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种文化现象为例谈中西文化差异
摘要:中国现实文化的特点是爱面子和人情。在这种文化中,法律的执行很难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从而形成一种预期成本很低的“违法只是受罚”的社会心理。西方文化中有效的制度在我们的文化环境中不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完善税制的方向不是所谓的国际接轨,而应该更多地遵循国情原则。国情原则不仅要求以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要求关注中国的现实文化,寻求能够在中国现实文化中有效运行的制度及其管理方法。就是设计一个让面子、人情、关系失效的制度,也就是把面子、人情、关系对立起来的制度,让制度得以执行,让制度所体现的效率、公平的理想得以实现。
关键词:税制改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西方文化,中国文化,比较文化
人们普遍认为,实施世贸组织规则的过程就是体制和管理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与国际标准接轨意味着与西方接轨。经济体制和税制应该采用西方模式。似乎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做的事,只有中国能做(即使西方发达国家某个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西方国家没做的事,中国也做不了。实践证明,这种改革决策思路,完全照搬西方理论和制度的做法,不仅解决不了中国的现实问题,还会造成后患无穷。中国的经济改革,包括税制改革,只有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国情原则为首要原则,才能取得成功。国情原则既要求以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出发点,又注重中国现实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差异。
一,西方税制模式及其有效运行的文化基础
(一)西方税制模式
西方文化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税收制度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此,笔者只想分析对我国税制有重要影响的两项制度,即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说明它们只有在西方文化环境下才能有效。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采用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传统流转税和重复征税的弊端。允许纳税人购买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增值税克服传统全价流转税各种弊端的基本机制。进项税抵扣制度如何运作,是决定增值税改革成败的最关键因素。进项税抵扣可以基于账簿记录(账簿法),也可以基于购货发票记录的数据,即发票法。发票法的特点是以有特殊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唯一凭证。在依法全面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的条件下,对增值税系统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他们都有权凭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的抵扣,也有权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将本阶段积累的增值税全部转移给下一阶段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最终将税款转移给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从而使最终消费者以外的纳税人,即所有生产经营者都不是最终消费商品或劳务的纳税人,无论其生产经营形式是纵向联合的全能企业还是横向联合的专业化合作企业,都处于相同的纳税人地位——都是征收和汇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负担者。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负担与其经过的生产经营环节数量无关,从而解决了传统全价流转税和重复征税的弊端。此外,凭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机制也在纳税人之间建立了自动交叉审核机制,抑制了偷税漏税行为。如果实行账簿法,就无法建立其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链条。
(1)但就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他们仍然严格遵守税法,使用增值税发票。虽然没有全国统一印制发票,在发票上加防伪标识,也不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叉审核,但是利用发票偷税漏税的情况仅限于极少数不法商人,远不是偷税漏税最严重的事件。《发票法》操作可控,而且相当简单明了,成本低。因此,增值税成为一种征税成本低、自动运行的良性税种,既能为国家获得稳定的收入,又能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不公平效应。但如果纳税人未能自觉守法,只热衷于用发票做文章,却想在不交税的情况下获得抵扣,偷税漏税现象普遍,那么增值税要么成为征税成本较高的税种,要么不适合实行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可以借鉴,但实施效果差别很大,只能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解释。
2.年度综合征收、自行申报、源头扣缴、重点检查、违法处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西方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或家庭为主要纳税单位,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对其扣除法定可扣除费用和生计扣除后的全部年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少数国家)。但为了保证税款入库平衡,方便纳税人安排经营和消费活动,均实行源头预扣和及时(如季度、月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源泉扣缴适用于经常性、周期性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工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时预缴。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以年度收入扣除费用和生计扣除后的余额为基数,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源头代扣代缴的税款与实际必须缴纳的税款不一致。纳税年度结束后,必须进行总清算,多缴少缴。一般的清算方法是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按照税法规定填报所得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各项所得,自行计算其收入总额、允许支出、个人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务征收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查或审核,通常采用抽查的方式。只能随机选择少量的申报表,否则征税成本太大。因此,个人所得税能否普遍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否自觉申报纳税。
(2)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可能集中力量处理少数逃税者,从而实现重点检查,对逃税者进行严厉处罚,引起震慑,促进纳税人守法。这样,自行申报制度的运行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个人所得税也就成了税务稽查控制下的自我检查、自我申报制度。也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成本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如果因偷税而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从而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必然是法不责众,抽样审计和重点检查无法进行,而普遍检查又因为税收成本高而无法实施,自动申报制度无法运行,宽税基、累进性、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也就无法成为现实。
(二)西方文化的主要特征及其对税制选择的影响
