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辨析(3)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辨析

1.认知因素的差异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认知因素上有相似之处,即“都意识到结果的可能性;行为结果中也有消极因素。“然而,就认知因素而言,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首先,他们之间的了解程度是有一些差异的。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危害结果会发生,而轻信行为人只是“预见”了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与因的关系,即因果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外,从判断的难易程度来看,因果关系的判断增加了很多客观要素,更容易判断。轻信疏忽就不一样了。由于缺乏对客观因素的全面把握,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模糊,进而导致需要借助主观因素进行判断。其次,他们对因果关系本质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间接故意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但是,信赖过失中的因果关系是偶然的,行为不一定会导致危害结果。再次,两者在理解范围上存在差异。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具有认识上的主动权,不仅认识到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而且认识到预防危害后果的措施。而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对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不屑一顾,只承认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最后,两者在是否存在误解上存在分歧。一般来说,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不会犯认识错误,而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则会犯错误的认识。

2.意志因素的差异

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轻信中的行为人,都不是直接追求危害结果,即不希望结果发生,然后两者中的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目的。但两者在意志因素上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从法益的保护程度来说,间接和故意体现了对法益的直接蔑视。间接故意中的“放任”,不是对危害结果的漠视,而是一种不计后果。“结果发生与否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图,因为行为人既没有阻止结果发生的心态,也没有追求结果的积极尝试。”可见,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心理恰恰是行为人潜在希望心理的真实写照。与间接故意不同,轻信过失体现了对法益的消极保护。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甚至排除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希望避免。而相信过失的行为人显然具有一定的避免能力,比如行为人具有丰富的避免危害结果的经验或者本身具有优秀的预防素质。至于最终的危害结果,只是反映了行为人对回避能力的错误预测,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所以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往往会“后悔”。基于此,当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时,行为人会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3.情感因素的差异

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在情感因素上是有区别的。具体来说,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经历了一个从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到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再到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变化过程。从情感因素来说,行为人放任心理的出现,是情感达到极致的表现。但是,信任过失就不一样了。因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和预防有一定的认识,能够判断存在的客观条件和预防措施。“在这个判断过程中,行为人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产生一种相信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