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真理的议论文。
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
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对真理标准的反思
(注:这是中国最新的哲学论文,也是最新的哲学观点。但是这篇文章已经公开发表了,也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你的网站上。特别说明。不知道你们台能不能发表。本文和《论真理标准的三要素》都是论述真理标准的论文。《论“真理标准”的三要素》也已出版。我有10多篇这样的论文,也发表过。我能使用它们吗?如果这篇文章有了,我会陆续发其他的论文。)
一.总体介绍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1978“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结论。笔者认为这一结论与“主观检验”和“两个凡是”理论相比是一大进步和理论飞跃,但其书面表述不准确、不科学。已故国家主席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等著名结论,早于上述结论,在中国流传了几十年。我觉得它的书面表达也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准确科学的书面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所说的“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结果,也就是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也就是好的结果和利大于弊的结果。实践的效果不仅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这篇论文是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修正、完善和发展。它比后者更进一步。这个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是客观真理。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的“真理标准”进行反思。
第二,什么是实践
作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各种活动形式的总和。人的一切有意识的物质活动都属于实践的范畴。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自觉活动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破坏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也是实践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屠杀、违法犯罪活动、毁林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民以食为天”。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其他一切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和未来社会,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实践分为正确实践(包括基本正确实践)、错误实践、盲目实践和实验实践。正确的实践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实践,也是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实践。笔者认为,错误实践也可以分为一般错误实践、灾难性实践和反动性实践三种类型。一切错误的做法都会阻碍或破坏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使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遭受灾难,或者不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盲目修行也会对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和影响。盲目的练习往往会变成错误的练习。瞎练也可能获得或多或少的好处。有些盲目的做法,可能会变成正确的做法,或者基本正确的做法。实验实习是一种探索性的实践活动,如种试验田、新机试飞等,看某事物的结果或某事物的性能。实验实践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后会大范围推广,失败后会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然后进行实验实践,直到成功或放弃部分实验项目。实验实践对积极探索意义重大,不可忽视。对“实践”要有清醒全面的认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千万不要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否则会对我们正确理解“真理标准”产生不利影响。实践是否正确,必须用客观的“检验标准”来检验,才能判断其对错。
三、什么是理解?
人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和客观世界,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认知分为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就是思想。思想是客观存在通过思维活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的结果。思想的内容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思想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阶级性。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已经上升到理论。理论是人们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知识的系统结论。有对有错的认识,有思想有理论。笔者认为,错误的思想或理论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可分为一般错误、灾难和反动三种。正确的认识,思想,理论,科学知识就是真理。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它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对客观现实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将促进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真理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真理是在实践中发展的。思想或理论对人们的实践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在正确的思想或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在促进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方面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反之,实践会产生阻碍或破坏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不良后果甚至恶劣后果,即不利于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
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是确认“知识、思想和理论”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如果我们想知道“知识、思想和理论”是否正确,那么“知识、思想和理论”就必须在“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真理的试验场接受检验。这是毋庸置疑的。作者认为,实践本身或实践的过程、结果、历史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构成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试验场。实践本身或实践过程只是检验和证明“认识、思想、理论”是否为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和过程,而不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现代汉语词典》说“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也可以是符合准则本身的东西,可以和类似的东西进行比较”。笔者认为,不应将“检验和证明真理的作用”和“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和过程”以及“检验场”与“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更不应将前者误认为后者。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缺乏清晰正确的认识,就会走入理论误区,留下遗憾。也不应把证明思想和理论不是真理的“消极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与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不应把前者误认为后者。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没有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就会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错误结论。
