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态补偿研究论文
1.中国土壤环境污染突出地区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不完全调查,我国约有654.38+0.5亿亩污染农田,污水灌溉污染农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占用和破坏的土地200万亩,占耕地总量的十分之一以上。我国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654.38+0.2亿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其中,部分地区土壤污染已呈严重态势,甚至出现了重度污染区和高风险区。
1.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是指密度在4.0以上的约60种元素或密度在5.0以上的45种元素。砷和硒是非金属,但其毒性和某些性质与重金属相似,所以硒和硒被列入重金属污染物的范围。污染土壤环境的重金属主要是指具有显著生物毒性的Hg、Cd、Pb、Cr和类金属as,还包括En、Cu、Co、Ni、Sn、v等有毒重金属,目前最受人类关注的是Hg、Cd、Pb、Cr和As,被称为“五毒”(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及其防治研究进展)。土壤中重金属有多种来源。首先,母质本身含有重金属,不同母质和成土过程形成的土壤重金属含量差异很大。此外,人类工农业生产活动也对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了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防治方法)。我国受Cd污染的土地涉及11个省市的25个地区。例如,江西省某县多达44%的耕地受到污染,形成“镉稻”面积670hm2沈阳某污灌区农田土壤中Cd含量高达130 mg/kg。成都东郊污灌区大米中Cd含量高达1?65毫克/公斤.农业部农业环境监测站1996-1998监测结果显示,污灌区Cd污染面积最大,占重金属超标的56%。9%,农产品Cd超标率达到10?2%(曹等,2001)。我国主要城市的耕地土壤都存在不同程度的Cd污染,尤其是沈阳郊区和Xi安污灌区。比如沈阳农田土壤中Cd含量为0?Xi安污灌区土壤中Cd含量为0。628 mg/kg(土壤镉污染特征及污染土壤植物修复技术机制)
岫岩县土壤主要污染物为Mg和b,43%的采样点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最高超标21.16倍。只有211和238两个采样点达到清洁标准。B的污染似乎更普遍,所用采样点土壤B浓度超标,50%的采样点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原因是岫岩县的石塘、偏岭、丰原等土壤剥离统计值较多,受国有和乡镇办矿冶企业影响。菱镁矿加工业主要燃烧轻镁和重镁,排放大量的MgO和SO2等污染物。/VLGO白色粉末落到地表,形成MgCX~、Mg(H0 )2等反应产物,团聚成大颗粒,分散在土壤中。此外,该地区土壤中广泛存在的MgSO+和MgCl2形成硬壳覆盖地表。它从根本上阻止了农作物的生长。虽然作物在某些地区可以生长,但土壤中的可溶性镁被作物吸收,对人和其他生物的健康构成极大威胁。而B污染也是B矿点源污染造成的(辽宁东部山区土壤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
水稻对镉污染的吸附作用明显强于玉米、大豆等其他作物品种。
在各种人为因素中,主要包括工业、矿业、农业、交通等造成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防治方法)。
2.污灌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造成了大面积农田的土壤污染。例如,沈阳张世灌区经过20多年的污水灌溉,2 500多hm2耕地受到污染,镉污染严重。稻田含镉5 ~ 7毫克?公斤.天津郊区265,438+0.3万hm 2农田受到污水灌溉的污染。广州郊区2 700hm 2农田受到污水灌溉的污染,1333 hm2土壤受到污染底泥的污染,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抚顺炼油厂污水排入浑河灌溉水稻的记载。20世纪50年代,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北方一些干旱半干旱地区,由于水资源短缺,为了充分利用污水的水肥资源,污水灌溉被广泛采用和推广,对当地农业粮食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到1983,污水灌溉面积达到2 ×106 hm2。然而,由于长期的污水灌溉,土壤-作物系统的污染逐渐暴露出来。为了解决这一土壤环境问题,污水土地处理系统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长三角、珠三角、辽中南城市群三个典型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将在典型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管理试点;建立和完善基于风险评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从污染物的种类和类型看,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未能有效防止我国出现新的污染物,产生更持久的影响和更大的危害;从污染物的浓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污染物因为不能降解而逐渐积累,所以增加非常快。比如,有数据显示,近年来,上海土壤中汞和镉的含量增加了50%;浙南部分地区铜、锌等重金属全部超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部分检出率达到100%。
辽河流域
据介绍,辽河流域是中国传统工矿区之一,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煤炭、石油、钢铁等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强度大;污染源治理水平低,化工、冶金、矿山、医药等行业污染严重,部分企业设备陈旧落后,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此外,辽河流域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和环境执法能力薄弱。一些地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污染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有关人士还指出,土壤污染和水污染交替出现,相互影响。一方面,一些地区的土壤污染是污水灌溉造成的。由于辽河水资源短缺,长期污水灌溉解决工农业用水问题,导致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并在一定程度上积累,超过了土壤本身的自净极限。另一方面,辽河流域的鞍山和辽阳是我国著名的工矿区。常年的矿产开发造成了一些矿区严重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通过对水体的侵蚀加速了河流的污染。
有专家指出,在以资源和重工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下,工业生产的污染程度会比较高,治理污染难度大;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企业未安装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现象时有发生,让人防不胜防;同时,地方政府重视地区生产总值,忽视环境保护的意识依然存在,对污染现象听之任之。
