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论文
(A)追求道德或法律权威。
中国对外关系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朝,甚至更远。但作为统一王朝构建国际关系体系的实践,应该始于秦汉。秦朝匆匆灭亡,汉初被社会的萧条压垮。因此,汉武帝时期是国际关系体系形成的重要时期。
这个国际关系体系的目标是确立中华王朝的中心领导地位,确定周边国家与中国的秩序,确定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礼仪规范。其理想目标是建立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不仅在国际政治上获得最高权威,而且在伦理上获得巨大支持,成为国际正义的象征。这是把国内政治制度运用到国际关系上。
然而,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有很大不同。只要不是征服和吞并敌国,就不可能像臣民一样统治其他国家。如果说国内政治的方向是权力集中,那么国际政治的方向正好相反,是权力分散。而且,一个国家权力统治下的社会,是可以建立道德规范的。但在没有统一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形成不同的文化传统,很难建立统一的价值和道德体系。所以国际关系更加现实,突出不同国家的利益。
面对多国之间的现实利益关系,要建立某种形式的权力中心,首先要有强大的实力;其次,要努力建立国际伦理和价值观,国际伦理和价值观不像国内伦理那么复杂和理想化,而必须简洁明了,能够被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或国家所接受或理解,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国际政治权力和国际道德规范相辅相成,才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体系。除非建立广泛公认的国际道德和价值观,否则国际体系及其领导人不会稳定。完全建立在实力基础上的国际关系必然动荡不安。一旦实力平衡被打破,那将是动荡和战争。
将“德化”原则运用于对外关系。事实上,依靠文化优势和国内的政治原则和道德观念来建立国际伦理和价值观,构建国际体系,寻求长期稳定的国际环境,才是有远见的。当然,“德化”不是脱离实际的乌托邦主义。它依靠强大的国力,包括军事和经济实力,也包括外化为先进制度的文化吸引力。在此基础上,寻求建立君臣国际关系体系。换句话说,中国古代王朝追求的是具有道德或法律权威的权力,成为国际体系的领导者,承担领导责任和保护附庸国的义务,在国际争端中扮演仲裁者的角色。
因此,中国寻求建立的君臣关系主导的国际体系,比较接近西周时期周王与诸侯国的关系,而不是秦汉以后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君臣关系,这是由国内政治传统和国际关系现实决定的。诚然,中国古代处理对外关系的思想和政策,可以放在“中国”和“世界”逐渐扩大的延长线上。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其构建国际体系的努力始于秦汉时期。
(二)外交关系的理想目标——君臣关系
秦朝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抛弃了西周以来的封建制度,实行郡县制。中央权力直接渗透到地方,君权至上。同时,君权还具有来自“天”的正统权威,赋予其权力的合法性。将君权纳入国际体系,不仅可以使中国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还可以拥有道德权威。因此,在国际体系中确立君臣关系无疑对中国最为有利。
古代中国能够在国际体系中成功建立君臣关系,得益于中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对周边民族或国家,尤其是东亚地区的巨大优势。秦汉帝国建立的时候,朝鲜半岛和日本还处于部落国家众多的状态,需要从秦汉引进文化和技术来提高自己。古代中国的文化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
然而,国际关系中的君主和大臣不同于一个国家内部事务中的君主和大臣。中国的大臣是直接统治下的人,而国际关系中的大臣是所属的民族或国家,所以统治的方法不同。
“臣”就是服从的意思。但是,有个人和部落甚至国家作为单位,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尚书·九高》记载了周初的戒酒之言:
越外交服,侯殿男魏邦伯;越是心服口服的,越是住在廖白、尹姝、维亚、余伟、宗公的人。可见商代是有内服和外用之分的。《大丁羽》中的碑文记载:“早闻殷已降,殷待滇、殷正白为好”,可以相互印证。西周继承了商朝的做法,王姬内服,另一种外用。根据上述五服说,虽然内外服在空间上有所不同,但就大臣而言,内服都是周代大臣,外服大臣都是诸侯国。所以《仪礼·李嫣》中的唐家龚燕缩写为:“乡之王公大臣,地之领者为外交大臣,朝廷者为内政大臣。”秦国统一全国,朝臣扩张到全国,做外交大臣的诸侯国被消灭,个人到朝廷都是内政大臣。
值得注意的是,群服归秦的情况并没有消失。《法律问答》:“使臣(诸侯)与外藩”,[1](P229)可知除秦国外,还有诸侯国和外藩。此外,在“法律问答”中,我还看到:
1.“一个对主人不放心,想去避暑的诸侯,是不允许的。”怎么能叫“夏天”呢?要去秦就叫“夏想”。
2.“真王公有罪,罪大于过,所以赎。”怎么可能是“真”呢?不是说“真”,而是诸侯父母生儿育女等状态。可以(为什么)是“夏紫”吗?诸侯之父,秦之母,谓之蜀(也)。