要想知道思想和理论(以下简称“思想和理论”一词互换使用)是否真实,首先要搞清楚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否正确,即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首先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是“实践”本身,而不是理论。只有通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判断实践本身是否正确或基本正确。任何未经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实践,都不能作为证明理论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即符合真理标准的直接证据或第一证据。因此,“实践活动”本身或“实践活动过程”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实践活动都是以理论为指导的,错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就成了错误的实践或有严重问题的实践。用错误的实践作为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逻辑的。有些做法显然是正确的,似乎不需要通过“实际效果”的检验。但是,正是因为实践的效果太大太明显,人们才判断实践是正确的。实际上,实践早已通过了“实际效果”的检验。正确的实践是以“实践的效果”为基础的。
接下来,笔者以体育竞赛、入学考试、期末考试三个实例进行简单论证,以证明“实践活动本身”或“实践活动过程”不是“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而只是检验手段、检验方法、检验方式和检验过程。各种体育竞赛活动都是体育竞赛的实践。比赛过程只是检验参赛各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谁胜谁负,排名对错的唯一手段、方法、途径和过程。不能成为检验参演各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谁胜谁负,排名对错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只有在比赛中超越对手的优异表现,才最有发言权,最有证明力,最有说服力。只有它才是检验胜利者的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只有它才是检验赢家输赢,排名第一还是第一的唯一标准。强队战胜弱队是自然的,弱队战胜强队也并不少见。比赛过程可能精彩,让人拍手喝彩,也可能不精彩,让人惋惜和遗憾。虽然比赛是偶然的,但主要还是看比赛的结果,尤其是比赛的结果。比赛结果决定胜负,超越对手的优异成绩是获胜的唯一证据和唯一检验标准。比赛成绩差只是“阴性”的证据,即负面证据,不能作为测试标准,因为不符合标准。
入学考试活动就是入学考试实践。就学业和智力发展而言,考试活动的过程只是检验或证明学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有资格继续深造的唯一手段、方法、途径和过程,而不是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有资格继续深造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是法定的录取标准,也是唯一的考察标准。考生的优秀成绩和合格成绩(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分数)与“被录取”直接相关,是证明考生完成学业并具备继续深造资格的唯一证据,是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并具备继续深造资格的唯一标准。(在这里,作者把“录取标准”作为一个准则,把优秀合格的考试成绩作为符合标准的比较检查。但“考试活动”或“考试过程”不能与“录取标准”相比较和核对,因此不能成为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具备继续深造资格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这个例子是实践活动不能作为“真理标准”或“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的确凿证据。
学生期末考试是考试练习。除了平时的考试、口试、实操考试之外,期末考试本身或考试过程只是检验或证明学生一个学期学习成绩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和唯一过程,而不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在“百分制”的条件下,百分制应该是评价和判断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唯一理论标准。但在考试实践中,100%是很少见的,大多数人都拿不到100%,所以人们借用一种接近100%的衡量标准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成绩。这次实战考验的是“优异表现”。学生在考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是证明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良好的直接证据和唯一证据。“成绩优秀”是检验学习成绩好不好的唯一标准。在上述三个例子中,把练习过程和练习结果混为一谈作为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竞赛过程和考试过程即练习过程不可能是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练习结果也不一定符合标准。三个例子中提到的“检验标准”,似乎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检验成果的标准。在我看来,检验结果的标准应该附属于“真理标准”的范畴。“真理的标准”是实践的效果,即以实践中获得的结果、成果、成就来检验和证明理论是否是真理。以上三个例子分别属于体育实践和教育实践的范畴。作者又补充了一个例子。吃药治病是一种医疗行为,其结果是检验“药”的试验场。它是检验“药”质量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和唯一过程,具有检验“药”是不是好药的作用,但不是检验“药”是不是好药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因为服药后会有很好的医疗效果,使病情逐渐好转或迅速好转或恢复,也可能出现疾病无法治愈甚至不良后果或后果的情况。良好的医疗效果是确认此药为好药的唯一标准,而“无良好的医疗效果或明显疗效,不良后果或后果”只是证明此药不符合“好药标准”的有力证据,即负面证据,不能作为“好药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好药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好的医疗效果,别无选择。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四个例子不属于“真理标准”的范畴,那么它们也与“真理标准”问题密切相关,它们的“推理”是一样的。用以上四个例子来论证“真理标准”是恰当的,是比较恰当的类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动词 (verb的缩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
“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判断和结论。这是毫无疑问的。错误如下。第一,上述“判断”和“结论”的倡导者(以下简称“倡导者”)缺乏对“真理标准”和“实践”本质的深入思考和分析。“真理标准”是“正确”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是其根本特征和准则。盲目的实践、错误的实践和实验性的实践,永远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因为它们不符合真理标准的“规范”。“真理标准”的第一要求是“必须正确”。主张把包括盲目实践、错误实践、实验实践和正确实践在内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主张不把实践分为正确的实践、盲目的实践、错误的实践和实验的实践,也就是不把实践按其性质分类。他们可能把“实践”等同于“正确”,把“实践”当成纯粹的恭维。也许在倡导者和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或眼里,实践是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自觉活动,并不包括“改造自然和社会”以外的活动。也许“倡导者”和人们对“实践”有其他看法。把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归结为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是错误的,因为人们的实践活动还包括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社会的活动等等。把正确的实践当作“真理的标准”或“唯一的标准”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实践是正确的,必须接受“实践效果”——客观的检验标准,才能确定。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验证为正确的实践时,指导实践的“理论”同时或同时被“实践的效果”验证为真理。“理论”不再需要“实践”来检验,也没有正确的实践来检验的机会。所以,正确的实践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能成为“理论”作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感性认识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其次,提出者没有区分实践和实践的结果,更没有把实践的结果分为好的结果和坏的后果。判决或结论中没有单独提出“实践的效果”这一关键概念,也没有将“实践的效果”定义为。即把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和“试验场”以及检验和证明理论是否是真理的“功能”与检验真理的“标准”和“唯一标准”混为一谈,把前者误认为后者。这是“倡导者”及其“论题”和“结论”所犯的一个关键性错误。提出者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和唯一标准。把“实践的结果”当作“真理的标准”或“唯一的标准”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实践的结果包含好的结果、坏的后果和坏的后果,所以实践的结果不符合标准,不能当作“真理的标准”或“唯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倡导者”将证明理论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否定证据”与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将前者误认为后者。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把“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看似不恰当、不准确、不科学,但应该说是有其思想根源的,也可以说是思维还没有进入深层次,还缺乏深入的分析。
