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1)工资、奖金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入;(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财产范围。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划分原则:
1,分段程序如下
首先,要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财产范围,应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会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 * *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财产分割之前,如果一个“小家庭”和一个“大家庭”共同生活,尚未分居,首先要进行财产分割,严格区分夫妻之间的* * *相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夫妻之间的* * *相同财产。其次,夫妻分割的是同一份财产。夫妻分割同一财产时,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判决,即双方先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让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判决。
2、把握细分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法保护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这一条的规定不全面。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除了这一条,还必须把握其他原则。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夫妻分割财产时,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双方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当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中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平均分割。当然,夫妻在偿还债务的义务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暴力等引起的离婚案件。,夫妻在相互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然,也要保证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虽然要遵循夫妻平分,但并不意味着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将夫妻财产一分为二。一般来说,女性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都弱于男性。因此,对女性进行适当的护理是非常必要的。照顾孩子的利益也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财产时,应注意方便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要保证分割后能充分发挥效用,不降低价值。不能分割的,应当以固定的价格补偿给对方。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财产时,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不得分割家庭财产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不得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