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调解书确认了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性:
赔偿的优先顺序可以通过调解确认。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优先受偿权原则上必须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除非利害关系人认可。当利害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优先权是否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得到确认,严重影响优先权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甚至可能导致不同的实体结果。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视为普通债权;该债权应当视为普通债权。