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最新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含市辖县);
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因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纳税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在批准征用土地文件中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按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他权属信息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按本条例颁布前应存在的围栏、房屋、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如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
面积计算由权威验证机构确定。使用证发放后,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调整应纳税额。
(3)没有土地证、征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权属资料和无界地址的,纳税人首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院落的基础面积及其周围适当的空地面积),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土地面积。使用证书发放后,根据证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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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Xi安五毛钱到五块钱;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为三角形至二进制;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两角至一元。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和地理位置,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县、镇土地使用税的适当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第七条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和军队占用的土地;
(二)财政部门拨付的单位占用的土地;厂矿、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营业用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城市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土地;
(六)经批准采伐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根据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占用的土地,是指用于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土地和宗教教职人员居住用房占用的土地;
公园、风景名胜区占用的土地,是指供公众参观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除自身经营活动以外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的生产用地)和其他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地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设的街、河(湖)滨绿地,以及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人生产生活区内的专用绿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的土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设立或者登记,由行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社会团体。
拨付行政经费的单位,是指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每年征收一次,土地使用税在每年4月和10月各征收半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内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和有关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供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凭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地址变更,土地增减
、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应当自变更、增减、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到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例:五台钢铁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万元,允许20%扣税,年房产税税率为1.2%;汽车2辆,每辆年税300元;货车3辆,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60元;占用土地面积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税务机关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天内缴纳,本月所有应纳税额以10月1天计算。
每月应纳房产税=5760/12=480(元)
每月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3300/12=275(元)
每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结果,提取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管理费税金1505
贷:应交税费和应交房产税480。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275
应交税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及减免规定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城镇和城镇以上的城市征收,所以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节约土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职能具体包括:
(1)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可以调节不同地区土地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
(3)为企业和个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可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包括:
国家税务局、土地管理局、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土地能与企业使用的其他土地明显区分的,比照财政部门资助的事业单位占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企业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地方税
(2)荒山、林地、湖泊等未利用的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全年减税不足65438+万元的,由当地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地税局审批;65438+万元以上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