主张者及其判断结论错误的思想根源在于,他没有搞清楚什么可以作为真理的标准,什么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没有认识到实践本身或实践活动的过程也必须受到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即必须受到实践效果的检验。毛泽东的著名论断“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和他的结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一致的,它们是一脉相承的。他们的错误是把“实践”当作“真理的标准”,他们的正确是特别重视实践,这是很可贵的。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只”和“只”的字面区别,所以两者没有根本区别。在我看来,这与毛泽东关于“真理标准”讨论的著名论断“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的权威作用和巨大影响有很大关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难摆脱毛泽东“著名论断”在“真理标准”讨论中的权威作用和巨大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
六、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真理的唯一标准。
我认为,实践的“好结果”和“坏后果”,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实践”、“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现实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实践的“好结果”和“坏后果”,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理论”是否是真理。《现代汉语词典》说“甲能证乙之真,甲为乙之证”。据此,我们可以说,实践的效果是证明“实践”、“理论与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实证;实践的不良后果是“实践”、“理论”、“真理”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现实及其规律的直接证据,即不符合真理的标准,也称为消极证据。既然实践的效果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那么笔者认为,可以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实践”、“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而且是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只有实践的效果才能作为证明“实践”、“理论与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证据和唯一“比较检验”,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选择。
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往往会犯严重的错误。很多情况下,他们理解不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看不清其本质。因此,人们无法用客观现实及其规律来检验“知识与理论”的真假,只能借用符合标准的东西作为“对照检查”,来制定检验真理的标准。在我看来,这种“对照检查”是实践的效果,而不是实践。实践的效果,作为实践的好的结果,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结果和成果,作为新的客观事实,最有说服力和说服力,最适合“比较验证”。事实胜于雄辩。它是证明“理论”就是真理的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证据。它具有巨大的检验力,检验“实践”的功能和同时检验“理论与真理”的功能,因为实践的效果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实践的不良后果大于其取得的良好效果,可以说实践的不良后果反证了实践是盲目的或错误的,不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即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现实及其规律,随后或同时反证了指导实践的“理论”是不正确的,确定它不是真理。实践的好结果大于坏后果,证明实践活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随后或同时也证明指导实践的“理论”是真理。经过实践效果的检验,已经反证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实践是一场灾难性的实践,进而或同时反证指导其实践的理论不符合“真理标准”,是错误的。作者称之为灾难性的理论,因为它使文化大革命成为灾难性的实践。已经反证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的做法及其指导思想是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因为卢旺达在一百天内屠杀了80万到1万人,几乎造成种族灭绝,其后果震惊世界。事实证明,任何侵略战争的做法及其指导思想都是灾难性的、反动的,侵略战争是十恶不赦的、数不胜数的;已经被证伪的是,恐怖活动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灾难性的、反动的、反人民的、反人道的,因为恐怖活动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造成了一批无辜的人民(包括妇女和儿童)受到攻击,倒在血泊中,使人们遭受灾难,陷入极度恐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类社会或地方社会的生存发展。实践的不良后果证明,大量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不符合真理标准的,是错误的、灾难性的或反动的。实践的效果证明,无数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正确的、科学的或基本正确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指导这些实践的思想是真实的。退一步说,“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两种论断,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相对真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不完全正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结论比前者更正确、更科学。前者已经成为过时的真理,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补充和发展。我们应该用后者代替前者。这是真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七。结论
总结起来,结论是:实践的效果是“实践”、“思想、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和真理的唯一标准。简化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一个永恒的哲学命题,也是一个普遍的哲学原理。
“实践”、“思想、理论、真理”必然地、自然地受到实践的手段、方法、渠道和过程的检验,“实践”、“思想、理论、真理”要受到实践效果的反复检验,要根据客观事物或客观世界的变化来纠正错误的认识和过时的“真理”。历史上用真理标准判断为“正确”的实践和真理,也是经得起“历史发展”检验的。
要强调和特别重视实践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也就是要强调和特别重视实践的效果。在实践活动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尽早发现问题和错误,不断修正指导实践的思想或理论,尽快纠正实践中的错误,减少失误,尽力消除负面影响。不要因为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而牺牲或损害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避免或消除盲目做法和错误做法,努力使实践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必须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实践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把握,同时要特别注意这个“唯一标准”的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即必须正确把握和坚持这个“唯一标准”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