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虽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应当依法惩处的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根据宪法,结合中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 *不可抗力、事故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构成犯罪。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纠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