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讨论文件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将所有企业会计制度分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前两项制度已经实施,后一项制度正在制定中。对此,我们研究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和关注点,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一、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1。实施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根据《暂行规定》的标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型或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能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 54 38+0]62号)和2002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仅限于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小企业。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小企业是否一定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制执行还是替代执行?在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据此,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是,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替代执行的政策是适当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征是可以整体考虑的,只要企业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一项会计制度;目前,许多小企业实际上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实施替代实施政策,这些小企业不需要改变其会计制度。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入手,也要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样,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标准,但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必须执行,有条件的也可以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当然,也要考虑外商投资小企业和国内小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上是否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即也应实行替代执行政策。此外,根据财政部“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外,新设立的企业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的规定,建议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与正常界定的小企业一样,执行替代执行政策。2.企业规模变化引起的变化和调整由于企业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性,用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和总资产在不同时期都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和总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期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分类标准,许多中小企业会在不同年度甚至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间变更企业规模所有权。年初是中型企业,年底可能变成小型企业;年初的小企业,年底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但如前所述,企业通常只能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指标值对照标准值,在年初判断企业规模,以此来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能否执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年末企业规模较年初发生变化时,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否需要改变和调整?具体来说:(1)如果年初是中型企业,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小型企业,年末可以按照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调整吗?如果可以调整,在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部分是否需要追溯调整?(2)年初,是小企业。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末无论企业规模是否发生变化,都无需调整;如果年内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为中型企业,年末是否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根据“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样企业前后的会计信息才能相互比较。因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原会计政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才会受到影响,企业才有理由变更会计政策。据此,我们认为,如果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无论企业原来的规模或以后企业的规模如何变化,都应严格限制会计制度的变化;如果原来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年末企业规模已经达到中型企业标准,不适宜按照当年年末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和调整,但下一个会计年度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考虑到制度转换的规定,建议下一年度企业无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并进行调整。3.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制度的调整由于界定小企业的对象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企业,因此企业集团中成员企业的规模可能存在差异。最常见的是母公司是大中型企业,部分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为了控制行业风险,满足经营灵活性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采取“集团整合、法人分离”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的经营需要注册子公司,产生了大量母子公司均为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由于对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大量中小企业徘徊在标准的临界点附近。有些投资公司总资产很大,但由于员工人数少,被定义为小企业,可能会出现母公司规模小、子公司规模中等的企业集团。上述现象反映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上,表现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和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那么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该如何统一会计政策呢?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1)如果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这些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2)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小企业的,无论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均以母公司会计政策为统一标准,子公司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个别会计报表,按照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合并。(3)母公司为小企业且子公司中有非小企业(如中型企业)的,非小企业子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一致,只需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但是,在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母公司是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调整不同会计制度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和其他《小企业会计制度》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二、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1。谨慎性原则的适当运用根据会计通则,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会计估计的滥用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丧失。《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有限,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金额等会计估计无法准确把握,也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了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注意该原则的恰当运用。我们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允许小企业采取直接核销法核算资产减值;没有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如果存在大额减值和预计负债,则以报表附注披露的形式代替。2.会计处理与税制的协调很多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税务调整,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保持一致,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调税真的可以避免吗?不是这样的。毕竟财务会计和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范。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1)对于永久性差异,不宜假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或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通过设置“税后支出”、“税后收入”等科目直接收取,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因为税法允许费用在税前列支,但限制了收费标准,如业务招聘费、宣传费等,所以在发生时能否全部或多少股在税前列支并不确定,要到年底才能确定。所以发生时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账户。即使计入当月,也可能要转回下个月。它在年内始终处于一个变量,人为地增加了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简单化,但客观结果却良莠不齐。但对于一些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如凭证手续等,企业在执行中往往会出现与税法规定的偏差,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仍有纳税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标准和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不同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和地区的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相同,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化或调整。因此,企业不可能按照税法的规定提前执行。无论如何,税收调整项目总是存在的。(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纳税法下,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入”科目来设想会计处理完全符合税法规定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确认的时间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的费用项目(如开办费),后期会计不需要确认或确认的费用金额实际上小于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在税务影响法下,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和跨期分配程序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试图找到一条符合会计处理和税收法规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没有必要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地减少(但不是消除)时差,简化时差的核算程序,才是明智的选择。所谓尽可能减少计时差异,是指在不违反会计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尽可能与税收法规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替代方法。比如(1)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据实入账的方法,那么时间性差异就消除了。(2)开办费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增加一种符合税法规定的替代方法,即分五年摊销,小企业可酌情自行选择。(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原行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小企业倾向于采用税法允许的标准来逃避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因素自主决策。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与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即只作原则规定,以便小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替代选择。当然,为了防止小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调整账面利润,也可以对折旧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尽可能与税制保持一致。(4)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不一致。如果可以考虑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可以减少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造成的时间性差异。关于简化会计程序的时间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能采用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即应纳税额法和税务影响法。如果取消税收影响法,将只采用应纳税额法。3.会计科目的简化和一致性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企业确认、计量和记录各种交易或事项的要求。按照小企业的定义标准,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它们只是员工人数较少、年销售额较小或总资产较小,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大中型企业有本质区别。比如一个小企业,可能有投资关系,甚至有子公司,所以需要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来核算投资。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再加上企业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很多中小企业在规模上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原则应该是:在企业会计制度框架内,尽可能保持一致,确需简化或取消的,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因规模变化需要变更会计制度时调整会计科目的难度,便于合并会计报表时统一调整不同的会计政策。因此,建议:(1)取消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很少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待转让资产价值、归还投资、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2)取消小企业会计程序简化或变更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八个科目,以及“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3)合并部分小企业时无需划分过于明细的交易或事项对应的会计科目。比如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设置“营业费用”科目,而不仅仅是“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4)保留小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可能发生的相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4.现金流量表编制的选择性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规定》,企业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企业是否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就目前小企业的执行情况来看,大部分不具备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基础。许多小企业仅在年末编制这一报表,以应付审计或报告,而有些企业依靠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从而使这一报表中的数字实际上具有统计性质。从小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来看,由于使用者较少,对报表提供的信息关注较少。事实上,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了一个摆设。从企业内部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现金流量信息普遍受到高度重视,但提供这一信息的现金流量表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现金流量表并不一致。企业往往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来源和去向,编制每日现金流量表或每月现金流量表,而这些报表会泄露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因此企业不愿意披露。可见,小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现金流量表,不仅操作难度大,实际效果也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倾向于采取替代政策,即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