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系统内故障?

事故和障碍

5.1人身事故

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人身伤害或死亡(包括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下同)发生在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

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在本规定的统计范围内。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为职工自身疾病所致的,不计入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私活”职工伤亡不算电力生产伤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算“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任务由上级(包括组长)安排;

(2)特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以谋取私利为目的。

5.1.1.2职工从事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发生单位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员工(包括司机和乘客)从事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发生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判定我方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我方员工伤亡的,视为电力生产事故。

动力生产区内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挤压、掉落、碰撞或者翻车;开车时人上下车;跑车造成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我方承担“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类别填写为“车辆伤害”。

员工下班乘坐公司公交车、参加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交通事故不视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单位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工程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商、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没有完整的记录;

3.在危险生产区域作业,事先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相关安全措施不协调(包括在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是否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是否配备兼职安全员。

危险生产区是指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重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伤等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5.1.2人身事故分类

5.1.2.1死亡事故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导致3到9人死亡的事故。

5.1.2.3一般伤亡事故

造成1至2人死亡的事故(包括多人事故中的轻伤和重伤)。

根据劳工部文件第48条。1993九月劳办(1993)第140号职工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须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按死亡计算;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上报,重新统计;轻伤到重伤也是按照这个原则上报和统计的。

5.1.2.4重伤和轻伤

没有人死亡的个人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按照1960老护九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轻伤事故是指受伤员工已经超过一个工作日未上班,但还不够严重。

5.2电网事故和障碍

5.2.1特大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5.2.1.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的供电减载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

电网负荷减少供电负荷

20000MW及以上20%

30%或4000MW以下10000 ~ 20000 MW

40%或3000MW以下5000 ~ 10000 MW

50%或2000MW以下1000 ~ 5000 MW

电网负荷是指事故发生前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负荷。

当电网减供负荷影响多个省级电网时,电网负荷按南方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电源减载负荷的计算范围与电网负荷的计算范围相同。

5.2.1.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少供应负荷80%及以上。

大城市是指市区及其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市区减供负荷是指市区减供负荷,不包括市所辖的县或县级市。

5.2.2重大电网事故

不构成重大电网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5.2.2.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的供电减载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

电网负荷减少供电负荷

20000MW及以上8%

10000 ~ 20000 MW以下10%或1600MW

5000 ~ 10000 MW以下15%或1000MW

20%或750MW以下1000 ~ 5000 MW

1000MW以下40%或200MW。

5.2.2.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少供电负荷40%以上。

5.2.2.3中等城市减少60%或更多的供应负荷。

5.2.2.4小城市减少80%或更多的供应负荷。

5.2.3 Class A级一般电网事故

不构成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A级一般电网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值之一:

电网负荷减少供电负荷

20000MW及以上4%

5%或800MW以下10000 ~ 20000 MW

8%或500MW以下5000 ~ 10000 MW

1000 ~ 5000 MW以下10%或400MW

低于1000MW或100MW的20%。

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和自动安全装置运行解列。

5.2.3.2变电站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被迫停止运行。(A级一般电网事故)

强行停机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停止运行,或按规定不能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5.2.3.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导致以下情况之一:

(1)装机容量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2Hz且持续30分钟以上;或频率偏差超过50±0.5Hz,持续时间大于15分钟。

(2)装机容量小于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5赫兹并持续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过50 1 Hz,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

(3)电压监测控制点的电压偏差超过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并持续2小时以上;或电压偏差超过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10%,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与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总容量。

在调度中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超过限值(上限或下限)2小时以上,也适用本条。

5 . 2 . 4 B级一般电网事故

不构成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B级一般电网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电网失稳。(B级一般电网事故)

电网不稳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运行的电源失去同步或同一电网中因大或小的干扰而导致电网电压不稳定。一旦电网失去稳定,无论是否采取自动措施,无论是否恢复稳定,本条均适用。

5.2.4.2省间500千伏(含香港400千伏)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电网异常分成三片或三片以上。

本条适用于每一个电网,不管它是否引起电网负荷减少。本文中的三件不包括装机容量为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独立运行的件。

5.2.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20kV及以上母线、联络线、变压器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动作;

(2)电网输电断面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稳定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65438±0.68小时,导致电网安全等级降低;

(4)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1小时以上,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2小时以上。

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是指能瞬间切断整条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

非计划停机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状态,而非计划停机。

电网安全等级降低不仅包括电网低于安全运行标准的情况,还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计划被迫修改以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标准的情况。

本文中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是指由于故障(包括停电)导致自动化主站系统的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员无法使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本条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是指调度专用通信系统不可用(包括停电),导致调度机构与所辖三个或三个以上厂站之间的调度通信中断。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为B级的5.2.4.5其他一般电网事故..