上述两种制度安排及其有效运行,决定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既基于发达的市场经济,也基于西方独特的文化。很多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实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纳税人自愿申报、税务局重点检查的办法,但只有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得最好,达到了理想的程度。规范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既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也是根植于西方文化土壤的产物。
广义的文化概念包括人类活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成果。然而,本文采用了一种狭义的文化概念,将文化定义为由一个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主流价值观、行为和规则组成的道德传统。西方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有着非常不同的文化。本文所指的西方文化,是指主要起源于英国和德国并继承和发展起来的道德传统,包括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处事规则,特别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和机制,也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特征如下:
(3)在我们看来,赚钱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赚钱是为了消费和享受。但根据韦伯的分析,构成资本主义精神的恰恰是把赚钱作为终极目标和天赐义务。人不赚钱是因为没钱,人不工作是因为穷。一个人活着是为了事业,而不是为了生存。韦伯这样认为
似乎违背常识的精神气质才是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才是人生成功的最高检验标准。
2.价值是从内部渠道获得的,而不是别人的评价。西方人不像中国人那样太在意别人的看法和评价,就是太在意“面子”。西方人在追求经济利益和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更注重直接性和一致性,较少支持面子,忽视实际情况。它的特点是更多的个性和创新,更少的服从和遵从权威;提倡个人通过合法斗争获得社会地位、少依赖势力、攀比、浮夸、过分注重形式主义等社会心理并没有成为文化的主流因素。
3.追求经济成功的手段是建立在严格核算基础上的理性,在生活和行为上具有注重准确性的特点。这就导致了对效率的普遍强调,也就是对节省时间和比较投入产出的强调。理性核算的普及,使得西方人对价格信号敏感,经常斤斤计较。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基本符合事实,形成了注重质量的经济运行机制。
(4)在西方文化中,除了激烈的经济利益竞争之外,还有一种广泛的基于信任的合作关系,这既是一种自私的文化,也是一种以社团为纽带的合作信任的文化。如果市场经济只有竞争,没有信任和合作,这种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
西方人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人生的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使得西方人更加注重互利和长远发展,讲求社会性、信用和诚实。重视成本的概念,对经济领域的价格信号敏感。当这种传统带入政法领域,就变成了讲究准确、确定,制定法律,做事情,考虑细节,深入思考,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律是详细的。无论实行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都是非常确定的,任何事情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法律的可行性更大。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西方人的个人,甚至家庭成员的利益都界定得很清楚,重利轻义,重理轻情。西方人说话做事直接,对人情不感兴趣,不怕丢面子。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毫不留情地捍卫自己的利益来形成民主意识、民主行动和民主制度,法律成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和最基本的原则。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可以有效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首先得到有效遏制。税收管理和纳税都讲究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人情”,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的执行和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严格的,一般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他们没有在法律问题上说情拉关系的习惯。这种情况下,违规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普遍存在恐惧心理。一旦发现偷税漏税,可能会被罚得倾家荡产,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税务人员处理税务案件也非常认真。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纠纷不是通过协商或“领导”干预来解决的,而是由独立的审查者和法院来解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明确和有保障的。虽然偷税漏税屡禁不止,但由于严格的税收执法、对偷税漏税的严惩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普遍的守法观念和偷税漏税的耻辱感已经确立。这样,因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大多数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法,即自觉依法使用增值税发票(不统一印制和加防伪标识)或自觉按时申报收入。逃税仅限于少数人,远未普及。这是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和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
第二,西方税制模式与中国独特文化的不相容性。
(一)西方税制模式在中国的无效性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的失效。在65438年至0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彻底抛弃了账簿法,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发票法,设立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发票管理上制定了比西方国家更严格的规定。据说纳税人要经过18的程序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条例》就和《增值税条例》本身一样长。运用现代高科技,不惜一切代价,加强管理措施。为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已有65438000多名罪犯被判处死刑。然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严重的不公平,使得增值税设计的初衷难以实现,税法的规定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差甚远。
5]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在传统的流转税制度下,只能通过隐藏销售收入来偷税漏税,但现在除了这种方式,还增加了专用发票。
在西方国家成功实施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在中国遇到了难以解决的突出矛盾。操作效果不好,但是成本很高,使得增值税非常复杂,没有西方国家简单、逃税少、收税成本低的优势。看来,凭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制度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管理(管理越严格,成本越大),还取决于纳税人自觉守法,自动运行法定制度。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一种普遍的、违法受罚预期成本很高的社会心理和机制,而这种心理和机制目前只能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抽样检查管理不力。个人所得税要想广泛推行,成为主体税种,由于纳税人众多,不可能实行像流转税管理那样的专账管理方式,而必须实行纳税人自愿申报,税务局抽样检查的方式。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普遍征收自然是基于纳税人的自愿申报。如果不能建立或实施纳税人自愿自觉的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就不会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要让纳税人主动申报,必须解决三个相关问题:一是纳税人不愿意申报怎么办?二、申报金额过大怎么办?第三,纳税人申报了,但申报是假的怎么办?
