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税制的几个问题

我国属于以流转税为主要税源的国家,目前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相结合,营业税为辅的模式。增值税的操作规定必须按发票抵扣,使得买卖双方在纳税过程中相互牵制,有利于税收的稳定和税务机关的稽查;此外,增值税从各个环节中分离出来,使得出口退税的计算更加方便。而增值税是“中性”税种,主要起到收入的作用,不能单独调节。如果采用差别税率,计算过于复杂,会影响其正常实施。需要选择性的商品税(如消费税)来弥补个别调节的不足。因此,我国目前的流通税制模式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大多数行业选择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而对劳务、无形资产转让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具有征收环节少(单一环节)、效率高、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等优点。营业税虽然是一般商品税,但差别税率设计简单,可操作性强。而营业税是在一个流通环节征收,容易造成税收流失。从现实情况看,增值税模式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更适合我国经济建设的要求。为了克服不同行业税负不公平的弊端,今后增值税将逐步扩大到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各个环节。

2.现行增值税模式的优点和缺点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系列的主体税种,已在100多个国家实施,尤其是欧盟所有14成员国。根据税基计算口径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我国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情况下的投资规模扩张,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下降。由于税基与GDP的密切关系,生产型增值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制约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但由于固定资产项目不允许抵扣税款,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技术改造,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而对税源的可持续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在加入WTO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暴露出其他问题:

(1)实行生产性增值税不符合国际惯例。从增值税的国际惯例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只有中国等部分国家采用。基于收入的增值税只在拉丁美洲的少数几个国家采用,并不普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入世后,如果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阻碍中外企业的正常往来,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

(2)不利于资本密集型基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基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长期资本投资比重较大。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负担不能抵扣,必然加重这部分行业的税负。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其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会被扭曲,比如过度依赖政府补贴,这是WTO原则所不允许的。

(3)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产品。(1)各国对出口产品的普遍做法是实行零税率。由于我国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国内企业出口后获得的退税不包括外购件所缴纳的税款,导致出口产品成本过高。(2)关税大幅降低后,目前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较低,使得进口产品享受超国民待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可以完全抵扣,所以进入国内市场后,实际税负仅为17%,而国内同类产品的增值税税负约为25%(应交增值税/(工业增加值-新增固定资产))。如果关税降至5%,进口产品总体税负仅为22%,国内产品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从国际经验看,实行消费导向型增值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有利于拉动投资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平衡,也有利于简化征管程序,降低征收成本。但是,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由不抵扣转为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税基会明显缩小。据统计,65438年至0998年我国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投资总额为1643317亿元,其中增值税约为6937438+07亿元。当年固定资产增加574,654.38+0.39亿元。剔除各类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建投资因素,按照1.7%的基本税率计算,实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约为573.27亿元。如果改为消费导向型增值税,受固定资产增量和存量折旧提取的影响,当年至少减少税收300亿-400亿元。二是带来产业结构税负的变化。这种转变可能是一种逆向调整,即有利于过去的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过去生产性增值税项下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少而抵扣少的企业,将不再具有税负优势。第三是对税率产生影响。根据计算,由于扣除固定资产,194年税制改革时,生产性增值税基本税率确定为17%(低税率,零税率为13%)。如果现在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要相应提高几个百分点。

三、中国流转税改革的现实选择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只有法国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目前增值税占税收总额的45%),但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为了克服七八十年代经济的“滞胀”,西方国家间接税比重增加,主体税种有向双主体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不符合国际惯例。然而,理想的税制模式未必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在探索最优税制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选择。

1.增值税顺利转型的途径。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其成员国不得以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数量规定等手段为国内产业提供某种意义上的保护。虽然WTO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的民族产业实施一些保护,但措施总是有限的。随着中国政府承诺的关税水平的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将承受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此时进行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实行消费增值税,可以在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改变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结构: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即使适度提高税率,总体税负也不会增加,出口产品退税更彻底;对于进口产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不变,提高税率可以增加他们的税负,缓解大幅降低关税对国内产品造成的压力。从效率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完全可以解决购进货物重复征税的问题,符合增值税的基本精神和原则,降低了征管成本。此外,从税制变迁的国际惯例来看,通过实行消费导向型增值税来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是一种以公平税负为方向的税制改革,能够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1)实现增值税转型的途径之一是扩大税基,即扩大增值税的调整范围。现行增值税只对生产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都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可以考虑提前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与国际接轨的行业,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一是有利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二是将上述行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降低出口产品的实际成本,有助于与国际产品竞争;第三,可以减少这些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界定不清与国地税部门扯皮的矛盾。

