割让的。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稳定得多的社会,这也正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

三。自由的作用比较

自由可以实现和平,保障臣民的安全。【19】(前提是受试者权利转让)。而投降的权利只是绝大多数的自然自由。由此可以认为,自由终结了霍布斯的战争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和平。所以,结束自然状态,带来一种安全感,是自由的第一功能。

在很多方面,人们可以在没有外界干涉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比如,人们有选择自己住所、饮食和职业的自由;用孩子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孩子的自由,等等。

很多人的自由联合可以改变政府,建立一个更好的政府。[20]霍布斯认为,如果一大群人不公正地反抗了君主或犯了死罪,而每个人都知道他们会被杀死,那么他们可以团结起来,互相帮助,互相保卫。那么我觉得这样的间接后果就是换个政府,换个新政府。

自由一直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就像电影《勇敢的心》中,主人公临死前高喊“自由”。现实中,我们有些人总觉得有些事情自由不够,却往往没有考虑到自己已经享有的自由。正如霍布斯认为人们还在叫嚣一种个人自由是荒谬的。[23]所以我认为,在思考这类问题的时候,应该联系当前的社会形势,而不是想当然。从实际出发,这将更有利于我们理解自由的真谛。同时,这也可以延伸到制度的制定上。一个制度的好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而是要和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就像邓小平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