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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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采用建设单位(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分工协作的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项目内容越来越复杂,建设要求越来越高,速度越来越快,涉及的方面越来越广。以建设单位(建设指挥部)为主体的传统项目管理体制,日益显现出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分离脱节,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低,投资效益低等弊端。长期以来,建设指挥部的官员或企业领导将项目管理视为行政管理或一般业务管理,用行政管理手段或一般业务管理方法来管理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存在让人们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工程建设可以通过建设指挥部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实施,不需要专门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管理公司。事实上,大量的例子和经验已经证明了建设指挥部的弊端:由于是临时成立的,缺乏项目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因为是非专业化,缺乏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人才和经验;由于它是非排他性的,该项目将在完成后被取消。因此,积累的经验或教训不能作为今后工程的参考。从全国来看,每年都是“交学费”,造成建设项目巨大的浪费和损失,导致建设项目巨大的无效投资。

1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呼唤专业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其内在规律,需要通过相应的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来实现。也就是说,它需要一个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机构来为它服务。该组织应具有与项目管理相应的职能、机构、程序、方法和技术;具备相应的资质、人才和经验,能够为业主提供最佳的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创造最大的利益。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推荐的项目管理模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以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代表的模式,即业主在委托设计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但承包商不负责设计。另一种是以FIDIC的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代表的模式。该模式中,业主在完成业主要求或项目定义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选择总承包商,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全过程。这就是EPC总承包模式。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百年来工程承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和公布的范本。FIDIC合同条件反映了建设项目的相同法律;充分考虑和兼顾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责、权、利,力求不偏袒任何一方:其相关条款以法律为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根据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编制而成,许多条款在工程承包界也有相同的认识。它不仅在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也逐渐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权威金融机构所接受和采用。因此,FIDIC合同条款具有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国际性。

2关于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深化经济改革,放宽市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如何加强我国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尽快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不可避免地摆在项目建设界面的面前。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和讨论。

(1)加强项目管理的宣传。首先,我们应该宣传项目管理的意义。虽然项目管理的成功案例在中国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鲜有人知,因此需要加强宣传。项目管理涉及很多学科,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涉及的知识还在不断增加。宣传这些知识应该是当前推进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要宣传国内外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宣传学习的过程中,要总结更多的经验,探索规律,发现问题,推动项目管理更快更好的发展。

(2)搞好培训。目前,除了在许多学校的相关专业中增设项目管理课程,普及项目管理知识,培养后备专业人才外,还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在职项目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目前的重点是培养有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丰富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外的最新发展动态。在培训中,既要系统学习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又要注重培训具体的操作技能,使现有的项目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理论素质和工作水平。

(3)大力推广采用FIDIC项目管理模式和FIDIC合同条件。FIDIC推荐的项目管理模式和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一些大型工程和国际承包工程中已被采用,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采用还不够普遍,宣传还不够广泛。从65438到0999,FIDIC公布了一套新的示范合同条件,从结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旧版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将对我国工程项目承包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尽快组织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FIDIC合同条件为基础的示范合同,加大推广宣传力度,改变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部分业主单位和部门领导观念陈旧、地方和部门条块分割、项目管理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盛行、保护主义严重的局面。让项目管理尽快从传统的自营管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的市场运作模式,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4)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目前,我国设计力量和施工力量总体过剩,存在设计队伍和施工队伍过多,而专门从事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力量却非常薄弱的现象。能为业主提供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具备全功能工程承包能力的工程公司少,不发达。以水利建筑行业为例。虽然有一些总承包公司,但大多数设计施工单位并不具备单独进行全功能项目全过程的总承包能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够为项目和业主创造可观收益的认识。实践证明,全过程项目管理是一种高附加值的服务活动,是能为业主创造价值和效益的服务。第二,项目管理对知识和技能要求很高,即项目管理需要专业化。国内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和主管领导认为项目管理很简单,谁都能管,不愿意委托专业化的工程承包公司实施项目管理。为了快速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大力培育我国EPC全功能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中国的大型设计院最有条件转型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由于设计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设计院人才集中,人才资源丰富。将一批骨干设计院改造成为具有工程总承包职能的工程公司,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5)加快实施投资项目法人制度,组织业主培训。1992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随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今年的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全面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完善投资约束机制。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两点:一是业主的责任。业主责任问题的根源在于“真业主”和“假业主”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业主是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但由于各种所有制和机制的原因,业主在决策时真正关心或实际考虑的往往不是项目的最终效益。在项目立项阶段,他们往往考虑项目如何以及何时能够获得批准。在决定项目管理模式时,他们必须考虑如何呼应政府官员的意愿;在决定是否实施EPC总承包时,他们更关心所在部门的人员安排和利益。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浪费和腐败,最后的后果就是损害项目的效益,造成大量无效投资。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第二是业主的素质。业主是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最大的决策权。能否正确决策,取决于业主的素质。业主不一定要成为项目管理专家,但作为建设项目的业主,要具备必要的项目管理知识。他们应该了解项目管理成本、进度和质量三大控制因素。他们应该明白,项目成本越低越好。如果成本太低,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就会出现质量事故。进度不一定越快越好,工期压缩到不合理的程度,就不得不增加成本或者影响质量;质量越高越好。质量的标准应该是适当的和合格的。过多的质量是一种浪费。也就是说,最终的效益要用来衡量和确定项目的合理成本、合理周期和合格质量标准。当业主盲目决定一个不合理的成本、不合理的周期或不合理的质量标准时,其实往往事与愿违,为项目的失败埋下伏笔。业主的项目管理涉及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设计和承包商的选择、项目协调与控制、项目合同管理与验收等诸多方面。业主既不能过多的代替和干预专业化工程公司的项目管理,也不能放弃对项目的监督和控制,这涉及到很多项目管理的知识。实践证明,业主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后,需要对业主(项目法人)进行培训。

(6)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中介组织。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是推进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各类中介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与现代项目管理的要求还有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使其在项目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7)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首先要进一步加快清理和废止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修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还要加快研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项目管理所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项目管理发展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