5.2.5电网中的一类障碍物

如果不构成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是电网的一种障碍。

5.2.5.1 110kV及以上电网异常解列。

5.2.5.2 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低频振荡持续3分钟以上。

低频振荡是指由于电网的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在0.2 ~ 2.5 Hz频率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5.2.5.3变电站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任何一段母线都被迫停止运行。

本条适用于220kV及以上“线路变压器组”和直接接线(中间无母线)系统的主变压器停电。

5.2.5.4电网电能质量降低,导致以下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过以下值:

装机容量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2hz且持续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过50±0.5hz,持续时间大于10分钟。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5hz且持续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过50 1 Hz,持续时间大于10分钟。

(2)电压监测控制点的电压偏差超过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者偏差超过10%,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

在调度中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如果电压越限(上限或下限)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也适用本条。

5.2.5.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极限运行时间超过15分钟;

(2)南方电网和省级电网实时运行中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以下数值,且时间超过1小时:

电网中发电负荷的备用有功功率

(%指备用与电网发电负荷的比率)

40000MW及以上或电网中最大单机出力的2%。

20000 ~ 40000 MW或电网中最大单机出力的3%。

10000 ~ 20000 MW或电网中最大单机出力的4%

低于10000MW或电网最大单机出力的5%。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入母线的发电机侧的旋转备用功率(包括可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和燃气机组),用于平衡瞬时负荷波动和预测误差。

(三)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自动安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电网安全等级降低的;

(4)220千伏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单套主保护非计划运行超过36小时;

(5)地(市)级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30分钟以上,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1小时;

(6)通信回路非计划停运导致远方跳闸保护和远方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超过30小时。

5.2.6电网中的二类障碍物

电网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公司、子公司制定。

5.3设备事故和障碍

5.3.1特大设备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5.3.1.1生产单位发生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

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重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孔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备件、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的费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损失费用按同类型设备的重置金额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和设备的残值不能抵消直接经济损失。

5.3.1.2电力生产设备和厂房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请参照公安部于06年6月1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 185-1998)。

电气设备被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箱)、制粉系统损坏着火。上述情况列为企业内部设备事故。如果火灾损坏了其他设备、材料和建筑物,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5.3.2重大设备事故

不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电厂,事故造成两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外部停电。

“发电厂”指地理上独立的发电厂。

一起事故导致两台或多台机组非计划停堆,包括1机组的非计划停堆,以及随后其他机组因处理不当而非计划停堆。

全厂外部停电,意味着电厂外部有功负荷降为零。电网通过电厂母线转移的负荷虽然没有停止,但仍视为全厂停电。

5.3.2.2某生产装置发生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5.3.2.3电力生产设备和厂房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5.3.3 Class A级一般设备事故

不构成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A级一般设备事故。

5.3.3.1电网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对用户供电中断。a级一般设备事故

本条适用于对用户供电的中断,无论用户当时是否在用电。

中断对用户供电不包括系统地安排用户断电、限电、调节负荷。

如果线路自动重合闸成功或线路和母线准备自动切换,则恢复对用户供电,不视为对用户供电中断。

5.3.3.2发电厂两台或多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导致全厂外部停电。

5.3.3.3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的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5.3.3.4电厂的200兆瓦及以上的机组被迫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

由于水工设备和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5.3.3.5水电站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放水或受损。

5.3.3.6某生产单位发生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 . 3 . 4 B级一般设备事故

不构成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B级一般设备事故。

5.3.4.1 3kV及以上发电设备和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有以下恶性电气误操作: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用接地线合上开关(接地刀闸)(隔离刀闸)。

5.3.4.2 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以下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

(1)一般电气误操作:

误(漏)合开关,误(漏)合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含压板),误整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

发出错误的调度命令,错误的运行方式安排,错误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错误的合闸和分闸命令;

(2)人员误操作和意外触摸设备;

(3)热机误动作:机组误停机,阀门(挡板)误开(关),辅机误投入(停);

(4)小动物触摸室内设备;

(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错(缺)接线;

(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和自动保护)整定计算和调试错误;

(7)监视疏忽:人员没有仔细监视、控制和调整。

发电、输变电主要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含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摄像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器;主要水力设施和建筑物(包括大坝、闸门、压力管道、隧道、调压井、水库、运河等)。).

