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写一篇关于偷税漏税的毕业论文?

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欠税和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该做而没有做”,两者没有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拒绝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法律上讲,两者都是“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两者根本没有区别。在我看来,如果纳税人明知自己的经济行为和所得应当纳税,但在纳税期限内不自觉地去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就是一种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等同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攻击税务机关,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这是不对的。因为欠税和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当发现纳税人有“不纳税”或“拒不遵守税收法规”的行为时,税务机关如何进行政策鉴定?此时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欠税?还是说你觉得是拒绝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定义,执法者可以认定纳税人欠税或者抗税。

3.逃税=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按照定义,偷税漏税和欠税都是欠税。两者没有区别。只是在欠税的定义上加了“因为某种原因”这个词。从字面上看,逃税是“无意的”,欠税是“出于某种原因”。两者本质上都是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将欠税解释为“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请求延期缴纳,是不妥当的。经批准后,他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缴纳税款”。因为税务机关新核定的“延期缴纳期限”也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只要在“延期缴纳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就不再属于违法欠税。而如果纳税人没有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直接变成了偷税漏税。因此,在税收征管执法中,偷税可以认定为欠税,欠税也可以界定为漏税。

4.逃税和抗税

如前所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按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从定义上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同样是直接抗税的行为。尤其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来看,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指明知应纳税而故意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故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变造或者销毁账簿、单据、会计凭证等。拒不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逃税和抗税只是抗税的不同形式。事实上,“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本身,即纳税人直接、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纳税人拒绝按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所以偷税和抗税的区分也不是很严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立法的不严谨,偷税、漏税、欠税、抗税之间的界限模糊,四者变得等同起来,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要求所有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准确的执法必须以严格的国家立法为基础。只有严格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界定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改变“偷税=逃税=欠税=抗税”的局面,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