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细则
规则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学士学位授权,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培养的专业。
规则三。对具有高等学历的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四条?对具有高等学历的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毕业生”)。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历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超过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完成成人教育本科阶段的学业,成绩优异。其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分不低于65分。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实习环节不计入课程总平均分计算。
(3)外语水平测试需要从取得本科学籍或考试时起,通过学校指定的现有英语课程或达到学校认可的外语水平测试的相应要求。
非英语专业:
参加学籍所在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通过考试。
2.?参加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生外语水平考试,并通过考试。
3.?以425分以上的成绩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4.?参加过PETS-3及以上笔试,考试合格。
5.?本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成绩合格。
6.?参加当地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院校联盟组织的外语考试,考试合格。
7.?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并通过考试。
英语专业:
1.?参加了国家英语水平考试(PETS)的四级考试,并通过了笔试。
2.?本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成绩合格。
3.?参加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测试,并通过测试。
4.?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并通过考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合格。
第七条?成人教育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的;
(2)申请学士学位超过规定期限的;
(3)报考学士学位失败的复试者;
(4)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报考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授予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需要提交的程序和材料如下: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文理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教育本科文凭;
3.?成人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同等水平的公认外语考试成绩;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学术诚信承诺书复印件(见附件2)。
(二)材料审查:继续教育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安排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的材料如下:
1.?四川文理学院成人毕业生学位申请名单(附件3);
2.?个人申请材料(每人一袋,按名单顺序编号);
3.?省级招生机构录取的新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花名册复印件;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四)学校学位办公室将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将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5)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继续教育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收到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提交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校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决定由学校学位办公室通过继续教育学位评估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恕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审核,可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夏、冬季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授予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发现学位申请人或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条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1
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