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不动产物权变动适用登记原则;动产物权变动适用交付原则。
2.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仅要签订买卖合同,还要去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能进行产权转移;动产就像一张桌子。只要当事人交钱签字,卖方把表给买方,产权就发生了变化。
3.不动产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动产只需要交给对方,动产的交付基于交付要件原则,即占有的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占有转移之前,物权变动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效力,分为单纯交付、占有变更、指示交付和准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
不动产所有权变更需要登记后变更生效,动产直接交付生效,不一定需要交付直接事实,也可以通过占有变更和指示交付的形式交付。但对于车、船等特殊动产,虽然交付也是所有权转移的重要要件,但如果不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类型的物权,用益物权基本上更严格,需要登记。进行更改时,也需要进行注册才能生效。对于一些变更,法律还是有很多限制的,但是地役权相对较少。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仍需登记,其他大部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确定变更效力,并非都需要登记,留置权需要事先合法占有才能行使。
第三,物权确认的概念争议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对物权的设立、内容和归属的争议,在诉讼中称为确认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之诉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确权之诉是其他相关诉讼的前提,在诉讼标的的物权设立、内容和权属确定之前,其他相关诉讼无法进行。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权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确认的以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包括除土地以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但要特别注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客观性: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原则: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基础。其公式为:生效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_物权变动;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权利的放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的买卖(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赠与(物权法第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39条)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日期,而非房产证(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只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届时需要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经登记设立。但未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第129条);(2)地役权设立合同生效,地役权未经登记而设立。然而,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用于对抗地役权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