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公平与正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和中国国家权力体系的论文

2中西方法律观念差异的原因

(一)自然环境导致的经济发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中国位于东北亚大陆,具有典型的大陆性季风气候,适宜农业的发展。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一方面有利于一个民族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从而保持自身的独立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狭隘落后,不利于形成需要商品交换的市场。“由于自然经济造成的社会之间的封闭分割,特别是以血缘关系和家族为圈子的社会,可以称为封闭自足的王国。”封闭专制的社会使其法律只能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等级制度和封建制度,不与外界交流,难以通过学习弥补缺陷。法制观念日益落后,法制建设日益专制,司法难以独立发展。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我们的法律观念很难突破自身的缺陷,走出自我的狭小圈子。

西方社会大多地处沿海,深受海洋性季风气候影响,贸易条件便利,使其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中世纪后期,早期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并开始繁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商品交换的需求日益强烈,相应的自然需要不断扩大产品的销售。由于世界市场的发展,所有的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了世界性的。这种经济发展必然要求法律充分保障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充分维护个人利益,为自由贸易和贸易的发展创造安全、便利的环境。在这样的经济运行模式下,保证私权充分实现的法律必然在整个社会中占据核心地位。实现对法律的排他性尊重,真正使任何个人或集体行为的规则都被限制在法律预先确定的范围内,一切社会主体和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为西方社会实现民主、自由和正义奠定了人们的信仰基础。

(二)行使政治权力的方式不同,导致法律要维护的主体利益不同。

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它的政治专制和奴隶制。国家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其政治组织形式是严格的等级制度,长期实行专制制度。这种统治模式必然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桎梏。中国古代政治体制是中央集权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金字塔尖的皇帝手中。其他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模式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特权。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尊严和权力,树立皇帝崇高的威望,是中国古代一切制度的终极目标。皇帝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和法律的出现,导致皇帝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无法监督或约束皇帝权力的行使。政治制度的专制使得法律只是维护统治的工具和手段,维护阶级利益的道具。它不能公平地保护所有个人私权的实现。

西方社会的权力行使方式与中国不同。商品经济决定的贸易交换和商品交换,客观上要求民主法制观念的建立,也正是因为经济基础的建立,人们的正义、自由、法治观念的建立才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政治统治中提出了契约自由、意志自治、分权制衡、法律至上等一系列重要原则。政治制度建设理论将整个社会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以达到最终的平衡。这种模式避免了公权力使用中的腐败,避免了以权谋私,保证了民主、公平、正义和法制的真正实现。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从小就被教导:“一个人要寻求正义,就应当诉诸法律”。深受政治制度保障的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权威原则,摆脱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理性去人性化之路。

(3)文化和宗教的差异使得中西方人的法律观念有先进有落后。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严格的等级制度和身份文化为核心的威权社会。传统文化以家庭为中心,社会只有家庭意识、集体意识、民族意识,没有个体意识。统治者崇尚仁义,反对为利而言,进一步阻碍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也导致了先进法律观念缺乏有利的气候。传统社会本身的内在机制使得平等、自由、公平的法律理念的确立没有合适的社会土壤,反而具有压制和消化的功能。在不同职级、有序老化、三职五常的影响和约束下,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彰显个体价值,平等自由只能成为无足轻重的摆设。统治集团严重的功利心理也决定了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宗教只能是统治者的助手,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漫长的封建社会留下了许多不合理、不合理的思想观念,但在后来的社会发展中,并没有产生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彻底的思想革命来洗刷过时落后的观念,最终使我国人民失去了更新观念的机会。

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西方社会进一步清除了过时的封建思想,建立了先进的思想,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要求。先进理念的确立,最终会导致科学文明的法律观念的确立。一系列的思想革命在更根本的程度上消灭了封建思想,是对旧世界的彻底瓦解和嘲讽。先进思想的确立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公平、正义和自由的追求在继承原有科学思想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西方社会是一个重视宗教的社会。宗教所倡导的互助友爱、诚实守信、感恩赎罪等思想,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私权的关注,这自然成为其先进文明法律观念确立的重要因素。

(D)不同的法律传统为中西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不同的历史基础。

作为东方法律发展的一部分,中国社会深受楔形文字法和印度法的影响。这两部法律都体现了家族本位、男尊女卑的特点,以及公开等级不平等、维护封建专制的明显特征。后来产生的中国的法律必然受其影响,地理上的接近也决定了他们有相似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尤其是深受气候影响的农业经济,这就导致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相似之处和可学习的习惯。从原始习惯法开始,中国社会就已经奠定了自己的发展道路。传统可以改变,但不会一蹴而就,改变固有习惯本身必然是一种巨大的痛苦。

作为西方三大渊源的古希腊法、罗马法、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都对后世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不可磨灭的影响。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保护私权,追求平等、自由、正义的法律精神。尤其是作为私法重要代表的罗马法,在私法制度的理念和构建上已经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甚至重视公法领域权力的制约和限制。社会长期发展所导致的对私权利的尊重,使得西方社会真正成为以法律为最高标准的法制社会,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被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