(2)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20kV及以上的高压厂用变压器。

(3)变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DC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5.3.4.3 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超过1小时。

5.3.4.4 DC传输系统被单极锁定超过1小时。

5.3.4.5 DC传输系统的双极锁定。

5.3.4.6输变电主设备小于200MW,110 kV ~ 220 kV,被迫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

5.3.4.7 220千伏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和其他电容性设备爆炸。

5.3.4.8 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塌塔事故。

5.3.4.9 120 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4.10 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设备的“修复时间”是指从设备停机开始到设备再次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的时间。

使用备件在30天内恢复正常运行,也可视为在30天内将设备再次投入运行。

5.3.4.11.50 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5.3.4.12发电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的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的管子或波纹板超过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安全门工作压力的3%;运行中的汽轮机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危急导叶或制动器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断裂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水锤;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5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发电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烧瓦;

(9)9)100 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5.3.4.13电力生产设备、厂房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5.3.4.14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为B级的其他一般设备事故..

5.3.5设备等障碍物

如果不构成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属于一种设备障碍。

5.3.5.10变电站10kV母线运行异常或被迫停止运行,导致向用户送电较少。

5.3.5.2 35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容性设备爆炸。

5.3.5.3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3.5.4 DC传输系统的单极锁定。

5.3.5.5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和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DC输电系统送电量减少。

5.3.5.6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塌塔事故。

5.3.5.7 15 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5.8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自动重合闸成功。

5.3.5.9发、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

5.3.5.10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5.3.5.11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因生产单位一方障碍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3.6设备II类障碍物

设备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公司、子公司制定。

6、事故归因和鉴定

6.1不同管理体制下的事故归因

6.1.1公司系统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生产单位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相应公司、单位的事故。

6.1.2产权和运营管理分离的,按照代管协议确定事故归属;托管协议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运营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属于运营管理单位事故。

(2)电网和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是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属于产权所有者的事故。

6.1.3公司制发电供应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和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的职工人身事故,属于发电供应单位的事故。

本条所指的多种经营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单位。

本条所称发电、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是指主要管理人员由发电、供电单位委派或者在发电、供电单位兼任职务的企业。

6.1.4在任何企业承包公司制发电、供电单位的工作中,发电、供电单位的电网、设备事故都是发电、供电单位的事故。

6.2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识别

6.2.1当一台发电、供电机组发生事故,电网中另一台或几台发电、供电机组因该机组故障扩大事故,后一台或几台机组各定为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电、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算作一次事故。

6.2.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性故障,事故由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故障引起,视为变电设备管辖单位的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变电设备是否故障,都应视为所辖线路单位的事故。

6.2.3一条线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组负责维护,当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机组检查后未能找到故障点,则定为事故。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负责一条线路的维护。线路跳闸后,如果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器(或故障测距仪的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另一方,而另一方未提供故障录波器,虽然双方现场检查未发现故障点,但判定无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果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器,计算出的故障点在自己一方,而另一方有录波设备却没有提供故障录波器,那么双方都将被认定为事故。

当双方示波图分析的计算结果出现矛盾时,双方都会被定为事故。

6.2.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如: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及其他定值整定错误、误操作、设备误碰、监控故障等,导致发供电设备运行异常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视为事故。如果发电供电单位也有过错,也应认定为事故。

6.3同时满足多个事故条件的事故识别。

6.3.1事故同时满足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条件的,根据不同等级的事故选择等级高的事故;同等级事故,选择电网事故的原则。

一次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电网事故,又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故选择A类一般电网事故。

一次事故同时符合A级一般设备事故和B级一般电网事故或B级一般设备事故,则选择A级一般设备事故。

6.3.2电网或设备事故伴随人身事故应分别认定为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

6.4同一原因引起的多起事故的识别:

6.4.1当一条线路因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6.4.2当同一供电单位的多条线路和变电站因自然灾害,如结冰、风灾、洪水、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击损坏等而跳闸停机时,可视为事故。

同一公司直属的多个发电、供电单位的多条线路、变电站因同一自然灾害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时,这些发电、供电单位应各自认定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电、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算作一次事故。

6.4.3由于电厂的煤(油)和湿煤质量差,在一个运行班次的值班时间内,锅炉多次停炉,出力下降,可视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