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对策?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是公务员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环节。考试的公开性、平等性、竞争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我国公务员的选拔涉及到选拔方式、考官队伍素质、科学考题等问题。
1.考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另一部分是高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缺乏对专业管理知识的深入研究,对候选人的书面和口头回答了解不深,做出不准确的判断。后者专业知识扎实,但对社会需求和工作特点的研究不够。设计的题目倾向于理论陈述,应用性、操作性题目掌握不好。
2.考试的方法仍以笔试和结构化面试为主,而一些先进的新技术方法如情景模拟、心理测验、投影法、评价中心技术等缺乏研究和应用,无法全方位准确考察考生。
3.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和权利受到限制。首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基本上没有机会担任公职,使得农民和城市居民实际上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机会不平等,不利于社会人才的全面充分发展。
4.笔试的内容和方法不够科学,主要包括:不能根据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教材质量差,内容模糊过时。试卷结构不合理,难以衡量考生的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削弱了考试的区分度和可信度。到位环节的问题,主要是指经过报考和选拔两个阶段后进入录用阶段的考生,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正常进入拟任职位,从而使前两个阶段的努力付之东流。由于传统体制下人才归地区、部门、单位所有的格局没有被打破,人才流动受到诸多限制,大大降低了到位率。每年都有20%左右的考生被录用却无法到位,让考官和相关部门严重浪费人财物。
(二)缺乏科学性在我国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中,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其实绩;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评估以平时评估为基础。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首先,个人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分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级。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是公务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这一制度的效力大打折扣。
(3)公务员分类定级制度缺乏规范性。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上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标准是他们是民选的还是政治任命的,也就是用人的方式。公务员法一般只适用于公务员。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不分为政务官,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明显划分的依据不是用工方式,而是工作性质,《暂行条例》对他们都适用。人员分类的目的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那么,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在任职资格、产生方式、岗位评价依据、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哪些区别呢?目前这些区别都没有体现出来,唯一的区别就是分别是当前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管理对象。《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实行职位分类,但我国对公务员没有职位部门、职位组、职级、级别的划分,只设置了职位和级别的序列,规定了职位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应当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和岗位的责任、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分类机制具有职位分类和等级分类的特点。这些与职位分类的要求和目的相差甚远。
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管理统一、权力集中、机构严谨、关系清晰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但在实践中,其运行机制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应当适应人事行政管理的需要。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改革是为了满足多元化的公务员管理事项的需要。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必须适应人事行政发展的需要。我国的人事制度与人事管理存在许多不协调之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从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人事行政机构和管理制度入手。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这一定义决定了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不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CPPCC各级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但《公务员法》也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指导同级各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因此,现有的人事管理机构,即人事部和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已不能适应管理领域和管理权限。可以考虑成立一个隶属于权力机关(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公务员委员会,以超然的地位管理各类公务员。结合现有的各级人事管理机构,以收到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协调效果。
(2)公务员管理机构要从单一管理机构的建立逐步系统化,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机构,这是许多现代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会走的路。中国也应该建立一个系统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我国国情,体系化的管理机构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决策机关,如申诉机关,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专门决策机关,建立从属于权力机关的公务员委员会,承担决策和监督职能,即制定公务员基本法和相关重要法规;二是行政管理机构,位于政府行政系统内;第三是监督机构。
(3)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应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在建立公务员机构时,管理机构的职能也应不断完善。目前人事部门的职能还很不完善,需要完善和提高。从决策职能来看,要完善事业单位的立法和决策职能,包括公务员法规的制定和参与,制定公务员管理的统一规划和编制,以及法规实施和解释的细则;从监督职能来看,我国已设立的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监督职能,使监督制度化。除了开展多层次监管,还应与处罚办、裁定书等执法机制相衔接,形成监督处罚网络。同样,我国公务员的管理职能分配也仍然不尽合理。有些机构缺乏必要的职能,有些机构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有些机构职能交叉。更常见的是职权划分不清。合理分配职能,划清职能和权限,是完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应该明确;立法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应由不同的机构承担;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应在内容层面上区别于专门机构的职能;上下级组织的职权必须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也不能随意放权或收权。(4)改善公务员的更新机制。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更新机制,这样才能做到不断进步,辞旧迎新,实现公务员作为人力资源的良好循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1.改革就业制度。在考试和就业方面,参加的条件要宽一些。除了政治素质和基础教育的要求外,一般不应设置其他限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竞争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考试竞争录用制度的范围,增加硬性规则,减少弹性规则。强化竞争性选拔机制,拓宽入口,畅通出口,促进机关协调高效运行,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可以探索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意愿,按一定比例进行面试考核,最终录用。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对急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或特殊经历和资格的人员,专业辅助人员和临时性岗位,可以考虑政府雇员或政府文员。
2.促进交流和更新。要拓宽公务员成长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为其进步成长提供相对广阔的平台。对于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同一职务任命或者聘用的职务应当有任职期限,根据不同职务规定具体年限。再优秀的人也不应该在同一个岗位上连任三次。如果没有新的岗位安排,可以调换岗位,或者调到非领导岗位。公务员流动是在当前条件下保持公务员制度最频繁、最常用的一种更新机制。我们应该制定公务员交流的计划,并认真实施,以避免公务员交流的临时性和盲目性。制定转岗、调动、轮换、挂职等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对交流管理的监督,严肃交流纪律,对一些关键部门和岗位强制实行定期轮岗。建立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回避工作制度化。对公推公选的公务员,实行公开考核、差额选举。聘任制公务员在职务晋升中实行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民主的考核制度,构建公共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晋升奖惩。通过严格的规定,让达到法定年龄的公务员和不适合政府工作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
3.加强民主监督。要严明人事考风考纪,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扩大公务员管理公开透明,使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直接关系公务员切身利益的管理向制度、程序、结果公开。在公务员管理上,要拓展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人事”,防止“暗箱操作”,从制度上更有效地遏制腐败。切实扩大社会和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平性。尽快在公务员管理中形成一套法律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做到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