对于辽河来说,其污染治理问题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持续、东北老工业基地亟待振兴的形势下,一方面辽河流域土壤污染、水污染严重,已经到了必须治理的地步;另一方面,在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席卷下,地方政府面临着经济增长放缓和失业率上升的巨大压力,所有工作的中心都集中在确保经济稳定发展上。环境治理面临着为经济发展让路,被忽视的问题。
有些人担心污染了几十年的整个辽河流域。“有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忽视了所谓的环境污染,全流域污染情况严重已经几十年了。如果不改变这一点,只会走‘污染-治理-污染’的老路,最后只会越来越差,环境越来越差。”
一个。
长三角
据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对南京郊区蔬菜基地的定点检测,只有40%的土壤处于安全水平,而30%的土壤已经被污染。据浙江省有关部门调查,调查区总面积中第一、二类土壤占82%,其余18%的土壤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区域内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加上疏于防治,大量未经处理的废弃物通过各种渠道向土壤系统转移和残留,是形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凤江街道139村民被查出血铅严重超标。罪魁祸首是村里建的一家电池企业,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污染面积只有几百万公顷,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公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其中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据中科院生态所研究,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减产粮食654.38+00多万吨。此外,农药、抗生素和致病菌也成为土地污染的来源。
土壤污染不仅导致土壤质量、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而且更为严重。一些有毒污染物,如汞和镉,在农作物果实中富集,人或牲畜食用后中毒。
例如,中国辽宁沈阳张世灌区由于长期引入工业废水灌溉,导致土壤和水稻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为耕地,只能做其他用途。
3.固体废物堆放
此外,在农田中,不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喷洒、地膜造成的污染也相当严重。
2.地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需求。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旧污染物并存和无机-有机复合污染。土壤污染的方式很多,原因也很复杂。(环保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防治会议,污染面积、分布、程度不清,污染防治基础薄弱,地方土壤保护防治措施缺乏依据和方向。形势不容乐观,面临诸多挑战。同时,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很缺乏,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尚未形成。法律是防治土壤污染的关键,也是实现土壤环境保护的最重要途径。这对保护土地质量,保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角度看,造成土壤污染现状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空白,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制定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上是空白(论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保护)。虽然几部法律中的一些零星规定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用地土壤污染仍在不断加剧,这说明现行立法中有限条款的粗略规定已不能有效防治现代农业技术和不合理土地利用造成的土壤污染,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法律的“真空”状态会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滥用,加剧土壤污染问题(中国土壤防治法律问题浅析)。在长三角的环保工作中,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徐光华指出,“缺乏相对统一的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目前长三角环保工作的软肋。”区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环保问题,通常是地方政府难以解决的。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启动区域环境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区域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长江三角洲土壤污染的后果令人担忧。因此,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保护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
其次,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和执法混乱。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土壤的法律保护,实行的是多部门多层次的管理体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对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在这种体制下,管理主体众多,权责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而且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由于土壤污染来源多样,情况复杂,除了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有最密切相关的职责外,其他很多部门如水利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一定情况下也有管理权限(中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但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环保执法部门监督其他行政部门环境执法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规定各执法部门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应如何相互配合这一重要问题,导致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不到位,甚至部门之间通过执法争夺自身利益,降低了土壤保护的整体效能。