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浙大副教授被判抄袭会怎样?
事实上,原告黄(现就职于律师事务所,爱丁堡大学博士)为“博士论文抄袭”一事坚持了11年,最终维权成功,实属不易。
黄在爱丁堡大学读博士,王超在钢城大学读博士。他们经常通过电子邮件交换学术信息。2011黄发现王超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其博士论文的很多内容与自己的草稿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可能是因为黄曾将草稿发给王超。
王超给黄发了一封邮件。
王超给黄发了一封邮件。
2013,黄开始向投诉王超抄袭。HKU也承认了王超的抄袭行为,该论文已从学校官网上删除。我去。就这样吗?一个正常人都会觉得处理太轻,何况是黄医生,于是把王超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赢了。
2022年6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王超博士论文抄袭黄论文观点,侵犯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王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15000元。
这样的判决属于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完全合理。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某市版权局的《关于如何认定抄袭的复函》,“抄袭”的定义是“窃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发表”。
论文属于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自己的论文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论文抄袭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肯定是抄袭。王超教授未经原作者同意,摘抄、复制原论文内容。这不是明摆着侵犯版权吗?《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文字作品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但论文抄袭还涉及行政责任。目前学校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或处分,只是暂停王超的教学工作,可能正在接受调查。
教育部《学位论文造假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学位论文造假,其中一条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发现诈骗怎么办?第七条规定,申请学位的论文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已经取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而且对公众也是如此。自执行之日起至少3年内,所有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受理抄袭者的学位申请。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位申请人是学生,那么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的处分;在职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按照这个规定,大学是否应该给王超教授行政责任,撤销他的博士学位是否合理,应该公开。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现在我们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有了明确的论文抄袭判定标准。按照这些标准来看,没什么问题。既然抄袭他人论文,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况且法院已经判决了,该是学校应诉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