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礼、法结合的两点及其影响

唐代法、礼、法结合的两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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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的分裂和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开始空前繁荣发展,社会各方面充满活力。唐朝的立法也是基于这一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文化土壤密不可分。《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使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念的礼法关系达到了“一个人的准确靠礼仪,但古今平等”的水平,使法制儒家化,儒家法律化,使立法思想适应具体的法律制度,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来封建王朝的立法和周边国家的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仪与法律的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法的基本内涵

(一)仪式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分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关于礼的起源,学术界有“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习俗说”等争议,其中“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即“礼源于祭祀”。俗话说“国之大事,在于祀与役”,即古人认为祀与役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两件大事。中国古代从夏商时期就有“礼”,在周公旦逐渐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系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敬”成了“礼”的基本内容。自西周以来,礼获得了礼仪、道德和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礼”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了西汉时期,随着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了唐代,“礼”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以礼为本”,儒家思想给唐律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二)法律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士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在原始社会,氏族和部落之间有军事征服和兼并的战争。因为这种战争需要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行为准则,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的原始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是最早的惩罚。普通法律就是由此逐渐演变和转化而来的。因此,原有的法律往往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条的重要来源。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刑”的。西周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罚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唐代法、礼、法结合的两种表现

礼仪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准则。礼是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指导性规范。他们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教育人民,指导人民做什么。法律作为一种惩罚规范,主要是惩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不要做什么。礼与法作为* * *规范,当然与调节社会关系有关,但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和矛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礼的差异性与法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里所说的礼的区别,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与代表维护封建统治基础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引发的礼法冲突。一方面,唐朝统治者期望加强中央集权,牢牢控制生杀大权,禁止百姓血亲复仇,但这与唐朝强调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纠纷方面的差异和冲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发展一直处于不断冲突和融合的过程中。到了唐代,礼法结合已经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所体现。

(一)议、请、减、赎、官制度与礼法结合的“十恶”制度。

为了解决法律的“穷礼”与“普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唐律规定了对贵族和官僚进行审判和惩罚的特殊程序。“议”就是“八议”,规定当八个特权者犯下非十死罪时,皇帝可以召集所有大臣商议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要求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功勋以上、五品以上的官员。上述人物如犯绞杀罪,将直接上报皇帝裁决。“减”即减轻刑罚,主要适用于应当“请”的人的亲属,以及犯有七级以上官员流放以下罪行的人。刑罚可以减一级,但死刑不能减。“赎”即用铜赎罪,也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层。官制规定,官货和爵位可以打折,分为学徒和流放两种处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实是深受儒家思想,即“礼”的封建等级秩序的影响,同时将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实现封建等级秩序与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还规定了十恶,对谋反、叛逆、恶逆、不道德、不敬等十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纵观十大恶,无非是严重威胁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无论是议、邀、减、赎还是官制,都必须按照通常的法定罪来处罚。这其实是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很好体现。唐律一方面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法之差,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律普遍化,解决了礼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和冲突。

(二)复仇中的礼法结合。

复仇作为礼法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成为整个唐代悬而未决的问题。按照整个唐朝的复仇之书,如果从礼记上来看这件事,自然是不* * *与仇人同归于尽,按照法律,凶手是要偿命的。伦理和法律是帝王治理万民的基础,但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那是违背伦理的,但是如果允许复仇,那恐怕人家就要靠法律来滥杀无辜了。所以最好规定,如果有复仇者,由下尚书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讨论并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经法两不误。可以看出,唐律最后酌情处理了复仇问题,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它只能根据案件事实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寻求礼法的最佳结合。

当然,礼法结合在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体现,比如同居为隐的原则。一方面肯定告知犯罪亲属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谋反、叛乱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隐瞒原则,以维护封建统治的基础。另外唐律中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地方,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

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文化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议制就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的。唐律因其完备性和科学性成为封建法典当之无愧的代表。《唐律简论》礼法合一,法制为儒家。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朝以后,历代立法基本都源于唐律,宋朝“因唐律、唐令、唐风、唐式而随时得与失”。忽必烈统治时期,元世祖也参照唐宋制度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受唐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中,法制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强大的影响。朝鲜、日本等东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高丽法和大宝法,受唐律影响很大。可见,《唐律》不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在中国后来的封建法律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周边国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之一。

四。结论

“德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运用礼法伦理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礼法并举全面治国,符合国家发展的规律。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的成熟产物,在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积累了前代丰富的经验,从而使法制不断儒家化、儒家法律化,不断解决礼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最终达到礼法合一的目标,礼法并举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当之无愧的代表。它不仅为当时唐朝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提供了蓝图,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

《左传》出版十三年。

[2]《辽史》卷61《刑法》记载。

[3]《全唐复仇》卷五四九。

[4]《宋代刑法史志》。

[5]元史高之瑶传。

[6]略论唐律与名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