损害了土壤保护的整体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部门之间如何监管和协调也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在实际的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中,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多污染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权力争斗(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浅析)。可以说,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不仅严重影响治污效率,还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此外,在我国大多数基层地区,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摆脱贫困的愿望强烈,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把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他们会为了发展而牺牲环境(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迭代对策研究)。因此,我国的土壤污染管理和执法也存在很多问题。
最后,土壤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有待加强。目前,虽然我国土壤污染严重,污染时有发生,但涉及土壤污染诉讼的案件却很少。仅从几个案例中,就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土地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土壤污染修复和补偿的法规,对企业没有约束。即使土壤被污染,也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2006年8月,甘肃辉县“铅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时该县水阳乡两个村368人被查出血铅超标,其中儿童14 149。根据环保部门的调查,位于这两个村庄附近的一家铅冶炼厂是重要的污染源,造成了当地的土壤、空气和水污染。虽然后来工厂被勒令关闭,但如何有效补偿遭受污染损害的村民,如何从根本上改变以牺牲人民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的粗放增长方式,是一个难题。(中国秋霖1/5农田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是国家行动。此外,在农村环境诉讼中,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费用的负担。我国农民是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发展的受害者,长期处于经济困窘之中。他们的大部分收入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迭代对策研究)。同时,土壤污染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是长期的、巨大的。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与诉讼标的金额直接挂钩,实行诉讼费用预交制度,农民很可能因为负担不起诉讼费用而得不到司法保护(中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1999 65438+2月20日,周年红岗区杏树岗镇姬敏村13户农民向周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年油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土地污染损害抚慰金518431。06元。本案中,十三个农户的土地污染发生在1993,但当年只向原告支付了青苗补偿款。因为农民不知道土地是否被污染,所以在1999之前没有提起诉讼,而是一直以上访的形式要求镇政府、国土局和被告单位解决。虽然1999年就11.4达成了协议,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1999 65438+2月,原告向大庆市农业局申请对污染农田进行取样检测鉴定。5438年6月+2000年10月,农业局取样送省质检中心,由市农业局检验。2001年5月,根据检查结果,农业局组织5名专家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作出鉴定意见:已造成污染农田边坡次生盐渍化,对农作物造成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该案从1999 65438+2月到2003 65438+2月历时四年,最终以法院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9607 38元,一、二审费用由被告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庆中院以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但是,由于农民多年没有耕种土地,因此没有上诉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人支付了10196的上诉费用。00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终保护(一场土地污染损害赔偿的艰难官司)。
因此,为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应在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细化和拓展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灌溉、工矿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化肥农药等土壤污染物的污染和污染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防止土壤污染。此外,在法律法规上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土壤污染动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制度,制定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3.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验、典型模式和政策建议。
