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猴艺术纸

一起濒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在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近日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本案共有五名被告人,他们被控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他们实际上出售的只是人工饲养的猕猴。

南阳中院第二次将案件发回重审。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2020年6月,河南南阳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刑期从一年十个月到六年不等。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二审后发回重审。2021 10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再审判决。除了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的刑期由三年改为两年零九个月,其他人的刑期保持不变。此后,被判处实刑的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2年10月20日,10,南阳中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人工饲养、物种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饲养情况、是否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人工饲养、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识程度, 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对其适当量刑,确保罪刑相适应;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当处理。

被控买卖人工饲养的猕猴

2065438+2008年7月至8月,张冬冬、李付安、熊忠浩、王璇、王新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

其中张冬冬和王新是朋友,平时在Aauto更快直播;李付安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王选是宠物店老板;熊忠浩是河南新野县荣昊猕猴养殖场的负责人。

2019年4月19日,宛城区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4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冬冬、王选、王新三人有期徒刑。判处张冬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5438+万元;判处王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忠浩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李付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扣押的23只活猕猴和2只死猕猴,由羁押机关依法处理。

涉案猕猴养殖场饲养的猕猴

涉案猕猴养殖场饲养的猕猴

宣判后,王选、熊忠浩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涉案猕猴为驯养繁殖的,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2020年6月5438+2月1日,南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1 3月16日,该案一审在宛城区法院开庭。

宛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冬冬从熊忠浩等人的猕猴养殖场非法买卖猕猴27只;被告人李付安涉嫌协助张冬冬向熊忠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选涉嫌非法出售11猕猴罪;被告人熊忠浩涉嫌向张冬冬非法出售猕猴8只,被告人王新涉嫌非法出售猕猴5只。公安机关扣留了25只活的和死的猕猴,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冬冬、李付安、王选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熊中浩、王新情节严重。

重审,一审,还是有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冬冬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猕猴数量超过实际交易数量,买卖有牵连,不应重复计算。涉案猕猴为人工饲养,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熊忠浩及其辩护人辩称,熊忠浩是新野县荣昊猕猴养殖场的负责人,也有养殖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认为,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商业利用在部分地区已经形成规模,相关野生动物数量大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上没有社会危害性。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张冬冬从经营猕猴养殖场的李朝华、陶淑玲、熊忠浩等人处购买猕猴25只,并先后出售其中20只。被告人李付安协助张冬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选涉嫌买卖11猕猴罪;被告人熊忠浩向张冬冬非法出售猕猴8只;被告人王新协助张冬冬非法出售猕猴5只。

公安机关扣留了25只活的和死的猕猴,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1、2021年3月实施的“两高”相关规定,本案应定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猕猴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部分被告人应当无罪释放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不予采纳。此外,熊忠浩的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业厅于20116年6月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荣昊猕猴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猕猴驯养繁殖”,不包括许可出售猕猴。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辩护人持有证据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南阳中院以原审判决不清为由,第一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1 10 10,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再审判决,上述5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一审判决相比,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的刑期由三年改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他人的刑期保持不变。张冬冬罚款由654.38+万元变更为5万元,王选罚款由5万元变更为2万元,熊中豪罚款由4万元变更为2万元,李付安罚款由2万元变更为654.38+0万元。王新的刑期和罚款保持不变。

一审判决再审后,张冬冬、王选、熊中浩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6月20日,65438,张冬冬、王选被南阳中院取保候审。此前,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已被取保候审,熊忠浩于2021年3月24日被宛城区法院取保候审。李付安于19年7月被取保候审,20217年3月变更为监视居住;王新于2020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3月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第二次发回重审

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在二审中为张冬冬进行了辩护。曾鸣认为,一审法院对张冬冬出售猕猴数量及获利数额的认定明显错误,存在重复计算等错误。

张冬冬是新野猕猴艺术协会会员。

关于本案的焦点,即人工饲养的猕猴不属于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曾鸣认为,涉案猕猴为人工驯养繁殖的猕猴,并非野生猕猴,被告人出售猕猴的行为不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刑法第341条第一款保护的对象是生活在野生栖息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生态平衡。

“探究刑法第341条的立法意图,国家对特定野生动物给予优先保护,是因为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链因环境或者人为原因受到威胁,种群数量严重减少或者濒临灭绝。而人工驯养的动物种群由于与野生动物种群相独立、相分离,对生态平衡、生物圈和食物链没有影响,不值得或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种群范围进行保护。”

此外,2022年4月7日《高亮》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动物为人工饲养,且人工饲养技术成熟并达到规模。如果是作为宠物买卖或运输,涉案一般不会以犯罪论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熊忠浩的辩护人、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交的《新野县政府关于猕猴产业管理的服务手册》第8页的相关内容,“经过多年发展,新野县猕猴从业人员约2000人,养殖技术较为成熟,初步形成规模化养殖”。可见其猕猴养殖技术成熟且相当庞大,全县猕猴数量一年约654.38+0.3万只。

曾鸣说,为了方便猕猴交易,张冬冬依法取得猕猴饲养协会会员卡,并担任饲养协会宣传部主任。张冬冬出售的猕猴都是从新野县有养殖许可证的正规养殖场买来的,没有一只是野外捕捉的,没有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而且检察官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猴子是从野外抓来的。

同时,该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猕猴是作为宠物买卖的,并非用于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本案调查人员都是从买家家里扣押的猕猴,证明猕猴是作为宠物养在家里的。

曾鸣说,在《解释》公布之前,这个案件与“2018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深圳鹦鹉案、河南农民摘三株杂草案类似,反映了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以及人们朴素的价值观与法律之间距离的现实问题。因此,本着实现法律与情感的有机结合,维护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应当宣告张冬冬无罪。

2022年6月20日,10,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