解决纳税人不愿意申报的问题,逻辑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将宣言与社会福利联系起来。他们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将来得到的好处就越多。但这是建立在全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的,目前还很难实现。即使一些地方有比较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纳税人也会权衡自己没有申报的利益和自己从社会保险中获得的利益,更富裕的人选择不申报可能更有利。第二种方式是让不申报的人闹起来,让不申报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让纳税人不敢不申报,但这个条件目前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广泛实施,一方面要求每个有收入的人都进行申报,建立一种强制或激励自愿申报的机制;但另一方面,征税成本很大,申报额过大,尤其是小额收入申报额过大,不仅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或调节目的,还大大增加了税收成本,使得税务局做了很多无用功,甚至无法应对。所以考虑到税收成本,申报的金额一定要有限制。理想的状态是高收入者申报,低收入者不申报,但是如何确定谁是高收入者,谁是低收入者,也是很难的。
解决虚假申报问题难度较大。哪些申报单可能是假的?发现大额申报表不实怎么办?普遍审计超出了税务当局的能力。如果只进行少量的抽样审计(如西方发达国家),就会助长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
以上三个问题都不是加强管理就能解决的,即使采用高度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也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这说明申报只能靠自觉,单纯靠管理很难成功。
因此,在西方国家可以操作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制度和个人所得税自愿申报、税务局重点稽查征收的模式,在中国很难成功。根本原因是实行这样的税制模式与中国的现实文化格格不入。
3)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
14.1.低税负政策。负担政策首先体现在税率上,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税负设计的核心问题,而且对税制的运行具有关键影响。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各种收入的货币化、记账化程度不高。即使加快改革步伐,这种情况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只能主要针对账面上取得货币收入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率定得太高,纳税人会觉得牺牲太大,不公平,这往往会促使他们选择隐性收入(比如要求更高的实际利益而不是过高的工资),或者在合同中要求税后净收入。当今社会,能获得高额账面货币收入的人一般都有一技之长,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将个人所得税转嫁给雇主往往是成功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高税率尤其是高边际税率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应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这必然要求实行高税率和多级累进税率制度。实践证明,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高税率和多级税率制度往往难以实施,难以实施的税制无法实现其既定的调节目标。纳税人对税制的总体看法是决定税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一旦纳税人普遍觉得老老实实合法纳税太重,这样的税制不可能长期存在。因此,要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在负担政策的选择上也应遵循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低税率使纳税人在纳税时不会感到太大的牺牲,有利于自觉申报纳税,减少收入的隐瞒,为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和统计信息库做好铺垫。经过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们可以形成一个详细、真实、全面的关于个人收入的信息库。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目标和征管效率的提高是以全面、系统、真实的信息为基础的。低税率容易扩大税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以源头扣缴为主体的多元征收方式。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应该是中国式的,以源泉扣缴为主,模式既不分类也不综合,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混合制。大多数纳税人适用未分类征税和源头预扣。实际上是对目前实践中的定额或定额征收方式的改进和合法化。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应该允许多种征收方式并存,规范征收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并存。要认真研究基层的实际征收方式,按照去粗存精的原则,将其合理有效的内核吸收到税法的规定中,不能谴责为不规范的做法,一概取缔。但是,税法应当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比如比较发达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可以和社会保险缴纳挂钩。第一种方法只允许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计入成本,取消了标准工资扣除法;第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仅与社会保险税挂钩,还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挂钩。代扣代缴时,单位来源还应向纳税人开具税票,按照个人社会保险账号在其账户中记录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原则上,缴纳个人所得税越多,享受的保险待遇就越多。其他欠发达地区可以实行定额或定额扣除或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其他更有效的方法。
3.针对高收入群体的最低税收制度。为了解决工薪族之外的高收入者(如明星、商人、政府官员、著名教授)的征管难题,笔者建议实行有中国特色的最低税收制度或管理办法。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私营企业主年营业额或职工工资支付额或营运资金额,并根据行业盈利情况,按地区确定最低税基;演员、运动员等。根据抽样调查的年收入进行分级,并确定不同的最低税基。他们选择纳税后,会向社会公布。如果一级行为者选择二级以下的税收水平,就会自我贬值,形成约束;政府官员可以根据级别综合考虑官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收入来确定最低税基;知名教授和其他名人也通过对他们的所有收入进行抽样来确定一些税基水平。等级确定后,自行选定,按5%的最低税率征收。如果纳税人觉得按照这种方式比按照标准的申报方式多交了税,可以选择申报方式,多交的税款可以退还。
参考
(1)政府会计事务所(GAO),1998,税务管理:全国个人纳税人国税局审计及刑事执行率评估,GAO/GGD,99,19,1998。
(2)J. K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维京出版社,1962。
(3)艾伦。a .泰特《增值税的国际惯例与问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④曹晋卿《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5)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6)《弗朗西斯·福山的信任》,海南出版社,2001版。
(7)金著《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8)最大。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
(9)钱穆《民族与文化》,新亚书院,1962版。
(10)《比较税制》杨斌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
(11)杨斌《西方增值税的不可能性与中国增值税的制度设计》,《管理世界》第3期,2001。
(12)杨斌,西方个人所得税的不可能性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管理世界,2002年第7期。
(13)张春安管理中国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14)中国税务学会完善增值税课题组,《完善增值税研究报告》,税务研究1999,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