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学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核学会,英文名:Chinese。
核学会,缩写:CN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核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敬业、创新、实事求是、合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学家和其他科技人员,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民间国际核科技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境)外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三)普及核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继续教育和科技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核科技展览;
(四)按照规定编辑出版学术、科学书刊;
(五)开展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各项事业和活动为会员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科技项目,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人才;
(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凡对中国友好,愿意参加协会活动,从事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核科学技术领域有影响和成就的外国科学家,经协会两名会员介绍,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科协审核批准,均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国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期刊、出版物及相关资料的权利,并有权应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承担向协会发送学术资料、提供学术信息的义务,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本章程的以下相关条款不包括外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支持本集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群体的业务(行业、学科)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普通会员
(1)关注我国核科技发展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核科技人员;
(2)从事核科学技术工作,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中级职称以上学术水平;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核科技人员;
(4)热心、积极支持协会活动,从事核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的人士和领导干部。
2.学生成员
高等院校核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凡愿意参加本所活动的,均可申请入会。学生会员毕业后需要单独申请批准才能成为普通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其中,个人会员需经省、市、自治区地方核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推荐;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除上述权利外,单位成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使用协会的相关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2.可以找这个协会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协助组织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回应本群体的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六)会员单位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社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民主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团队精神。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集团董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8年6月4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