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氨储存和运输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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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3130-88
1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技术管理法规、制度、要求和方法,除军事运输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需要特殊保护的货物,均为危险品。
2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商品编号
GB 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85包装、贮存和运输图形标志
GB 6833-86运输包装的运输和接收标志
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细分
3.1分类
根据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的特点,暂不设置第九类(杂类),并将* * *分为8类:
1类炸药;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传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88年10月9日颁布,并于1988年6月0日实施。
3.2分项。根据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一览表》。
4包装和标记
4.1包装
4.1.1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牢固、完整、严密、无泄漏,外表面清洁,无有害和危险物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包装的材料、规格、型号、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有足够的强度,其结构和密封装置应能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并能承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密封和衬垫材料应不溶于所装货物,与所装货物不冲突,并具有足够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功能;
d .必须设置排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排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防止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装满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体积应不小于总体积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冲突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1.3对包装有争议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具合格证书作为附录A(参考),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4.1.4从国外进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完好并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当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货物可以原包装运输。
4.1.5除4.1.1的规定外,所有可重复使用的包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装载的货物必须与原货物没有冲突;
B.如果装载货物的名称或性质与原货物不同,必须覆盖原包装的标记和标志,并重新贴上标签。
4.1.6危险货物的成组包装必须具有承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于机械装卸。
4.1.7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涂漆和充装应符合劳动人事部1979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容器应有防止管道和阀门碰撞的保护装置。主管道应配有一个主阀,每组气瓶应有一个分阀。气瓶、管道、阀门和接头不应松动和移位。
4.1.8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的要求。
4.2迹象。
4.2.1按GB 190-85、GB 191-85、GB 6388-86执行。
4.2.2危险品标志应贴在包装的明显部位。容器、罐(箱)应在显著位置标注相应放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车辆和设备
5.1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和地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杆必须牢固。用铁地板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铺垫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应使用稻草、草屑等柔软易燃的材料;
B.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装有切断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c .必须在车辆左前方悬挂黄底黑字的“危险品”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所示;
D.根据所装危险品的性质,提供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系物、防水、防丢失等用具。
5.2运输危险货物的罐(箱)应适合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泄压阀、挡波板、遮阳篷、压力表、液位计、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箱(罐)外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货物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处安装泄流器。
5.3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的罐(箱)及其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劳动人事部1981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移动工具和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当污染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再使用。
5.5运载容器、大型气瓶和移动罐(箱)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紧固装置。
5.6各种装卸机械和工具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机械和工具必须有消除火花的措施。
6运输和文件
6.1托运人应向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具有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的货物必须单独检查。
6.2托运未列入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如附录C(参考),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运输,并由批准单位报交通部备案。
6.3盛装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应按原货物状况托运,包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部不得粘附造成危害的残留物。
6.4对于需要用罐(箱)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注明装载的质量要求。
6.5禁止在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情况下运输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物品。已采取有效抑制或保护措施的危险品应在运单上注明。对于需要温度控制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上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并与承运人约定温度控制方法。
6.6下列危险品的托运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可食用、可药用的危险品,运单上应标明“可食用”、“可药用”字样;
B.托运“半衰期”短的放射性物品时,应当在运单上注明允许的交付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运输所需的时间;
C.对于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一份包装证书,如附录D(补充)。
6.7运输下列危险品,应持有技术证书:
A.运输需要凭证运输的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附有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
B.运输放射性物品(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普通货物用装有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时,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包装物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的检验证书,如附录E(补充)。
放射化学试剂、产品、放射性矿石、矿砂等货物,每次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强度相同时,允许测量一次剂量。再次运输时,可出示辐射水平检查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6.8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A.货物的部分部件或者材料为危险品,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运输过程中不具有危险性,并在货物运单上注明的;
b .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或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产品;
C.经发货人清洗、消毒、淘汰的空集装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责任;
D.第二类无机氧化剂、第二类易燃固体、有毒固体、第二类腐蚀性固体等所有危险品,内包装净重不超过0.5kg,每箱不超过20kg,包装标识符合本规则规定,发货人已在货物运单上标注“小包装化学品”字样,批发量不超过100kg;
E.除爆炸品、强有机过氧化物和第6.8d条的规定外,其他危险品的包装要求和限量由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商定,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伤害,并报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7.运输和移交
7.1接受托运时,应仔细检查货物的数量、名称、规格、包装重量、净重、总重量、收发地点和时间以及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规定。
7.2承运人应负责从收货到交货保管货物。货物必须交给双方,签证手续齐全。收货人在收货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损坏时,应协助承运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在运输单据上作出明确的批注。
7.3危险品到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卸货期间,驾驶员和随车人员负责看管车辆和危险品,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当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物资部门共同处理。
8运输和处理
8.1运输危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车辆应控制车速,与前车保持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夏委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危险品,按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运输。
8.2运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准停放在居民区、人口密集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风景名胜区。如必须在上述区域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禁止运输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有毒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名胜区。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提前报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8.3三轮机动车、全挂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不准运输爆炸品、初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准运输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和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不得运载除第二类固体危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品。
8.4运输危险品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爆炸物品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随车指导操作、交接和押运。
如果危险品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当地交通部门报告,交通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8.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临时停车过夜的,应安排人员看管。
运输危险品时,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输防火危险品时,车辆不得靠近明火或高温场所。
8.6优先运输危险货物,到达港口和车站的危险货物应迅速运输。司机不准擅自改变作业计划,严禁擅自集结超载。装载一类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优先过渡。
8.7装载危险货物前,应仔细检查包装(包括密封)。如有损坏,发货人应更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8.8不同性质危险品(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品)的装载要求见附录F(补充)。
8.9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光、温控、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扬尘、防泄漏等措施。
8.10装载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厢上的残留物不得随意丢弃。被危险品污染的车辆和工具必须清洗消毒。其操作要求见附录G(参考文件)。未经彻底消毒,禁止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和活动物。
8.11装卸危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卸轻放。禁止磕碰、撞击、重压或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损坏货物,不允许粘有与货物性质相冲突的污染物。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以防丢失。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8.12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和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罐(槽)车装卸处的储槽应标有明显的品牌名称;储罐进出口的高度、容量和坡度应满足运输车辆装卸的要求。
9储存和防火
9.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9.2储存危险品的仓库或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9.3危险品仓库、堆场或装卸场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明显的警示标志;仓库应由专职人员看守,负责检查、维护和维修,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9.4司机必须掌握危险品的消防方法。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灾,应立即灭火,并及时报警。
9.5装载爆炸品和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和未经除险处理的空罐(箱),维修时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10劳动保护和医疗急救
10.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托运人应提供特殊防护设备和急救器具。
10.2装卸危险品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和身体防护措施;使用防护用品后,必须集中清洗;被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恶臭物质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和消毒。
10.3运输危险货物的专业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医务人员负责对装载现场的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进行预防和急救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10.4对直接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和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发给保健津贴(食品)或岗位津贴。
10.5一旦危险品对人体造成烧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在现场进行急救,必要时应迅速送医院救治。
11监督管理
11.1本规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实施。
1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省略了附录A、B、C、D、E、F和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毅、周有才、张、、谭尚林、陈诚、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