3.诸侯真的是军事领袖,骑士是上级。“附庸国”的这三个定义是相互关联的。根据1条,秦时也有“诸侯”,诸侯不满其主,欲离,同时离夏(秦)。《睡虎地秦墓竹简》校勘者将“诸侯国”解释为“少数民族”,似有进一步分析。因为第三定律表明,属于夷蛮戎狄等异族的,称为“诸侯真戎”。根据第二条,一个纯粹是“附庸”的人被称为“真正的附庸”;一个诸侯可以和秦人通婚,生下来的孩子属于秦人。由此看来,诸侯国在秦之内有特别行政区,在秦之外有外国。特别行政区的人不全是外来的,但也应该有一部分是本土的。
就实际情况而言,秦统治下有一个特别行政区“道”,[2]是县级行政区划。《后汉书·五官科》记载:“郡王都说蛮夷...都是秦控制的。”据西汉记载,道教有32种。② 17可查秦代。(3)秦道主要分布在前秦国旧地,特别是陇西、蜀、北地等郡,是土著和外族杂居的地区。[3]可见,秦国对未开化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管理措施,以帮助他们逐步适应和融入秦朝。后来的朝代也继承了这种方法。
《秦律》中有一条关于道教的法律:“道官失仆或妾,收人,必赔,但未得衣,有妻。受术者依法继续食衣。”[1](P110)显然,道是受秦律支配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法律是从属国家的法律。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对这一法律的注释,诸侯国是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这一点从秦兵器上的铭文可以看出。汉朝因避刘邦隐姓埋名,改名为藩属国和古典国。诸侯国,也就是秦律中所指的“诸侯国”,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前出现的。[4]所谓“诸侯国”,《汉书·霍去病传》颜师古评论说:“其属汉而不改其俗,故为诸侯国。”关键不是改变国家原有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生活习俗,而是为秦汉服务。从实际案例来看,汉武帝打败匈奴后,“分五郡,故皆在塞外,而皆在河南,因风俗属国。”[5](P2483)说明汉朝大规模征讨匈奴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占领他们的土地,而是为了让匈奴臣服。所以匈奴投降汉朝后,汉朝保留了原来的社会形态,置于长城内外。作为诸侯国,建立了君臣隶属关系。
诸侯国可以在秦朝特别行政区的延长线上理解。当然,以部落或国家为单位为秦国服务的“大臣”不同于秦国国家机器中的内大臣,而是属于“外臣”。外长在空间上不是内外,在政治关系上是内外,这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礼仪方面,《仪礼大舍》郑玄注说:“赐三官为秩,不为内外臣。”重要的是,在国家政治上,“外交大臣不知朝政”,[6](P3185)只是秦汉诸侯国,不干预中国内政。中原王朝有保护诸侯国的责任,诸侯国对中国也有一定的义务。《汉书》中的片段;
丞相任昌曰:“匈奴有新难,宜立其为外交大臣,邀其至边。”(《匈奴传》卷九十四)
天下会孝顺贤德,天下会立志于高中之初。辽东太守约满外臣,护塞外蛮夷,不偷边;蛮族君主要见天子,不能禁止。闻一闻,答应一声。(卷95《朝鲜传》)可以知道,各国外交大臣都住在边境地区,所以他们必须准备军队,定期入朝,保卫中国的边防要塞,保证道路畅通,使其他邻国能去中国朝见他们。
(C)宗法伦理和血缘关系
君臣关系是中国古代王朝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政治上的君臣关系,就是血缘上的父子关系。《尚书·洪范》说:“天子为民之父,成了天下之王。”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父母的权力并不大。所谓“为人父母”,强调爱民如子,以德治国。直到专制主义加强后,由于国家权力的积极支持,父权制和夫权才大大加强。到了明清时期,它们与君权一起成为专制统治的支柱。所以不同时代的父子关系是有很大不同的。
早期在君臣政治关系中加入宗法制,更多的是为了通过血缘关系加强双方的联系,使严格的政治秩序富有亲情和弹性。汉朝和匈奴的关系就是很好的说明。汉初,始祖刘邦出征匈奴,被邓白挫败。忍辱转行,以宗室之女的身份嫁给可汗,双方约为兄弟。此后,和荆两代与匈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匈奴单于说:“我儿,我敢看汉朝皇帝!韩,我是丈夫。”[7](P3777)愚公,两岸约为兄弟;私底下汉献帝和匈奴单于都是翁婿。汉武帝打败匈奴,直到汉武帝宣帝二年(公元前52年)甘露,匈奴单于成为诸侯。汉元帝以王昭君嫁匈奴单于,双方在国家关系上是君臣,在家族关系上是翁婿。
从家族世代来看,通过长女的联姻,双方形成了翁婿关系,下一代成为侄子叔侄关系。在中国,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紧密结合起来有着悠久的传统。就西周而言,其封建制度是以宗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范文澜先生总结说:
在周制度中,同姓成仙,但不能通婚。这样,同姓既是兄弟,异姓多为甥舅,都有血缘关系,可以增加联系。周称同姓诸侯为叔伯,异姓诸侯为叔伯。在中国,诸侯称卿博士,改姓为叔。我想看到有宗族的庶人和没有宗族的庶人互相结婚,也保持侄儿叔伯的关系。从皇帝到老百姓,在宗法和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8](P136)西周将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度相结合,既处理与诸侯的关系,也处理多民族复杂的民族政治关系,并成功地将其融为一体,形成了西周下的“夏”。西周成功的历史经验为后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鉴。在君臣、父子、翁婿、兄弟、侄子等各种关系中都可以看到历史传统的烙印。
第二,册封、囚禁、纳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