由于土壤污染后果的潜伏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严重性,土壤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重于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对未被污染的土壤采取预防措施,控制或消除污染源;对于受污染的土壤,应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中国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土壤一旦被污染,就很难控制。相对于土壤-植物系统中污染物的含量、行为、生物地球化学循环、毒理学、代谢方式以及与重金属相关的流行病等方面的研究,土壤污染的控制与管理研究要薄弱得多,大部分控制方法还处于试验阶段。另外,考虑到控制成本的问题,目前能够应用的成熟方法很少。总结各种土壤污染控制方法,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1.工程措施(包括换土、翻土、表土清除、隔离、热处理、电化学方法等。)
这种方法有效且稳定,是一种根治措施。适用于大多数污染物和各种条件,但一般在小范围内实用,价格昂贵,还可能对地下水或其他介质造成潜在污染。近年来,污水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被引入土壤治理过程,开辟了土壤污染治理的新途径,如磁分离技术、阴阳离子替代法等。
2.化学措施
改良剂和抑制剂的应用降低了土壤污染物的水溶性、扩散性和生物有效性,从而降低了污染物进入生物链的能力,减少了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危害()。比如在一些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中加入石灰、炉渣等碱性物质,使重金属生成氢氧化物沉淀。或者添加膨润土、合成沸石等交换容量大的物质来钝化土壤中的重金属。
3.生物措施
生物处理法具有物理处理法和化学处理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优势主要表现在:①处理费用低,其处理费用仅为物理化学处理法的一半至三分之一;(2)处理效果好,环境影响小,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不会破坏植物生长所需的土壤环境;③治疗操作简单,可就地治疗。基于这些优势,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已成为土壤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的热点(土壤污染生物修复技术研究进展)。生物措施是利用特定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来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与这一措施相对应的新学科——环境生物技术,方兴未艾。现场污染控制生物措施的应用始于1989年3月。美国阿拉斯加海岸被石油污染了。采用两组亲脂性微生物后,净化过程加快了两倍。早期生物处理中使用的大多数主要生物群是微生物。近年来,植物修复正成为生物防治措施中的一个亮点。植物修复污染点的方式有三种:植物固定、植物挥发和植物吸收。研究表明,利用合适的植物不仅可以去除土壤环境中的有机质,还可以去除重金属和放射性核素。超积累植物已成为环保工作者追求和筛选的目标。我国在植物修复和超积累植物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例如,在重金属镉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研究中,通过大量的筛选研究发现,十字花科(十字花科,Brassicaceae spp .)具有较强的吸收和积累镉的特性。在中国广泛种植的白菜型油菜就属于这一类,其部分品种或基因型可能具有较高的镉积累量。筛选种植食用部位Cd积累量低(低吸收或低转移)的作物,通过作物间的相互作用(间作、轮作)减少作物对Cd的吸收,有待进一步研究(土壤镉污染特征及污染土壤植物修复技术机理)。
4.农业措施
包括施用更多有机肥料以改善环境容量、控制土壤湿度、选择合适的化学肥料和选择抗污染的作物品种。
此外,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污染土地识别、评价和治理体系,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土壤保护实践在世界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外,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有很多立法经验。1985和1990年修订的美国农业法,希望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此外,在1990中,联邦政府实施了“保护计划”管理。1987年制定了《水质法》,对农业水源的水质进行控制。到目前为止,欧盟还没有明确的土壤保护政策,但欧盟现有的许多立法都与土壤保护有关。例如,关于环境保护的指令86/278/EEC,特别是关于污泥用于农业时的土壤保护,规定了农业污泥;关于废物的指令75/442/EEC要求废物在处置过程中不得污染土壤;2004年底之前,提出了关于堆肥和生物废物的指令,目的是控制潜在的污染,鼓励使用经批准的混合肥料等。日本建立了由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组成的土壤环境保护体系。有《农用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城市街道土壤污染暂行对策》(1986)、《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1)、《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等等。《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污染治理由被动转变为主动,以前无法计算的环保社会效益可以体现在可以计算的经济效益上。这一趋势表明,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已呈现出新的阶段[3]。这些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浅析)。
“重视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的一大经验,值得借鉴。”于喜军告诉记者,生态补偿机制,又称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主要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和“保护者得到补偿”——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控制土壤污染或支付土壤污染控制费用。这方面国外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1972,美国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目的之一就是以税收优惠措施刺激民间资本投资土壤清洁治理。根据美国政府的报告,直接结果是吸引了34亿美元的私人投资,8000块被污染的棕色地块恢复了生产能力。余锡军表示,在区域联动的基础上建立土壤生态直接补偿制度,可能是我们目前应该努力的方向(长三角土壤污染后果堪忧。)
郑金华彭强郑秦晓。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分析。[A]环境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杂文
高。中国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土壤科学杂志,1989,26
(3):26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