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引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探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经济法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此,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多年的深入研究,但许多观点仍不能统一,因此有必要再次探讨这一问题。

一、经济法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内一些学者专家对法律原则的定义,这里所指的原则是各类法律法规最根本、最基本的准则,具有稳定性和全面性。由此可知,指导经济法的规则,适用于整个经济法实践的原则和理念,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合法性、普遍性和特征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本质。对于这三个要素,我们作了如下阐述:

(1)合法性。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制能够科学合理地实现其体现经济法权利义务的要求和内在特征。在开展执法司法工作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性质可以作为操作依据。就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而言,合法性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处理。判断它能否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看它是否会导致上述的法律后果。

(2)普遍性。在经济法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得到运用和渗透,它将指导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同时也保证和促进经济守法。这是经济法基本规律的普遍性。

(3)经济法的特征。可以说,经济法的独特准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使经济法的特征显著显现,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做的工作。可见,有些一般法律原则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强制原则等。

理解经济法的定义有助于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指根本原则,不同于具体原则。总的来说,在中国经济法的总则中,总能找到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则和法律。其主要立法目的,首先表明基本指导思想是什么;其次,它为经济法中的每一个具体规范提供了明确的纲领;最后,也为经济法的实施指明了方向。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国家用来调节和干预社会经济的不同种类的经济法规的综合,对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经济司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应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人民群众和工人阶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和改造的要求都体现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因为它出现的较晚,对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及其原则的确定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人们往往把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宪法原则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不可取的。可见我们还没有真正理解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特点。经济法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所使用的基本规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合法的,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规范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其固有特征是有限性和稳定性。同时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可更改。不同类型的原则决定了其不同的适用范围。[1]

第二,如何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为了使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独创性,有必要根据既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探索和细化。总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固有属性,又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合理性。有几个主要标准:

(1)法律规范化。目前,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等同于经济学基本原则和概念的现象,提出了法律规范化的标准。法律的三要素是法律规范,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法律的规范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在经济领域的立法特征可以在后面显现出来。

(2)高度的抽象性。要想在经济法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一部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内在特征总是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来。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与普通的法律规范有很大不同。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高度抽象。

(3)特异性的标准。说明经济法的内在本质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定性。国家用来干预经济的法规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决定的要求,在理论上体现经济法的特殊性。可见,其他部门的法律不能视为经济法,只有经济法才能包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通用标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正是这种普遍性,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别于经济法的其他法规。首先,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此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用于经济法的整体范围,宏观调控法、市场调节法和经济法的一般理论都包括在内。

(5)导向与价值。价值导向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这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重要标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意义和精神通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得以体现。因此,经济法价值与法律的整合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意义也由此体现。此外,经济法中的最高规定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经济法在成文法中的局限性,对法院运用的一系列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原则

1.经济法的协同履行原则

与传统的效率观不同,经济法的协调绩效原则不仅分析投入和产出,而且根据既定目标评价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结果。可以说,个体经济利益发展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利益是目前经济法协调履行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经济总量的提升、科技的进步、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是经济法协调履行原则的追求目标,这些目标需要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不可否认,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正如亚当·斯密学派所说,“每个人改善自身处境的自然努力是如此强大,它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使社会富裕和繁荣。”这意味着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一定会促进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但无论从实证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都存在缺陷和局限性。一般来说,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经济效益差不多。个体经济效益的积累可以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发展和进步,但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不是由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决定的。[2]

在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范围内,经济法协调利益原则的出发点是全社会的经济利益。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整体经济结构和社会总量的手段,使资源得到科学调节和有效优化,自由市场经济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危害也会相应减少,整体经济效益会得到提高。

2.经济法的协调与公平原则

从经济发展的微观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整体经济系统的均衡发展,原材料、资本、劳动力、科技等都会以利益为目的从低利润向高利润发展,那些以保护公民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公共行业也就恰好变成了低利润的行业,这样社会保障和公平体系就会受到损害。

优胜劣汰一定会成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少数实力强的竞争者会获得越来越多的财富和资产。为了维持巨额利润的长期存在,它们会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同时也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公平权利和正当的社会福利。这样,市场经济的主体利益就会极度失衡,社会矛盾就会激化。在能够保障公平竞争的民商法中,自由竞争的危害依然存在,因为市场参与者的资本实力、技术装备、文化修养、信息含量、市场地位等在传统落后的民商法中被忽视了。传统民商法将不同的市场参与者视为同一条线上,给予相同的限制和保护,这也带来了竞争的不公平。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在这种情况下,私法的缺陷没有得到调整,不公平竞争会在表面的机会平等的掩盖下愈演愈烈。因此,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产生和完善的核心价值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3]

经济法高度重视形式公平,市场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都会公平对待,但经济法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目标是真正的公平。经济法重视个体差异,根据特定的标准划分市场主体,在明确分析个体差异、经济主体的资金状况和涉及的技术量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公平感。

(1)对具有独特技能、优势、市场地位和条件的市场主体尽更多的法律义务,是经济法公平协调准则的要求。

(2)一些能力较弱的主体会受到经济特权的伤害,公平协调的经济法准则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保护。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主体,但消费者被赋予了过多的权利和义务,民商法中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权利被打破,从而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如果消费者被销售者欺骗,可以要求赔偿,体现了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虽然销售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形式上享有不平等的权利,但它恰当地表明了经济法对传统民商法错误的纠正和完善,促进了自身的发展。[4]

第四,总结

一般来说,经济法的两大原则是公平竞争原则和适当干预原则。一方面,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要求得到了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也得到体现;另一方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精神、价值和内在含义已经融为一体。私权和公权统一在这两个原则中,也表现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