(2)实现增值税转型的第二个途径是提高税率。经过测算,将修改后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到21%左右,基本可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从国际比较来看,21%的增值税税率并不高,完全可行;从国内企业的税负来看,21%的税负水平在转型后实际上是下降的。但单纯提高税率的影响是全行业性的,会给部分生产部门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本负担,实际操作中应谨慎使用。

(3)第三种方式是实施分步转化。即自《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起,对一般纳税人所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实行一次抵扣,对现有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实行分期抵扣。可以统一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40%的累进率,在几年内完成抵扣;还可以针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扣除率,通过增值税转型达到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的目的。由于固定资产存量抵扣的复杂性,对税收的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分步转换的范围。

(4)第四种方式是分阶段推广。鉴于目前还不能将消费型增值税推广到所有工业行业,推广工作可以分阶段进行。第一步是在能显著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业或部门,如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等产业;然后扩展到与之相匹配的化工、机械、机电一体化等行业;然后推广到冶金、石油开采等基础行业,逐步实现增值税在整个工业领域的转型。

2.增值税转型的税收支持。为了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的负面影响,必须设计其他税种来配合。(1)扩大消费税的调整广度和力度。配合增值税转型,消费税也应扩大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以替代部分关税的调节功能。因为属于国内税制的变化,WTO无权干涉。当前消费税征管的主要工作是摸清税源,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税目和税率,加大清欠力度。(2)开征新税,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快流转税系列中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前的准备工作;在其他税种系列中,积极准备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使增值税减免后的财政赤字通过开辟新的税源集中到国家手中。而且,这些新税的开征还具有调节社会财富、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功能。(3)加强所得税的设计和征收,提高所得税比重。实行消费导向型增值税,增加了进项税抵扣,因为这部分税收没有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所以会表现为等额收入的税基增加。1998,只有按照全部固定资产的增量允许扣除,才能增加所得税18938+08000000000元。为了充分挖掘所得税的潜力,有必要尽快将中外两套所得税合并,提高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此外,在征管中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素质,防止税收流失。(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工作。1999年末“期初存货已缴税款抵扣”、“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返还”等福利已陆续到期。停止执行后,每年可增加增值税收入350-400亿元。

3.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首先是税负。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固定征收率,进项税不能抵扣,税负比一般纳税人更重。以前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使用6%的征收率,现在商业企业改成了4%,工业企业还是6%,出现了新的税收不公。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进项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相对增加。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现在规定由国税机关代开,不仅增加了国税工作难度,给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活动带来不便,还容易出现虚开、代开等问题。由于占增值税纳税人80%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可能在短期内废除或改变,建议借鉴法国这种管理的成功经验:①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仅为我国的十分之几。(2)成立小企业管理中心,汇集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联合缴费和开票管理。③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减轻其负担。

4.增值税转型后流通结构的调整。目前,在我国的分税制结构中,地方税体系相对薄弱,营业税是其收入的支柱。增值税转型后范围的扩大,必然会挤占相当一部分地方税收。如果这部分财力得不到补偿,不仅会因为损害地方利益而遭到地方政府的抵制,也会挫伤地方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调整分配的方案来补充这部分地方税收损失:一是提高其余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如邮电通信、服务业、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税率将上调1-3个百分点。第二,适当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考虑从目前的25%提高到30%。中央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交替或混合使用上述两种方案,以平衡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5.如何解决流转税征管中的新问题?增值税转型为新产业后,征管难度会加大。(1)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行业在我国征收营业税的历史悠久。两个行业都具有业务形式多样化、财务核算方法差异大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行业的记账系统极其不完善,改征增值税可能比实行营业税问题更多。(2)一些高技术产业产生了新的涉税问题,如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活动以数据流的形式传播。理论上,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形式和内容几乎是无限的,但目前的征管手段在电子商务面前却处于无依据、无所作为的状态。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我国流转税制度改革的现实思路是:加快征管法制化;收集手段的现代化;科学的管理方法。其中,增值税征管改革的思路是:①积极推广计算机征管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善“以票管税”;②科学界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终统一增值税税率;③逐步取消各种形式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