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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选编1法律文化对新法制建设的影响分析。
摘要: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关于如何建设中国的法制,有许多观点和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色,是民族意识。探索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国法律体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依法治国”的国策指引下,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然而,从源于西方并传入中国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成效来看,与西方相比,我们不得不承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德国历史法学派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布尔;卡尔&布尔;冯&公牛;萨维尼认为,法律和语言、习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民族意识”、“世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在日益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国的新法制建设面临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选择,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今天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几乎都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因此,它们基本上不是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方的“洋货”,这甚至与建立在封闭的小农经济、专制的政治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
首先,从法律的起源和运用来看。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只是统治和惩罚的工具。从奴隶社会时期开始,就出现了“天道报应”、“天道惩罚”的神权思想。司法也主要依靠“鬼神”“猛兽”,主要用于宗教、政治、军事活动。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系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使人们害怕和排斥法律,甚至厌恶。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不同,它是奴隶制商品经济关系下的契约人权和民主。
第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和支配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本质上就是儒家思想的体现。(2)首先是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以德、礼、义、理想主义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体现在中国权力大于法律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统治者赋予的权力,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将法律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这一思想至今仍有深远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法律被视为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可以看到,一个刑事案件的法官,因为社会公众的舆论和关注而草率地对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和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对民主、宪政和分权的排斥。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崇尚民主法治的学者。近代以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近代世界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鼻祖”人物都来自西方。
其次,是儒家文化推崇的“礼”和“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制是由法律规范的,而在中国,法律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道德是政教之本”(3),法律只是一种辅助手段,是一种教条式的工具,这就导致了法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礼义追求,崇尚一般伦理道德。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中所说,在一个以家庭为导向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是西方所认为的每个人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好是坏,主要应该以是否对社会福利、稳定有贡献,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不被表扬。所以中国的一个政治传统就是家长式控制。”(4)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素。
这对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极为不利。近年来一些诸如“打官司是关系”“有个叫李刚的爸爸,不如一纸考卷”的言论,从侧面反映出我们的社会是建立在一个复杂的关系网络上的,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的价值越来越小,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只有屈从和投身于这个类似于等级制度的大网络中,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进而导致一些司法化。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有了一定程度的来自阶级和家庭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很可能导致侵权,被侵权的对象可能既是公共利益,也是私人利益,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一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遵守的目标完全相反。
儒家“和为贵”、“天人合一”思想的倡导,在统治者和人民,以及立法和司法中都创造了“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诉”的诉讼制度,人们的权利意识自古以来就比较薄弱。人们没有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意愿和倾向,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向权力寻求救济(这通常是非法的),或者干脆选择忍气吞声。中国目前的“主流”观点,类似于“先用中式、西式,再逐渐过渡到西式、中式”的文化价值取向。然而,新的法制建设的要求显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中国式”思想的指导下,仍然无法摆脱人治与人情关系的刻板印象,这对法制建设将是致命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全盘否定和抛弃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在新法制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才能实现其“华丽转身?”第一,坚决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发扬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精神。我们可以大胆地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大多不利于法制建设,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趋势下,这不仅是中国发展的要求,也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为滥用权力和腐败煽风点火。不应让“党”的称号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象征。作为执政党,其违法行为应依法透明处理。“减少权力对立法和司法的干扰,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虽然宪法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违反宪法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成为形式主义的文本),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独立,相互牵制。不仅是立法和司法系统,行政执政党也要加强自身建设。这是打破等级制度和特权权力的氛围,确保法治的关键。三是文化环境建设和教育改革。我们国家没有西方深厚的宗教传统,这是很好的基础;因此,必须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律视为他们的“宗教信仰”,减少文化教育中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倡导多元文化。同时,要适当利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育作用,把“无讼”作为终极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教育是广泛而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对于所有的事情,尤其是困难的事情,人们不应该指望同时播种和收获。为了让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养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无法消失。中国的法制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远见和远见,更需要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上。我们既要大胆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选择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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