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因此,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和香烟除外)

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烟花、化妆品、成品油、贵重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器材、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油漆等税目,部分税目又细分为若干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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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税收筹划法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和卷烟除外)。在后续的批发和零售环节,由于价格已经包含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税收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委托、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为消费税大部分是在生产过程中缴纳的,大部分销售过程不是。所以,如果能降低生产过程的销售价值,提高销售过程的销售价值,只要定价合理,就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比如生产加工摩托车、汽车、电池、油漆的公司,因为涉及消费税,可以通过成立单独的销售公司来降低过高的消费税负担。

具体规划思路:注册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把公司的产品卖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因为这些应税产品的消费税是在生产过程中缴纳,而不是在销售过程中缴纳,所以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用缴纳消费税,只要价格合理,就可以少交一部分消费税。

在实际操作中,营销部门是企业业务价值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将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是符合企业实际的。在税收筹划中,企业要合理划分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利润。

按照市场的规律,一般制造过程的利润是很低的,所以估算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比如30%-40%的利润分给销售公司,就是合理的分成。但是绝对不能把超出正常范围的利润全部转给销售公司,这是违背常识的,会导致税务核查。只要分配得当,税收筹划还是有一定空间的。

(2)变销售套餐为收取保证金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

包装是否随货物销售收取押金是因为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导致计算消费税的结果不同。企业销售有包装但无定价的产品,保证金不作为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可以减征消费税。

(3)所有外包加工的税务规划

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将外包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照规定扣除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

但是,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收回委托方外包连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是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可委托方加工并直接对外销售,则省略了甲方自己生产加工的环节,因模式转换而产生不同的计税依据,即:

委托加工产品的应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委托方连续加工的产品的计税价值为产品的销售价格,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会高于计税价值。两种不同计税价值的差异导致了消费税的不同计算结果,从而有了税收筹划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